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业集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东莞市企业集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集注册登记管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注册定义)本办法所称集注册,是指多个有限责任公司以一家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自己的住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的登记注册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为多个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集企业,是指由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托管企业为集企业提供住所,并代理收发集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
第三条(住所托管的性质) 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企业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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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址递送集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企业。对于税务法定文书,应由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的代理人签收。
托管企业代理签收递送给集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后,应立即通知集企业。
第二章托管企业登记
第四条(托管企业类型)在本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孵化器建设运营企业,可以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
根据《东莞市企业集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开办的托管企业可以继续从事住所托管服务。
第五条(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条件) 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经营场所)须有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地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场地为租赁的,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近3年在工商、税务、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无违法(犯罪)记录及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等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曾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该企业近3年未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没有税务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托管企业登记)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取得“集企业住所托管”的经营范围:
(一)办理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
(二)标明面积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产的,还应当提交载明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
(三)工商、税务、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近3年无违法记录证明、信用记录证明(包括是否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等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下同),及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近3年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信用记录证明;
(四)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联络员的姓名及;
(五)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及行业规程,配合监管部门,积极履行自身义务.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联络员在办理登记时,应到场确认其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六)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执业证书,孵化器建设运营企业提供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证明。
第七条(托管企业住所变更)托管企业在场地租赁合同期限内无特殊原因不允许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合同期满后需要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集企业并协助集企业通过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登记方式办理住所变更。
托管企业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已通知集企业的情况说明。
第八条(托管企业终止托管)托管企业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应当通知并协助集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在集
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托管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须向登记机关提交集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况说明.
第九条(联络信息备案管理)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市场主体联络员的姓名及发生改变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资料修改登记.
第三章集企业登记
第十条(集企业登记)申办集企业登记注册应当委托托管企业办理,以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集企业住所地址由“托管企业地址”+“(集注册)"方式组成.
集企业办理其他许可审批及登记备案时,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或场地证明的,使用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许可的企业经营场所需满足特定面积或布局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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