Q币大盗的命运-首例虚拟财产盗窃案记录
上半月
2007.5LAW &LIFE  11
封面故事虚拟财产到底算不算财产,针对虚拟财产的犯罪到底算不算犯罪?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多年
来,司法机关面对“盗窃”、“”虚拟财产的刑事犯罪,往往不敢以“源罪”定性,而只能选取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惩治那些获利颇丰的罪犯。然而此罪的量刑对于不法分子来讲,违法成本实在太低了,以至于近年来,针对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越来越猖獗。因此,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重判“Q币大盗”的案例,对于今后严厉打击虚拟财产犯罪具有标本意义。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判两三年刑,这或许是两名“Q币大盗”最希望看到的。然而,日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却让他俩大失所望,一个被判了13年,另一个被判了10年,罪名是盗窃罪。据悉,这是我国首例涉及偷盗虚拟财产被重判的案件。此前,公安机关破获了这起罕见的虚拟财产盗窃案,在起诉意见书中竟对如何定性甚感头痛,同样此案移交检察院起诉后,检察机关针对警方“盗窃罪”定性的起诉意见也颇感为难……
暴打充值电话16万
在下班前对当天各项业务交易量进行统计和分析,这是电信公司工作人员每天例行的工作。
2006年3月24日这一天,丽水市电信公司的工作人员特别关注电信充值这一项业务。因为在前一天,他们发现这项业务量比平时有大幅
度提高。
qq币余额查询
这一天经过电脑比对,他们更加坚信有异常情况发生了:当天这项业务又暴涨了,数据显示,电信充值业务量已高达16万元,这与平常每天5000元到1万元的业务量相比,反差实在太大了。
工作人员赶紧向有关领导汇报此事,希望引起重视。该公司领导接到情况汇报后,连夜召开会议,要求相关部门碰头“会诊”,根据统一安排,技术人员一方面进行实时同步监控,另一方面对前两天发生的每项充值业务量进行反复比对和分析。
他们发现,其中15.34万元属于Q币充值业务。
于是,技术人员将全部Q币充值
的话单拉出,通过比对,他们发现了问题:那些充值的号码大部分并不存
在,根本没有具体的户名,显然有一只“黑手”躲在暗处操控着这项充值业务。
于是,该公司立刻启动应急预案,一方面马上停止了该项业务的运营,另一方面向该市莲都区公安分局紧急报案。网络给人的感觉是无形的,通过电信查一个“虚拟”的盗用号码不可能实现。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发现要抓出那只“黑手”似乎很难,最
后办案民警只能根据那些Q币的流向开始在网上进行摸排,经过努力,两个在“淘宝网”上以3.5折的价格大量兜售Q币的商家浮出水面。
警方立刻与这两个商家取得联系,要求其配合侦查,说明这些Q币的来源。后来,据这两个商家透露,这
些Q币是向四川一名用户批发来的,价格为3折。
就这样,警方顺藤摸瓜,初步掌
握了四川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盗打电话充值Q币的犯罪事实,同时也取得了他们一些犯罪证据。4月28日,丽水警方在四川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成功抓获。
在分析整个破案经过时,莲都区
“Q币大盗”的命运
——首例虚拟财产盗窃案记录
特约记者/余东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盗窃罪,三罪之辩,量刑悬殊。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选择以盗窃罪重判两名“Q币大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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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编辑/王 健/E-wangjian03@126.comTel:(010)63939676
公安分局侦办此案的民警吴晓峰告诉记者:这伙贼原来一直在上海电信公司的充值平台上作案,因为上海的电信充值业务量大,所以一直没被发现。丽水电信因为充值业务少,两天暴打电话15万多元,一下子就被发觉了。
“Q币大盗”二人行
胥伍,四川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老板。
陈东平,该信息公司技术员工。在一次偶然的机会,陈东平获得了盗打充值电话技术。这一技术就是利用VOIP网关设备,通过虚设本机号码来盗打电信的充值平台进行充值,充值的业务有163网易一卡通、联众数码、新浪和Q币等等。
2005年11月的一天,陈东平在向其公司老板胥伍借钱时,提起自己有一个朋友在北京参加一个SP(服务提供商)会议后,了解到了一个技术手段,可以利用VOIP,通过虚设本机号码来盗打电信的充值平台进行Q币充值。
胥伍听了便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发财机会。因为胥伍的信息公司本身就有提供VOIP业务,操作起来具有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于是胥伍便决定使用其公司的便利条件进行该项技术的“实践”。
于是,胥伍提供自己公司的VOIP设备及服务器,让陈东平全面负责该项技术的具体操作。一开始,陈东平的测试进展并不十分顺利,连续测试了全国很多地方的电信充值网都没有成功。
