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21.10.08
【字 号】惠市公积金〔2021〕44号
【施行日期】202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二手房贷款条件
正文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HBGS-2021-15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惠市公积金〔2021〕44号
  中心各科(部)、各县(区)管理部,各受委托银行: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进一步防范资金风险,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经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落实租购并举,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在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市辖区内,房屋用途性质为住宅,且职工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纯公积金贷款,是指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即可满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组合贷款,是指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足以满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时,其不足部分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正使用商业贷款用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的职工,可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贷款资产,是指包括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及形成的全部权益。
  本办法所称贷款档案,是指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所产生的全部档案,由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催收、变更、回收等行为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为贷款和还款活动提供依据的归档保存的文件、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承办管委会的各项决定及其交办事项。
  受委托银行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结算等金融业务。
  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公积金中心依法确认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作为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陆居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台港澳同胞具有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港澳居民居住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贷款资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四)具备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合法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条件,并能办理抵押、保证担保手续;
  (五)按规定支付购买自住住房的首期房款,或者持有自筹资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六)申请贷款时连续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达到6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继续依规
缴存;
  (七)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八)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不予公积金贷款:
  (一)所购房屋用途为别墅的;
  (二)申请人仅购买住房的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住房除外)或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三)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申请人家庭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记录的;
  (五)申请人家庭已使用两次公积金贷款的;
  (六)申请人处于被公积金中心或其他有权机关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期限
内;
  (七)申请人或配偶征信记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消费性贷款(不含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车贷、其他经营性贷款近5年内合并计算逾期累计超过6期(不含本数)、连续超过3期(不含本数)的;
  2.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近2年内逾期累计超过6期(不含本数)、连续超过3期(不含本数)的;
  3.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
  第九条 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已骗取了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按照《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对已骗取了公积金贷款的,其全
额退款之日起5年(含本数)后方可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的认定,以申请人家庭在全国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住宅性质的不动产(含购房合同)、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贷款未结清的住房套数为准。
  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与他人共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住房产权的,拥有住房套数应合并计算,每一个部分产权的住房应计算为一套住房。用于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如有申请人家庭以外的他人为共有产权人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人各自名下所在家庭拥有的住房套数一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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