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学生国际交流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8
医大外发〔2018〕6号
中国医科大学学生国际交流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校教育国际化进程,进一步推动和鼓励我校学生赴学习,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医学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上,我校资助在读中国籍全日制学生赴高校或科研院所交流学习,及校际交流的来访交流生(学费互免生),所需费用从学生国际交流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赴学习包括赴公费或自费攻读学位、科学研究、临床实习、假期访学等。
第二章资助条件
第四条具有我校学籍的在读中国籍全日制非定向学生。
第五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记录或申报项目时不在处分期内。
第六条本科阶段最近一学年学业成绩排名进入本专业全年级前50%,且综合评级B级以上。101期以前的学生最近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进入本专业全年级前50%临床医学(实验班)学生不受排名条件限制。研究生阶段的课程考试需全部及格。
第七条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学习项目。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况的,予以优先考虑: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包括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
社会、自立自强等情况,在本校、本地区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SSCI及CSSCI全文收录。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
中获三等及以上奖励,在省级相关竞赛中获一等及以上奖励。
4.在社会实践活动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省级及以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优秀团队荣
誉称号。
5.具有较好的语言能力,并能提供有效证明(托福85分以上、雅思6.0以上或日语N1以上)。
6.积极参加学校国际交流的各项活动,并在活动中担当志愿者的学生。
7.我校长学制学生因培养方案要求,予以适当优先考虑。
第三章资助标准
第九条学生赴交流学习90天以上(含90天)的项目为长期项目;90天以下的项目为短期项目。
第十条长期项目资助标准为:美洲、欧洲、大洋洲、非洲国家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月/人;亚洲国家及港澳台地区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月/人。学生赴参加以语言学习为主要内容的长期项目,不予资助。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学校推荐的课程学习、专业实习等短期项目(专业相关活动天数不少于60%),资助标准为:美洲、欧洲、大洋洲、非洲国家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人;亚洲国家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人;港澳台地区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人。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学校推荐的社会实践、文化体验等(专业相关活动天数少于60%)短期项目,资助标准为:美洲、欧洲、大洋洲、非洲国家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人;亚洲国家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人;港澳台地区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人。
第十三条学生赴国际顶级高校或科研院所,参加长期项目或第十二条提及的短期课程学习、专业实习等项目,资助标准可适当上浮,原则上最多不超过50%。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学生通过校外渠道获得资助,对于获得校外资助的学生,学校可考虑适当配比资助。
第十五条学生自主联系赴学习交流的,经学校认定后,与学校学生交流项目一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亦可申请获得经费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中国医科大学学生国际交流资助项目工作小组讨论确定。
2018假期
第十六条资助金可以累计,学生在一个学历阶段内最多获得15000元的短期项目资助;临床医学(实验班)本科阶段最多获30000元。
第四章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对于学生自主联系项目的资助申请,学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集中受理,并组织各院系进行推荐、选拔工作。
第十八条对于学生参加学校推荐的国际交流项目,学生出境资助评审工作按照学生申请、各院系初审、国际事务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报学校审议,公示后,确定资助人选。
第十九条获得资助的学生,应提交《中国医科大学学生国际交流资助项目经费申请表》。
第二十条获得资助的学生,在返校后两周内(如遇假期顺延至假期结束后两周内)将护照(通行证)的签证(签注)证明复印件、国际/港澳台机票、交流感想等相关材料递交至国际事务部,由国际事务部核实相关手续,逾期未提交材料者视为放弃资助。
第二十一条资助经费原则上在圆满完成出国(境)任务返校并完成学校组织的交流汇报后,办理相关手续发放。
第二十二条对于逾期未归,未能按要求完成学习交流任务或学习交流期间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处分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所获得资助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成立中国医科大学学生国际交流资助项目工作小组。该小组由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国际事务部、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团委、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事务部,负责项目及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没有列举但确需资助的情况按照相近条款,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际事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公布的项目及有明确培养协议、资助方案的项目,按已公布的资助标准执行。《中国医科大学学生国际交流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医大外发〔2017〕1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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