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2.26
【字 号】东府〔2018〕40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8〕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6日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或称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或称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成员(股东)所有。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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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应作为镇(街道)领导班子、村(居)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市农业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镇(街道)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代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指导监督本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预决算管理、收益分配统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等工作。
  镇(街道)纪检监察、审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农村审计、集体经济组织相关重大事项审查等工作。
  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
  第八条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或户代表组成。股东大会至少每届召开一次。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组织章程;
  (二)选举、罢免股东代表;
  (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四)审议土地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资产产权量化折股、股权配置等方案以及大额资产和重要的产权变更、大额借款或者担保等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前款(一)至(三)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向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和在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的,应形成书面表决材料,授权时间不得超过本届股东代表会议任期。在组织章程载明授权的,授权时间需在章程的有效期内。
  第十条股东代表会议代表由股东推选产生。经联社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下的,股东代表应占5%左右,不得少于20人;股东人数500-1500人的,股东代表应占4%左右,不得少于30人;股东人数1500人以上的,股东代表应占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股东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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