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德运信达物流有限公司、眉山合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8
【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44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付冬琦陈丽华徐苑效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威远德运信达物流有限公司;眉山合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陈辉;陈进才;董桂容;陈某1;陈某2
【当事人】威远德运信达物流有限公司眉山合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陈辉陈进才董桂容陈某1陈某2
【当事人-个人】陈辉陈进才董桂容陈某1陈某2
【当事人-公司】威远德运信达物流有限公司眉山合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小清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颜川四川都盈律师事务所;彭茜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小清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颜川四川都盈律师事务所彭茜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小清颜川彭茜
【代理律所】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四川都盈律师事务所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威远德运信达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眉山合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陈辉;陈进才;董桂容
【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的停运期间和停运损失金额是否适当?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拘留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的停运期间和停运损失金额是否适当?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关于停运时间。根据合利达公司提交的维修结算单,维修项目包括驾驶室、车架、方向盘、保险杠、中冷等总成以及其他各类零配件,从进厂日期至结算日期共计45天。合利达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维修公司出具的证明维修时间为45天的书面材料,二审中亦辩称由于距离事故发生之日已过去近两年,维修公司的监控录像已被覆盖,无法调取。考虑车辆维修项目较多且涉及部分五大总成,在德运公司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停运期间为事故发生之日起至维修结算之日共计50天并无不当,德运公司关于停运期间明显过长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停运损失的数额。虽然合利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营运收入状况,但货运车辆因事故受损必然产生相应停运损失,一审法院根据车辆实际价值、市场平均盈利情况并综合案件其他情况,酌定停运损失为15000元/月并无不当。德运公司主张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业年收入作为停运损失计算标准,但其提交的参照标准为交通运输行业就业人员年收入,与车辆停运损失并非同一概念,不可比照适用。故德运公司关于一审酌定停运损失标准过高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德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威远德运信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2-08-20 11:22:5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26日晚上,陈杰驾驶川K7××××号重型半牵引车牵引川K0056挂车行驶至天府大道南四段与大林街道黄堰村2组村道交叉路口时,因未确保安全与同方向、同车道等待交通信号灯的石亚运驾驶的豫A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碰撞、徐金武驾驶的川Z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Z××××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杜光贵驾驶的川Z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Z××××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李勇驾驶并搭载张艳红、廖翠芳的川ZK××××号微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上述车辆受损,徐金武、石亚运、李勇、张艳红、廖翠芳受伤。陈杰当场死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杰承担全部责任,石亚运、徐金武、杜光贵、李勇、张艳红、廖翠
芳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徐金武驾驶的车辆系合利达公司所有,该车于2019年9月1日在眉山市天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处维修至2019年10月15日,维修项目是散热器总成、中冷器总成等,总计维修费为151682元。成都君力停车场开具发票,证明徐金武驾驶车辆产生道路救援服务费、劳务费2500元。 2019年12月14日,合利达公司委托四川旭咏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川Z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Z××××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在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10月15日时间段内停运损失进行评估。2020年1月3日,该公司作出《评估报告》,其意见为:被鉴定车辆实际停运天数为51天,停运损失L的计算公式为:L=G+R,其中固定成本G应当包含停运期间保险费用和车船费用合计约为69.67元/天,川ZA××××号车购价为270000元,川Z××××挂号车购买的发票价为92000元,两车登记时间均为2019年5月9日,车辆折旧费为66.07元/天,固定驾驶员工资约为216.67元/天,其他成本约为2.19元/天,综上即固定成本G约为354.6元/天。行业平均利润R约为684.93元/天。综上所述,由L=G+R=1039.53元/天,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10月15日时间段内实际停运时间内的停运损失合计为(保留百位)53000元。合利达公司支出评估费3000元。德运公司、人保内江分公司、陈辉均对以上评估意见不认可。 一审再查明,陈杰与陈辉系夫妻关系,陈杰驾驶的车辆系陈辉挂靠在德运公司,德运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1500
全国物流停运时间表2022000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人保内江分公司提交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免除第二十六条记载:下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和个人停业、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投保人声明”载明“保险人已通过上述书面形式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德运公司在“投保人签章”处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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