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6.20
∙【字 号】淮政办秘〔2017〕79号
∙【施行日期】201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淮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淮政办秘〔2017〕79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6月20日
淮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令2016年第6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第四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市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平台的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市交通、经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监管平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服务器不在本市的,服务器数据应当在本市同步备份并接受有关部门有效监管;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内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并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在本市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网约车运输证如何办理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按照规定向市经信委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市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
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取得本市公安机关登记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
(三)车型标准高于市区主流巡游车;5座燃油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燃油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或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千米;
(四)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
(五)车辆技术条件、车辆维护、检测、诊断、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内饰材料、车容车貌应符合运营安全的相关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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