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实证分析
作者:李镜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8年第35期
作者:李镜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8年第35期
摘要:网络音乐作品已成为中国网民的一个重要网络浏览对象,人们可以方便地收听到自己喜欢的音乐,并且自由的下载。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2011年中国网络音乐市场年度报告(摘要)》显示,我国已成为全球互联网用户和移动通信用户规模最大的国家,在此推动下,我国互联网音乐行业在整体市场调整中获得平稳发展。然而报告同样指出了网络音乐市场的侵权和盗版顽劣现象。我国的网络音乐作品保护的法律体系落后于网络音乐作品的发展,对音乐作品的保护和救济仅停留在理论阶段,而在实践中缺乏一套完整体系的保护机制。文章针对网路音乐著作权保护的不足,提出了一套全新的司法与行政结合的保护方式,构建合理完善的网络音乐作品保护体系。
关键词:网络音乐作品;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
一、网络音乐作品现状
2006年,中华网因未经歌曲著作权方许可,擅自向客户提供周杰伦18首歌曲铃声服务,而被数码版权管理公司诉至法庭,该案件于同年6月由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中华网的侵权事实,并给予权利人5万元赔偿。该案件是国内首例因网络音乐侵犯著作权而侵权方被判处败诉的案例。 2014年8月,多家唱片公司和音乐著作权人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投诉称网易公司旗下网易云音乐平台播放的音乐作品侵犯其著作权,并且期间多次向网易公司发函通知要求网易公司将侵权作品下线,但始终没有得到网易公司的任何回应。之后,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多方受害人的投诉和指控,对“网易云音乐”进行检查,发现了一千余部涉嫌侵犯著作权的音乐作品,最终决定对网易公司展开调查。之后该案件火速升温,权利人向法院起诉,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向网易公司发出诉前禁令,要求其停止涉嫌歌曲的传播。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总队通过对网易公司的调查以及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等方式,最终确认了网易公司旗下的网易云音乐的侵权事实,并且对网易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从中华网侵犯周杰伦著作歌曲著作权案到如今网易公司千余歌曲侵权案,近些年来,随着网络市场的发展以及网络音乐平台数量的增加,网络音乐侵权事件也在不断增加。保护网络音乐作品以及维护网络音乐市场迫在眉睫。
二、加强网络音乐保护的重要性
音乐作品的网络传播简化了音乐传播形式,使得大众更便利的获得音乐作品,并且对于权利人而言,大大减少了音乐传播成本同时也获得更多的利益。但是数字音乐作品的无形化也降低了网络音乐传播中盗版数字音乐作品的生产和交易成本,增强了网络音乐盗版者的侵权能力。而且大量涌现的搜索引擎网站,虽然不提供盗版音乐作品,但其所提供的服务,却大大地便利了盗版网络音乐作品的传播。百度数据表明,网民至少有500万歌曲资源可从网络中免费获取,而根据CNNIC的数据显示,2017年年底中国内地上网用户总数为9400万,其中使用宽带上网人数达4280万,如果按照正东的计算方式(即每首歌曲下载一次8元),那么音乐网络传播给唱片公司带来巨额经济损失。音乐作品的网络传播因为传播快捷的特征带来了更高的收益,但同时因为侵权行为的泛滥而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保护网络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音乐传播的正常运营,以及整个产业的发展,完善对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三、网络音乐作品营运模式和侵权特征
要做好对网络音乐作品的保护,首先应当了解音乐作品在网络平台上是如何运作的,以及侵权的体现。现如今,根据大众的喜好和电子设备的发展,音乐的传播载体由原来的的mp
3和P2P转变成如今各种各样便捷的音乐APP和音乐服务网站,而大众在智能手机上通过互联网下载该音乐APP,便在APP内搜索并下载千万首歌曲,亦可从音乐服务网站直接下载和收听音乐。不难得出,在这样的网络音乐营运模式下,网络服务提供商和音乐作品提供商有共同的利益索求对象——大众。大众通过APP和网站下载、收听音乐并支付报酬,两大商行在该报酬中分取利益。而一个更可怕事实便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无需知道音乐作品的传播是否得到权利人的许可以及该传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只要音乐作品提供方推广的APP和建立的网站能给自己带来经济利益,便会为音乐作品提供方提供畅通无阻的网络传播途径。
音乐作品下载人和使用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商和音乐作品提供商获得报酬,在如此的利益链条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被置之度外,而由于APP存在于个人手机,对于音乐的下载和收听相对比较隐蔽,当权利人发现作品被侵权时,已经无形之中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四、网络音乐作品的保护措施及其缺陷
网络音乐保护最主要的方式是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一种国家干预、强权介入的手段,其打击效果明显,是目前我国主要的网络音乐侵权保护的方式。
2014年08月,岳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众举报,对岳阳市某网络会所机房服务器进行了检查。版权执法大队负责对某某网络会所涉嫌未经授权非法传播音乐作品行为进行调查。根据文化市场执法大队后期询问、调查取证,最终确认了该会所的侵权事实。执法机关决定处罚该会所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人民币10000元整。根据2013年国务院新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国家版权局将从五个方面加强网络音乐版权保护。一是严厉打击各类网络音乐侵权盗版行为;二是加强对网络音乐服务商的版权重点监管;三是支持网络音乐服务商加强版权自律;四是促进音乐作品的广泛授权和有序传播;五是推动网络音乐相关利益方开展版权合作。
