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拥军优属实施细则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拥军优属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6.11
【字 号】
古诗池上的意思∙【施行日期】2021.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
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拥军优属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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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拥军优属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后勤保障
  第三章  法律援助
  第四章  褒扬激励
  第五章  优先优惠
  第六章  退役安置
  第七章  配偶安置
  第八章  子女就学
  第九章  教育培训
  第十章  双拥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丹东市拥军优属实施细则
1平方公里是多少亩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持续巩固全国双拥模范城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等法律、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丹东市拥军优属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拥军优属及有关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抚恤优待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拥军优属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优抚对象,是指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常住户口在我市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和现役军人家属。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和主要依靠军人抚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以及军人自幼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赡养的其他亲属。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本地区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区拥军优属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支持和配合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拥军优属有关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拥军优属相关工作。
  第六条 拥军优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国防建设服务,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优先优惠的原则。保障能力和水平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二章  后勤保障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军队(含武装警察部队)完成战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训练演习、国防施工、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提供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信息等必要的保障,并保守军事秘密。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做好驻地营区、军事设施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部队驻地安全。在建设开发或施工中涉及军事设施和军地产的,事前要与军队管理单位沟通协调征求意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军事设施不受损坏。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军队和国防建设所需的国有土地或农村集体用地依法优先办理,对军队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等物资供应提供优先、优质、优价保障。加强军粮供应站(点)、军供站建设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保障军事通信和军用物资、军事人员运输。
  直辖市有哪几个城市>五一节问候图片第十条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驻地部队实际,配合海事部门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确保部队舰(船)艇海上航行、战备训练和渔民海上作业的安全。
  第十一条 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乡镇、村通往部队驻地、重要军事设施的进出道路,纳入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范围。
  第十二条 境内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和停车场,对军车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有条件的收费站要设立有明确标志的军车通道;无条件的收费站,要优先保证军车的顺畅通行。
第三章  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涉军案件处理,坚持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对严重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父亲节是哪一天啊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在部队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依法为军人军属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成立法律调解委员会,主动为退役军人和军属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章  褒扬激励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举行重大庆典和纪念活动时邀请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及优秀民兵代表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在新兵入伍、军人退役、民兵出入队期间举行欢送、欢迎仪式。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的,其家庭所在地政府〔现役军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组织送喜报,并慰问奖励军人家庭。
  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的,奖励1万元慰问金;荣获一等功的,奖励5000元慰问金;荣获二等功的,奖励2500元慰问金;荣获三等功的,奖励1000元慰问金;被评为“四有”优秀军官(学员、士官、士兵)的,奖励500元慰问金。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参战退役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条
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第十九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当地武装部依法为“三属”、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悬挂仪式要简朴、庄重、热烈,并建立档案。
第五章  优先优惠
  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批准其入伍地县级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优待金。
  服现役期间的义务兵、士官入伍前及现役军人家属随军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保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成员资格及相关权益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条 港口、机场、车站、银行、医院、景区等处设置军人优先标志,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军人优先窗口、通道和等候室。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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