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沈阳分中心、吴桐银行卡纠纷首次...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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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沈阳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1号17栋。
负责人:丁玲,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锋镖,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系辽宁盛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桐,*,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城郊借贷街道大邦牛村5组78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沈阳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吴桐信用卡纠纷一
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进度查询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现该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桐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沈阳分中心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7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吴桐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桐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列入失信名单。申请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沈阳分中心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
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景卫
审判员  李祥玉
审判员  金铁岩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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