网络侵权运作形式灵活,甚至在侵权手段内包含现代先进的技术,执法存在一定的困难。行政执法虽然具有强制性,但是面对新兴科技问题时,行政执法力量在网络上能起的作用是非常小的,不足以对著作权人的权益实施法律保护,因此行政执法对网络音乐作品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由于行政执法的属性所在,导致侵权行为无法严厉遏制的同时,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行政执法的目的是处罚,不是按照侵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且行
政处罚力度远远不够,侵权人所付出的的侵权成本低,无法严厉打击侵权行为。根据国务院2013年最新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十九条规定:“…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可以看得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违法所得再额外根据恶意的程度而增加罚金,然而在现实情况中,比起该法条的规定,网络音乐未经允许而非法供他人下载收听所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法规规定的处罚数额。
2. 行政执法队伍现代新兴技术的缺乏,导致发现、查处、以及提取证据存在难度。网络是21世纪快速发展起来新兴技术,其具有的显著特征包括无形性,快捷性,便利性。侵权人侵权手法也会极其隐蔽,直接导致执法存在极大的困难。在英特网络的运作中,网络服务终端机、网络服务提供点,网络服务使用点,都可能在不同的地方,一个侵权事件发生的开始便存在确定侵权地点和侵权人的困难。除此以外,侵权人还会利用高端网络技术掩盖与其侵权行为有直接联系的敏感网页,甚至一旦发现被执法人员监视,便立刻关闭服务点,网络信息线索断裂,最终导致执法人员无法发现。一般情况下,执法大队会根据举报众提供的地点到侵权发生地,但是,毕竟享受免费或者相对较便宜的音乐作品的对象是大众体,人们会为了贪图小便宜而更倾向通过网络免费获得或者低价获得音乐作品。因为利益的驱使,
体大众大多数遇到这种免费音乐的下载和收听不会选择举报而选择享受他人带给自己的利益。
3. 由于行政执法方式有限,无法有效查处网络音乐公司大型侵权案件的法律规避手段。文章开头便描述了网易公司千余首歌曲侵权案,该案件的最终结果是网易公司受到市场文化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但是,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以及在召开的行政处罚听证会上,网易公司采取各种手段以规避责任,其中最具有典型性的便是空壳公司的设立。广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网易云音乐”进行执法检查,网易公司辩称“网易云音乐”网站域名属于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不承认“网易云音乐”业务是其经营。而行政执法大队经过核查发现网易云音乐在被举报之后变更为杭州网易名下,而后因为案件涉案音乐总数庞大、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在后来的行政处罚听证会会上,网易公司的“空壳公司”主张未得到支持。
面对以上情形,行政手段无法解决,只有依靠案件对社会的影响和外部舆论来解决,这体现了行政执法本身的不足和缺陷。行政执法人员即使发现了侵权人不法规避手段,却执法不能,这是行政执法制度不完善所留下的执法空白,因此依靠单一的行政执法手段并不能全面地保护受害人,从而司法的必要性便显现出来。
五、完善音乐作品保护的双轨制模式
1. 加强对网络音乐作品的司法保护。随着英特网络的发展和进步,网络音乐侵权变得越加的快速和普遍,因此除了应当加强对应于作品的行政立法保护外,还应当将网络音乐作品归入著作权法,并在司法实践中予以重点保护。通过司法保护机制,权利人可以进行对侵权人要求索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不利影响等一系列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的维权行动。换言之,权利人可以直接运用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司法审判没有行政手段的强制性,而且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增加并加强网络音乐侵权案件的司法保护,可以促进当事人的协调和和解。近期传出,腾讯公司旗下qq怎样下载mp3歌曲音乐与网易公司旗下网易云音乐共同宣布双方达成音乐版权合作。这是继国家版权局今年出台《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后,国内音乐平台达成版权合作的首个案例。网络音乐的不断发展、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使得法的强制性逐步退出,当事人的自由合作才能获得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共赢。除此以外,比起行政手段的强制性和保密性,司法审判程序透明,判决公正,在民商事案件中,更具有说服力。因此,网络音乐作品不能离开司法保护,如果说行政保护是网络音乐作品传播中的矛,司法保护则是网络作品传播中的盾。
2. 将通过行政检查搜集的侵权证据作为司法审判中的呈堂公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经过行政机关公正过的文书和证据,可以直接作为司法审判的证据。笔者认为,在网络音乐侵权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网络音乐保护的职能,通过对侵权主体的强制检查得到的证据相对较全面和完整,可以直接反应案件的事实,因此应当将行政检查搜集的证据作为司法审判的直接证据。由于网络信息流动快速,且网络信息传播具有无形性,而网络作品的行政保护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司法审判过程中的繁杂程序,保全现场证据及时迅速,便于为后期的司法审判提供直接的现场证据。网络传播跨越的地区范围广泛,除了跨越在地区之间外,还可能跨越在不同的国家之间,而法院需要跨越不同地区进行取证,由于行政区划和地域管辖的限制,法院在跨界取证时除了存技术的限制,还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行政机关在自身职能范围内,分管着不同的地区,各个地区行政区划、各个行政部门各司其职。行政检查具有强制性,如果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和司法的权利人保护机制相结合,将大大提高网络音乐作品的保护力度。因此,为了提高法院审判工作的效益,应当将通过行政手段获得的网络音乐作品侵权证据直接用于司法审判之中。以此作为直接证据,不仅减轻了法院的取证负担,而且促进了审判工作的继续进行,最终实现权利人的利益诉求。由于司法审判过程漫长,程序繁杂,所以,在取证过程中应当依靠于行政手段,以保全证据的完善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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