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四川地方档案中的手摹脚印考释
清代四川地方档案中的手摹脚印考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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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部学刊》2022年第19期
        摘要:清代四川地方檔案保留着特鲜明的手摹脚印契约,契约中印有指印、手印、手摹和脚印并印三种形式,这些手摹脚印的作用是身份认证和信用凭证。指印出现在甘结状和清册当中,在名字后面按压自己的指印,并标注左右。手印、手摹和脚印并印的情况多出现在以“婚约”为名的人口贩卖活动当中,并对其按压方式、按压位置等进行详细标注,但具体
按压哪只手、哪只脚并无明确规定。手摹脚印契约多为民间私契,故官府留存较少,民间对这类契约的态度多是终身而止。
        关键词:清代;四川;地方档案;手摹脚印
        中图分类号:D442.9;K249;K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19-0051-04
        在清代四川地方档案中保留着一些特鲜明的手摹脚印契约,此类契约中印有指印、手印、手摹和脚印并印三种不同形式,十分引人注目。契约内容以婚姻为主,均是民间私契,因告上官府,才被作为案件审理依据保存下来。由于契约中的手摹脚印以图像形式呈现,比较显眼,因而受到学者的关注。学术界对于契约中的手摹脚印做过一定的研究,并梳理了自汉以来的演变历程[1]184,但对清代四川地方档案中的手摹脚印论之较少,以至于其具体情况如何,使用范围怎样,按压位置、方式有无变化,代表什么样的历史意义,有什么样的源流变迁,官府为什么只保留少量的民间私用的手摹脚印契约等,没有详细梳理说明。本文现就此作一探讨。
        一、指印
        在清代四川地方档案中保存着带有指印的文约,指印是指当事人按压自己手指第一指节的纹路。古人按指印与今人按指纹十分相似,有按压一个手指印、四个手指印和十个手指印的文约。指印出现范围较为局限,主要出现在甘结状(旧时交给官府的一种字据,表示愿意承当某种义务或责任,如果不能履行诺言,甘愿接受处罚。编者注)和清册中。每个文约上因其事件性质不同,按压的指印也有所差异,并在按压的指印旁标注左右。
        在清代南部县衙一卷治安案件档案中,甘结末尾写有当事人的名字,当事人在自己的名字后面按上指印(如图1)[2]315,指印按压清晰,并在指印旁边标明左手。
        在清代冕宁县的某司法档案中,罪犯将十个手指印印在箕斗册上(如图2)[3]25,清册上清晰印有雷添泉的十个手指指印,指印按照手指的顺序,从左到右依次按压,并在两个中指指印的下方标注左右,以表明指印属于哪只手。箕斗册的作用如同现代的指纹库,有助于快速确认个人身份,以作凭证。
        按指印的行为代表对整个事件的认可。甘结中的指印,既能用于鉴别身份,还能表示当事人承认犯罪为实、认罪伏法。犯人画押后多会受到处罚,因此按压指纹除鉴别身份外,还代表认罪伏法,并兑现文约中的承诺。一旦违反“画押”条例的明文规定,当事人必将受到惩
处。对于已押罪犯,将其指印记录造册,作为身份认证的凭证。
        目前所见最早在契约上按指印的记载是在《元羊年敦煌腊赞卖儿马契约(藏文汉译)》[4]605中。在契约上按压指印是从“画指”简化而来。画指最早始见于两汉时期[1]182,在《西汉建昭二年(公元前37年)甲渠塞欧威卖裘券》上有画指节的痕迹[4]39。魏晋南北朝时,在《高昌某人买葡萄园契》中就有“不解书,至(指)”的字样,即不解书,以画指节为名[4]103。至唐代,画指被广泛应用于买卖契约、典当契约、租赁契约、借贷契约中①,在《唐令拾遗·户令》中有“若不解书,画指为记”的记载[5]。在宋代,画指的应用范围有了新的拓展。北宋黄庭坚曰:“岂今细民弃妻手摹者乎?不然,则今婢券不能书者,画指节;及江南田宅契,亦用手摹也。”②元姚燧亦曰:“凡今鬻人,皆画男女左右食指横理于券为信,以其疏密,判人短长壮少,与狱词同。”③在清康熙年间一份绝卖田契中,印有一个女性的指模(画指节)[6]。
        二、手印
        相较于指印而言,手印在清代四川地方档案中留存的数量相对要多一些。手印是立约人将手掌纹理印于契约上,以作凭证。因为能明确分辨出左右,故手印旁未标注左右。档案可以放在自己手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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