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球比赛详细规则
排球比赛的详细规则
一、比赛特性
1.排球比赛是由两队球员在以球网隔开的场地上进行比赛的一种团队竞技。
2.比赛的目标,是要将球击球过网,使其落在对方球场的地面,并防止对方将球击落在本方球场地面,每队有三次机会将球击回对区(拦网触球除外
3.比赛是由发球开始:发球员击球过网,展开双方来回对击,直到球落地出界、或某队未能合法将球击回对区为止。
4.排球比赛中,球队赢得一球即获得一分(得球得分制),当接发球队赢得一球时,则该队得一分并得到发球权。
二、比赛场地:比赛区域包括比赛球场和无障碍区域。
1.规格:比赛球场为 18 公尺×9公尺的长方形。四周至少有3公尺宽的无障碍区。比赛场地上方的空间,从地面算起至少有7公尺以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
2.发球区:发球区宽9公尺,位于端线之后(不包括端线)。在两条边线的假想延长后方 20 公分处,各划一条长度 15 公分、垂直于端线的短线。两条短线之间的区域为发球区,短线的宽度包括在发球区内。发球区的纵深, 直到无障碍区内。
三、参加人员
1.每一球队最多包含十四名球员,一名教练,一名助理教练,一名运动防护人员和一名医师。医师必须事先得到 FIVB 国际排球总会的认可。
2.FIVB 世界性成人组比赛中,一个队伍最多可由十四名球员组成(最多十二名正式球员)。球衣号码 1-20
3.球员中自由防守球员之外,一名为球队队长,且须注明在记录表上。
4.装备:球员的装备包括运动衫、短裤和球鞋。
5.运动衫、短裤及袜子必须全队一致,且整齐及颜相同。
6.队长之胸前号码下方应佩带一条长 8 公分,宽 2 公分的带子以资识别。
7.禁止穿着号码不符规定或与同队球员不同颜的运动衫(自由防守球员除外) 四、队长:
1.比赛开始前,队长应在纪录表上签字,代表球队参与掷硬币。
2.在比赛中,球队队长若在场上,便成为比赛队长。当队长未上场比赛时须由教练或队长本人指定另外一位,自由防守球员之外的球员担任比赛队长职务,一直到队长回到场上比赛或一局结束为止。当比赛成为死球时唯有比赛队长有权向裁判要求:
(1)请求说明所引用规则的解释。也可将队友的要求或问题转达给裁判员。若无法接受裁判的解释,队长必须立即向裁判员提出异议,保留至比赛后将异议记载于纪录表上作为正式的抗议的权利。
(2)依法请求比赛中止。
3.比赛结束时,队长应:
(1)向裁判员致谢,并于记录表上签字以承认比赛结果。

(2)若其曾向第一裁判提出异议,可在记录表上确认抗议的记录。五、教练:
1.比赛时教练坐在场边指导其球队打球,教练向第二裁判提出阵容单、暂停、替补要求。
2.教练在比赛前登记或核对己方球员记录表上的姓名与号码并签字。
3.每一局比赛前,他应将填妥并签字之球员上场阵容单交给纪录员或第二裁判。
4.在比赛中,他必须坐在最靠近记录员的球员席上,但可暂时离开。
5.要求暂停或替补球员。
6.球队成员得给予场上球员指导,教练可以在球员席前的无障碍区,自攻击区延长线后至热身区之间站立或走动指导但不得干扰或延误比赛(FIVB 世界性及其所认可的比赛中,教练需于教练限制线后方指导其球队)。
六、比赛形式
1.得分方式:(得一分)当球队犯规时,裁判鸣笛,并依据下列规则处罚:
(1)如果有二次以上连续犯规发生,只算第一次犯规。
排球比赛裁判手势(2)如果双方犯规同时发生,称双方犯规,该球不计,重新比赛。
2.犯规结果:犯规的结果,则失一分:
(1)若接球队犯规,则发球队得一分且继续拥有发球权。
(2)发球队犯规,则对队得一分且得到发球权。
3.胜一局:第一局至第四局,先获得 25 分并至少领先 2 分胜一局(第五局除外) 若比数 24:24 时,则必须领先对队
2 分为胜一局。26:24、27:25)
4.胜一场
(1)获胜三局之球队为该场比赛的胜队。
(2)若局数 2:2 时,在决胜局(第五局)之比赛,先获 15 分并领先对队 2为胜。
(3)球队未出场及阵容不完整
A.若球队经由裁判员警告后仍拒绝出场,则宣布取消资格。以每局 0:25该场 0:3 的比数由对队获胜。
B.球队无正当理由,于规定时间内不上场比赛,即予宣布缺席,其判结果以每局 0:25 及该场 0:3 的比数由对队获胜。
C.若球队阵容不完整以致该局或该场不能比赛时,则判该队于该局或该场比赛失败。对队即获赢得该局或该场所需的分数或分数与局数。未能完成比赛的球队则维持其原得的分数与局数。
七、比赛程序
1.掷硬币:赛前第一裁判执行掷硬币决定第一局之发球权及场地权,若须进入决胜局,第一裁判须再次进行掷硬币的选择。在两队队长样前掷硬币、优胜者可选下列之一:

(1)发球权或接发球权,
(2)选择边场地。输队只有另一选择。
(3)若两队先后进行赛前热身,根据规则的规定,则两队同时可进行 6 分钟或
10 分钟之热身时间。若两队先后进行热身,则选择先发球的球队先行开始。
2.球队的上场阵容
(1)比赛时每队必须始终保持六名球员在场比赛。
(2)每局开始决定之球员位置轮转顺序均须维持到该局结束。
(3)若球队选择登记自由防守球员,则自由防守球员的球衣号码必须在第一局时与 6 位先发球员的号码一同标示在阵容单上。
八.位置错误
1.当发球员击球的瞬间,若有球员未按其规定位置站立,则该判球员犯规。
2.若发击球时犯规,则以发球犯规先于位置错误论之,判发球犯规。
3.若发球员是击球后的犯规,则判位置错犯规。
4.位置错误之判罚如下:
(1)该队失一球。
(2)球员应立即回到正确位置。
5.轮转
(1)整局比赛的轮转顺序、发球顺序、球员位置都依阵容单来决定。
(2)当接发球员取得发球权时,该队球员必须依顺时针方向轮转一个位置(2 号位置的球员轮转到 1 号位置发球,1 号球员则轮到 6 号位置,依此类推)。
6.轮转错误
(1)当接球未按照轮转顺序进行时,即为轮转错误。而产生下列结果: A.轮转错误的球队
应判丧失发球权,并由对队得一分。且拥有发球权。B.改正轮转顺序。
(2)除此之外,记录员应即判定犯错的正确时间。犯规队在错误期间所得的分数均须取消,其对队所得的分数则依然有效。若无法确定错误期间则分数不取消,仅判犯规球队失一球。
7.球员替补:球员替补是指裁判员允许一名球员退场,并由另一名球员上场代替其位置。
(1)替补限制
A.每队每局最多可以准许有六人次替补,且同时可替补一名或多名球员。 B.每局开始上场的球员,仅可在该局中退场一次及再进场一次,但仅以回到
原来之比赛位置为限。
C.替补球员每局仅可上场一次,以替换开始上场的球员,同时该替补球员亦仅能由原来被替补退场的球员所替换。
8.例外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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