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2.15
【字 号】牡政办规〔2018〕28号
【施行日期】2019.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牡政办规〔201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6届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三章  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
  第四章  经营服务规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牡丹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联合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牡丹江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工信、人社、公安、商务、发改、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输证如何办理  第六条 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数量实行管控。
  第七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并公示。
  巡游出租汽车提供网约服务的,应执行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八条 在牡丹江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及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明确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延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核发证件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章  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依法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具有拟从事网约车服务地的户籍或者申领该地居住证满一年的;
  (五)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十二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相关证明或承诺材料;
  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证明或承诺材料提供给同级公安机关。同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或承诺材料开展背景核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背景核查结果反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核查结果存有异议的,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再核查一次,同级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复查申请,并提供复查结果。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于30日内安排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五条 拟在牡丹江市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依法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牡丹江市市区内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的初始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3年;
  (二)5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标准为: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不低于12万元;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采用涡轮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2T;纯电动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
  5座以上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标准为:车辆轴距不小于2800毫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不低于18万元;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气量不小于2.0L;采用涡轮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4T;
  (三)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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