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1最新版_网络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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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
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
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
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
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
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
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
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
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
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
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
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
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运输证如何办理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
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
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
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
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
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
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
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
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
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
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
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
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
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
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
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
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
行为。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
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
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
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
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
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
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
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
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
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
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
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
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
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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