见多日测试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胥伍开始着急了,他开始寻求其他技术上的支持。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他终于获得了一些“宝贵”的技术资料。于是,胥伍带了从别处请来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同时要求陈东平再次进行技术测试,大概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测试,终于和电信部门接通了线路,但是效果并不理想,总是出现断线的状况。
胥伍与陈东平不得不继续研究获得的技术文章,发现了其中的“换号规律”,进而解决了网络断线问题。
成功解决技术难题后,他们两人便在胥伍家里盗打充值电话,进行了几天之后,他们发现宽带状况不佳,便立刻安排人员转移阵地,但是状况还是不能令他们满意,经过十几天的选
址测试,两人最终选定“蒂景花园”,并安排所有的设备和人员全部集中到
此地。
在选择充值业务时,他们除了Q
币充值外,还测试过163网易一卡通、联众数码、新浪等充值业务,但他们发现这些操作在技术上相当烦琐,于是他们把更多的精力和人员放到了充值Q币业务上。
根据两人的“分工”,胥伍负责提
供设备和资金,并上网收集需要往里面充值的QQ号码和寻买家,陈东平
则全面负责技术维护,解决技术难题。根据他们二人交代,当时他们招了一大批员工,让这些人通过虚设号码盗打电信充值电话,将Q币充入特定的QQ号,每个号码充60个Q币。获得Q币后,他们便在网上以3折的价
格出售给下家,下家获得充值的QQ号后,就在“淘宝商店”上卖给网民。
直至案发,胥伍和陈东平交代,他们获得的实际收益已经超过70万
元,使用充值的QQ号有上万个,盗打充值电信资费在200万元以上。
目前,据警方查实的用于充值贩卖的QQ号有6000多个,盗打的充值电话有丽水电信的15**80、上海电信的有71**00,初步认定其盗打的电信资费85万元,获得的实际收益金额是26万元左右。
小小“Q币”难倒警察
通过盗用居民电话线路,盗打声讯台“煲电话粥”的案例在前些年并不少见,但通过虚设号码盗打充值电话的网络智能犯罪,这是首例。
同时“Q币”又属于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盗窃
罪构成要件,目前法无定论。再加上此案中,违法犯罪环节多、几个犯罪
概念又混淆在一起,如何定罪着实令警方为难。
莲都区公安分局吴晓峰说:“对
于这个案子,取证工作相当难,我们投入大量精力和财力,跑了全国各地很多地方,最后应该来说,证据是充分的。但由于法律对有关针对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还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定罪时我们办案人员之间产生了争
议。
”有人首先想到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是,这个罪名很快被办案民警排除。吴晓峰认为,胥伍等人虽然入侵电信充值平台,但并没有
造成该平台不能正常运行,
如果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来定罪的话,胥伍等人的行为仅仅是违法行为,而非
犯罪。公安机关在移送此案前,还曾探讨过以罪为罪名。
吴晓峰说,胥伍等人利用虚设号码使得电信充值平台无法辨认其真伪
而顺利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属于虚构事实骗取电信资费,从欺骗对象上
来看,
虽然与普通的有所区别,但从犯罪要件上来看,
是符合罪的。在警方内部,更多的人倾向于胥伍等人构成盗窃罪。
当地警方分析说,通过电信充值平台充值Q币是一项电信公司与腾讯
公司合作的增值业务。根据我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此项业务所产
生的费用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胥伍等人盗打电信充值平台而产生了大量的电信资费,因此盗窃对象是电信资费。电信资费属于有价的公私财物范畴,因此胥伍等人构成
盗窃罪。在经过激烈的争论后,警方认
为,胥伍等人尽管虚构了并骗取了电
信资费,但是直至案发,电信公司仍然被蒙在鼓里。因此,定盗窃罪更为适合。
就这样,在困惑中,案件被警方以盗窃罪移交到了检察院。
这起离奇的Q币犯罪案件,在检察机关同样引起了轩然大波。
丽水市检察院负责审查此案的检察官佘晓君告诉记者
:“这起案件盗窃的对象和量刑金额很难确定,从案情来分析,盗窃对象有三个:一是电信资费,二是Q币,三是腾讯公司和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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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故事信公司两者提供的服务。量刑金额也有两个:一是总共被盗打的电信资费85万元,二是实际获得的赃款26万
元。”
根据三个不同盗窃对象,此案有
三个定罪概念,一是盗窃罪,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三是罪。根
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三罪量刑结果有着天壤之别。根据我国《刑法》
规定,盗窃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尽管检察机关内部在这起Q币犯罪案件上的观点同样存在着分歧,但
