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
(逐宗配建)
编号:杭保配建[201 ]号
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 杭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浣纱路179号
: 310006
经办人: :
乙方: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地址:
:
经办人: :
根据《杭州市在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1〕18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2017〕4号)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就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地块概况
地块名称: (以下简称“项目”)
地块坐落:
地块面积:
土地用途:
地上总建筑面积:杭州人才房申请条件
二、配建要求
(一)乙方确认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平方米,项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需经甲方审核并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乙方须按甲方书面确定的配建户型、面积、套数及位置等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乙方同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且建设标准与品质不低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
(三)乙方同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按幢或单元布局。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统筹配置并共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住宅之间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隔离。
(四)乙方同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朝向与所在地块多数商品住宅保持一致。
(五)乙方同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幢或单元周围不设置包括但不限于公厕、变电所、垃圾直运接驳点(垃圾房)等有污染、辐射和异味的配套设施;相比小区其他商品住宅更远离高压铁塔、通讯、高架桥梁、铁路等外围可能会影响生活居住的市政配套。
(六)乙方同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同步设计,并按土地出让合同和本协议约定按期开工、按期交付。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须在首期开发项目中全部落实,并确保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先行开工、先行交付。
(七)乙方同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实施装修,并先行开展公共租赁住房样板房及公共区域样板层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样板房及公共区域样板层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方可全面开展装修工程。
三、建设标准
(一)户型比例
成套两居室(两室一厅一厨一卫)占总户数的70%,单套建筑面积以55~65平方米为主;成
套一居室(一室一厅一厨一卫)占总户数的30%,单套建筑面积以45~55平方米为主。
(二)车位比例
乙方移交甲方的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原则上要求设在公共租赁住房下方或就近,机动车位要求为地下平面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中住宅停车位指标有关要求进行配置建设,并同比例预留充电桩的设置条件;非机动车位按照不少于2个/套的标准配置。乙方须在首次出售机动车位前与甲方完成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车位(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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