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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0.11
杭州人才房申请条件【字 号】甬政发[2011]107号
【施行日期】2011.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11〕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
  为规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和《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19号)、《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并纳入各区政府(管委会,下同)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本意见实施管理。园区、企业、村集体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建设、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本意见实施管理。
  (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配租管理。配租时应综合考虑房源供应与需求数量以及各类申请承租家庭情况,实施分类配租,配租方案在申请前公布。
  (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的准入管理制度及退出机制。配租家庭实行年审和动态管理,承租期满或承租期内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及时予以退出。
  (四)公共租赁住房遵循“谁投资、谁收益、谁管理”原则,租金收入、支出应遵守有关规定,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由区政府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可委托给其它专业管理机构。
  (五)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达到可直接入住的基本条件。
  二、配租对象和标准
  (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按《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区政府可根据各地实际作适当调整。在基本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的准入条件,逐步扩大配租房源供应范围,不断满足租赁需求。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建筑面积应与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相对应,解决“基本居住需求”。一人和二人户以单间或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二代单亲异性家庭或二代家庭都是成年人的可配租二室户型。二室户型也可供两个符合条件的同性别个人合租,合租以独立房间为单位,自愿组合。
  (八)集体宿舍原则上向单身家庭(职工)配租,人均使用面积应符合规范要求。
  三、准入管理
  (九)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制度,会同民政、街道、房管及人才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强化监督管理,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或个人,下同)为单位,每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家庭向区政府指定的受理机构提出;引进人才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家庭向区人才管理部门提出;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可由所在单位统一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但提出申请前须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公示。
  (十一)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外来务工办、人才管理部门应会同街道、房管等部门,制定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面积计算等认定办法。
  四、配租管理
  (十二)房源配租时可采取抽签或摇号等公开方式分类确定承租家庭。当配租房源数量明显供不应求时,应采取综合评分等办法确定配租家庭,优先配租中低收入无房家庭,具体办法由各区政府制定。
  (十三)公共租赁住房租住实行合同管理,租赁合同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最长为3年。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坐落、面积、结构、居住人数、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保证金额度及相关规定、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物业管理费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等内容,还应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停止租赁的情形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事项。采用酬金制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费用可计入租金;采用包干制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费用也可以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一并收取,但应分开开具收据,并按规定使用。
  (十四)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家庭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及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五、租金管理
  (十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综合考虑成本、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等因素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十六)实行“租”、“补”分离方式,承租家庭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优惠部分
另行给予补贴。享受租金优惠或补贴的承租面积应扣除自有房屋(含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要根据承租家庭的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实行差别化租金补助政策,具体补助标准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确定。
  (十七)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含房屋出售,下同)属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或租金补贴。各类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支出。
  (十八)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加强租金收缴工作的监督管理,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管理机构或产权单位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要求,依照合同约定开设相应的银行托收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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