是,检察机关最终对胥伍等人充值Q币盗打电话的行为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虚实财产之争
2007年2月8日,丽水市中级人
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面
对检察官的指控,两名“Q币大盗”终
于崩溃了,恨不得把所有罪责都推给对方……
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控辩双方围绕是否构成盗窃罪和犯罪数额两个
焦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面对检方指控,辩护人说,如果
将盗窃对象锁定电信资费的话,一方
面,两人通过虚设号码盗打电话,并没
有给实际用户构成损失;另一方面,充
值的Q币虽然被卖给了下家,但腾讯
公司并没有因此向电信公司索取这部
分费用,因此电信公司并没有损失。辩护人还认为,如果盗窃对象是Q币的话, 由于Q币是一种用于取得腾讯公司服务的统计代码,不具有《刑
法》当中规定的财产属性,本案不构成盗窃罪。
“电信资费虽然以虚拟的形态出
现,但它是一种法定有价的服务收费,符合盗窃罪规定的‘公私财物’范畴,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高科技手段盗取,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主诉
检察官周宏伟说。
为了证明两人的偷盗行为,公诉机关提供了两被告人的供述、19位证人证言;电脑、路由器、硬盘等
证物;电信话单、网上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同时还提供了对硬盘中数据的鉴定结论、勘查勘验笔录、计算机检查笔录等证据。针对犯罪数额的问题,检方指控,犯罪数额有两笔,一是盗打丽水
电信155880元,二是盗打上海电信718600元。
周宏伟说,通过从犯罪嫌疑人笔记本电脑中提取的QQ号码记录与其
出售给下家的QQ号码进行比对,
结合丽水电信、上海电信提供被盗打充值
话务单据来看,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两笔数额是吻合的。
辩护人提出,以胥伍等人盗取的Q币的数额来确定盗窃数额不合理。他认为,Q币在充值过程中虽然是一
元人民币对一个Q币,但Q币及其使用仅是腾讯公司的企业行为。因此,应
该由相关部门来进行确定并估价。”
重判“Q币大盗”
辩护人的辩解看上去似乎铿锵有力,然而,法院经过合议庭合议,毅
然支持了控方意见,选择以盗窃罪重判两名“Q币大盗”
。2007年3月27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老板胥伍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员工陈东平以犯有同样的罪行被判有期徒刑10年。面对这个判决结果,两名“Q币大盗”选择了上诉。据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然而,主诉检察官周宏伟认为:“办这个案子,
我们很慎重,特别是罪名问题,不同罪名的判决结果有着天壤之别,因此我们非常注重证据,此
案最后以盗窃罪判决,证据是充分的。
”审判长郑超说:“将实际产生的话费转嫁到被盗打地区的固定电话上,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此案具备盗
窃罪的构成要件。
”他还解释说:“168充值平台以一元资费充值一个Q币,因此该案数额的认定应以产生的资费数额为标准,
合计资费87.448万元。
同时电信公司的损失和用户的损失虽然难以区分,但被告人盗打的事实是清楚的,故电信公司计费合理性问题不影响该案盗窃数额的认定。”
有专家认为,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界定目前仅仅处于学术研究层面,针对盗窃、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定性和惩处,在法律上更无定论。正是这个原因,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面对虚拟财产的涉罪问题,审判机关往往不能以“源罪”判罚,而只能以《刑法》已有明确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判了之,这一罪责并不以牟利多少为标准,只以破坏严重程度定罪,量刑极低。
然而,涉及虚拟财产的犯罪,不当得利往往颇为丰厚,如此之低的犯罪成本,使得近年来虚拟财产的涉罪行为愈演愈烈。
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吕思源律师说:“抑恶扬善、弘扬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司法机关在具体实践中,不要因为案件涉及虚拟财产而被迷惑,一定要明辨是非,果断判罚,以惩罪犯。”
吕思源认为,此案以盗窃罪判决,这和当地警方扎实的调查取证、检方的缜密审查起诉是分不开的,当然,法院在经过审理后,理清了此案错综复杂的多个违法犯罪环节犯罪概念,最终果断地判决,这是关键。因此,此案的判决对今后打击虚拟财产涉罪行为具有标本意义。
   (文中胥伍、陈东平为化名)
相关链接:三种罪名
《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66条(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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