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假期工资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公布日期】2022.05.07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中秋节2022年是几月几日
  为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意见的通知》(琼财预〔2021〕8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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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板块轮动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意见的通知》(琼财预〔2021〕8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五大淡水湖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是指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相关支出。
  第三条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指导督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市县财政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建立项目库,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向省财政厅提供资金分配测算因素、分配建议等相关资料,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出范围,按照部门职责分别做好项目储备、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等人员)的残疾抚恤资金;烈士褒扬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一次性抚恤资金和定期抚恤资金;“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资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国家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等。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八条 省财政根据各市县优抚对象人数和省定标准,统筹下达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并向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市县适当倾斜。各市县应当及时拨付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
  第九条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优抚对象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将本地区优抚对象的各项数据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地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新增人员、自然减员以及优抚对象本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优抚对象数据库中进行更新。
  第十条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优抚对象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并逐级汇总上报。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市县当年应享受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人员情况,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在收到财政部文件通知后15日内将资金分配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后15日内将补助资金正式分解下达至省级部门(单位)和市县,同时将分配结果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提前下达资金,按照当年退役安置补助资金拨付情况预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待预算年度开始后,按实际情况拨付。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制定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评价指标。财政部门在下达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评价指标。
 
什么时候中考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地应当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全面推行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社会化发放,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方便、快捷。同时,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社会化发放体系,形成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联通联动机制,对资金发放实现全程监管。
  对居住地无金融网点的优抚对象,经乡镇(街道)审批,可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人员上户发放,并由发放人和优抚对象签字确认。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应于每月15日前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各市县不得将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用于工作经费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优抚工作实际,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优抚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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