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英与钟铜国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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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秀英,*,194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系王秀英之子。
被告:北京恒禾映像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良乡西路2号6层633。
新版怎么拍一拍法定代表人:钟铜国,执行董事。
被告:钟铜国,*,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霞,北京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北京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秀英与被告北京恒禾映像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禾公司)、钟铜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贾鹏,被告恒禾公司、钟铜国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霞、刘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秀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王秀英与恒禾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签订的《电影<人生如戏>收益权认购协议》;2.判令恒禾公司返还王秀英款项3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钟铜国对恒禾公司前述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王秀英通过网络被邀约进入一个炒股(名为感恩学习交流),加了一位带炒股老师(号Yu66X17)。他在里面给大家讲课同时推荐一些股票,并在里用做慈善等各种理由、软硬兼施地有道王秀英投资电影。后再其推荐下,王秀英通过应试公司客服认购投资股份,投资《小人物》电影项目。2020年3月24日、3月30日王秀英分别给恒禾公司转账1万元和53万元,并于2020年3月25日与恒禾公司签订《电影<小人物>版权认购协议》。后带炒股的老师将王秀英踢出原炒股,将王秀英加入新(名为一家人)进行管理。2020年12月10日,由于王秀英对电影投资毫无概念要求撤
资,在与恒禾公司沟通时,其工作人员承认融资渠道存在问题。在恒禾公司工作人员的引诱下,双方签署《电影<人生入戏>收益权认购协议》和退款申请,即退回18万元后将剩余36万元又投入电影《人生如戏》收益权认购协议。其后,王秀英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查询获知恒禾公司从未取得电影《人生如戏》的拍摄许可,亦未办理电影备案手续。王秀英认为恒禾公司存在欺诈。钟铜国为恒禾公司的唯一股东,二者财产存在混同,钟铜国应就恒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恒禾公司、钟铜国共同辩称:不同意王秀英的诉讼请求。第一,双方签订的《电影<人生入戏>收益权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恒禾公司不存在欺诈的情况,现电影《人生如戏》在正常拍摄过程中。第二,钟铜国与恒禾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王秀英的投资款项进入的均为恒禾公司的对公账户,故钟铜国不应就恒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5日,王秀英作为乙方与甲方恒禾公司签订《电影<小人物>版权认购协议》,约定:电影《小人物》总投资预算为1800万元,甲方作为《小人物》的出品方,全权负责项目能投资份额的监管和运营;自甲方收到乙方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的全部项目投资款之日起,乙方正式成为电影《小人物》项目联合投资人,享受相关影片票房分红权;乙方向甲方支付款项54万元即享有该项目净收益权比例0.3%。
2020年3月24日、3月30日,王秀英分别向恒禾公司支付投资款1万元和53万元。
2020年12月10日,王秀英向恒禾公司提交《退款申请》,称:王秀英投资了电影《小人物》,总投资金额54万元,由于本人急需用钱申请退款18万元,剩余投资金额36万元。同日,恒禾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王秀英签订《电影<人生如戏>收益权认购协议》,约定:甲方为电影《人生如戏》(原片名为《小人物》)出品方,拥有《人生如戏》的投资和收益权,现甲方拟就其所持有的电影《人生如戏》的部分收益份额进行权益转让;乙方拟参与该项目投资,乙方在对电影《人生如戏》项目进度和风险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资源按照合同约定受让甲方所持有的电影《人生如戏》的部分收益份额;电影《人生如戏》(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最终片名为准)总投资预算为1800万元,甲方作为《人生如戏》出品方,全权项目投资份额的监管和运营;甲方确保电影在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立项申报事宜,完成本电影的制作;甲方负责电影《人生入戏》的招商及赞助的统筹工作,乙方仅作为《人生如戏》的权益投资方,不负责《人生如戏》的招商及赞助工作等其他工作;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收到乙方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的全部项目投资款之日起,乙方正式成为电影项目联系投资人,甲方作为出品方,全权负责电影的项目工作并负责维护乙方的权益及利益;乙方向甲方支付款项36万元即享有该项目净收益0.2%的收益权,乙方按收益权比例享有院线电
影票房净利润的版权收益,并享有电影除票房以外的版权收益,包括网络播放版权所产生的收益、电视播放版权所产生的收益、新农村院线所产生的收益、海外版权播放收益;影片预计于2021年上映;若合同签订后24个月内影片无法在院线完成上映,甲方需泛函乙方项目投资款并按乙方所投资金额年化8%支付违约金;乙方需要仔细阅读合同,充分了解电影投资风险,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含30日)乙方因个人原因中途撤资,需向甲方支付投资款的5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30日后(不含30日),乙方不得提出退出电影《人生如戏》的收益权认购,甲方亦不得中途提出对电影的收益权进行回购;若任何一方违约,应由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本合同签订收益人后金额的二倍作为违约金。合同尾部王秀英亲笔抄写: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完全理解和同意,充分认识并自愿接受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以及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损失。后,被告退还王秀英18万元。
王秀英提交其与备注为“影视顾问”的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3月23日,顾问“您好,我是恒禾公司的客服经理,请问有什么能帮助您的”,王秀英“请问我是第一次加入贵公司,不知道怎么投资”,顾问“好的,那我简单和您介绍一下”,王秀英“好像是《小人物》”,顾问“我们这部电影是定档与2021年元旦期间上映,目前处于筹备阶段,根据电影促进法,目前支持个人公民参与投资,目前社会份额只有1500万,我把影片的介绍、策划案发
给您看下”并发送《院线电影<小人物>项目书新版》(该项目书载明:《小人物》出品公司为被告及卓弘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开机日期2020年2月至4月,上映日期2020年国庆档,参演明星(已定)包括潘X龙、张X鸣、柳X、黄X伦、李X斌等,出品人钟X,导演晏X际,本片总投资1.8亿,保守预估票房收益10亿),王秀英“请问如果现在投资大概什么时候能收回本金和收益”,顾问“在影片上映后两个月内进行计算票房收益分红,预计在2021年2月分红”,王秀英“请问怎么投资”,顾问“您这边可以选择面前或者邮寄合同,面签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镇华汇大厦3008-1会有专人来接待您,需要提前预约,邮寄,需要先支付10%的定金,然后您转到公司对公账号……”;2020年3月24日,王秀英发送转账1万元的照片;顾问“好的,您的地址,姓名,电话发我一下,为您安排邮寄合同”并发送快递照片;2020年3月25日,顾问指导王秀英填写合同,并按照顾问的要求邮寄给恒禾公司位于八里庄的地址。2020年3月27日,顾问“您好,您的合同我司已收到,等你转完尾款,为您邮寄收据,我们的认购合同就完成了”;2020年3月30日,王秀英“您好,我转完账了,收到了吗”,顾问“您好,您的收据已邮寄”;2020年5月29日,王秀英“小罗老师您好!请问现在《小人物》拍摄的怎么样了,大概什么时候能上映”,顾问“目前已经在采景,大概在六月中旬开拍”。被告对该记录不予认可,表示影视顾问小罗并非被告工作人员,也不是被告的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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