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宁波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北路(4-9)-(4-27)室。
主要负责人人:武麒。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波、王建梅,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郭嘉俊,*,199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李**鹏,*,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执行人:杞光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许允法,*,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被执行人:刘绪伟,*,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执行人:戴敏敏,*,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西省安义县。
被执行人:鲍婉绒,*,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执行人:李辉,*,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贵州省安顺市。
被执行人:李飞,*,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韩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刘旭红,*,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宁波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刘旭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9 842.65元及相应利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宁波分中心与被执行人韩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0 964.43元及相应利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宁波分中心与被执行人李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3 929.37元及相应利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宁波分中心与被执行人李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9 108.87元及相应利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宁波分中心与被执行人鲍婉绒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3 510.39元及相应利息。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进度查询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宁波分中心与被执行人戴敏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7 999.99元及相应利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宁波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刘绪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1 640.95元及相应利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宁波分中心与被执行人许允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3 913.69元及相应利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宁波分中心与被执行人杞光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9 972.64元及相应利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宁波分中心与被执行人李**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5 027.36元及相应利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宁波分中心与被执行人郭嘉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5 855.87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郭嘉俊、李**鹏、杞光琳、许允法、刘绪伟、戴敏敏、鲍婉绒、李辉、李飞、韩芳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并扣划许允法余额2 706.97元、戴敏敏3 336.82元、李辉52 672元。
2.被执行人戴敏敏名下有牌号为×××车辆、韩芳名下有牌号×××、×××、郭嘉俊名下有牌号×××,本院已委托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3.被执行人许允法名下有位于浙江省象山县定塘镇漕前村的房地产,本院已轮候查封,因用地系农村集体土地,本院无益处置。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旭红已执行完毕。
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郭嘉俊、李**鹏、杞光琳、许允法、刘绪伟、戴敏敏、鲍婉绒、李辉、李飞、韩芳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本案已执行到150 891.11元,扣除案件受理费后,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48 618.57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宁波分中心有权要求被执行人郭嘉俊、李**鹏、杞光琳、许允法、刘绪伟、戴敏敏、鲍婉绒、李辉、李飞、韩芳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
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毛建军
执 行 员 何正伟
执 行 员 杨晨炯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 员 邬雯静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