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诚惠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公司财产...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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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中诚惠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科,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丹妮,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旭,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城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中诚惠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惠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城固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对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延迟定损造成的45720元及鉴定费3000元予以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延迟定损造成陕FXXX**车辆停运损失费45720元及鉴定费3000元缺乏证据支持。一审中,被上诉人仅提供了和定损员的聊天记录来证明上诉人未按照保险法规定评定车辆损失,从记录中看,上诉人于2021年6月22日、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22日还在和维修公司即汉中市茂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员联系定损事宜,至2021年8月10日,上诉人要求验车,告知可以赔款了,修理公司不让上诉人赔付。上诉人已告知了定损金额,是因定损差异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并非上诉人超过保险法时效。二、汉中市茂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与上诉人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了双方的合作关系,而合作协议的签订人赖真丽和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陈科系夫妻关系。因上诉人与修理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在通知定损和沟通上没有正规的通知证据,但上诉人员工覃宏坤在2021
年7月22日通过语音的方式向修理公司通知了定损金额。上诉人尽到了积极定损的义务,双方的争议在于定损的金额,主要是对驾驶楼自负部分的争议,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这些间接损失。
诚惠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的上诉人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首先,被上诉人已经提交了2021年6月26日8时8分及8时12分两次拨打上诉人95518要求定损的通话记录,一审中上诉人对此未提出异议。95518是上诉人公司的,通过该热线通知上诉人定损符合保险公司报案定损的要求和社会一般认识。其次,对保险标的损失的及时核定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直至一审开庭时上诉人都未出具损失的核定结果。且告知损失核定结果也并非上诉人员头告知大概金额即可,而是需要提供准确的定损项目和金额。再次,上诉人主张2021年8月10日曾要求验车和赔偿是对事实的歪曲,当日上诉人员工通过询问“货回来了吧,验货”,然后上诉人就表示定损只有15万元左右,恰恰说明上诉人在该日对损失还未定,没有得出准确的核定结果,仅是估算。二、汉中市茂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确实存在合作关系,但合作关系并未免除上诉人按期核定损失的法定义务,相反上诉人更应当重视,积极定损、积极协助。上诉人一再拖延损失核定的时间,扩大了被上诉人的停运损失。
全国物流停运时间表2022
诚惠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人保城固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支付车辆保险金227000元;2、判令被告人保城固支公司赔偿停运损失费76200元(1016元/天×75天);3、判令被告人保城固支公司赔偿价格评估鉴定评估费8500元;4、诉讼费由人保城固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13日,诚惠公司在人保城固支公司为其所有的陕F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430000元)。2021年5月21日2时40分许,诚惠公司司机刘某某驾驶该车辆行使至二连浩特-广州高速公路湖南段2257公里+300米路段(南往北)处,与杨少华驾驶的湘E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及公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武向交警部门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险。此次事故由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永州支队冷水滩大队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武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人保城固支公司同意,诚惠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将车辆拖至汉中市茂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并联系人保城固支公司要求对损失进行核定,后双方工作人员就定损事宜持续沟通。2021年6月22日,人保城固支公司告知诚惠公司如更换驾驶楼,诚惠公司需自负15%的比例。因人保城固支公司一直未定损,诚惠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委托陕西海朋保险公估有限
公司对车辆损失修复费用及日均停运损失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出具《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认定该车辆的损失修复价格为227000元、日均停运损失为1016元。诚惠公司共计支付鉴定费用8500元。车辆已于2021年9月25日维修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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