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文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忠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 ...
青海文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忠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06 
【案件字号】(2022)青01民终11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磊 
【审理法官】张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青海文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忠义;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赵国泰 
【当事人】青海文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忠义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赵国泰 
【当事人-个人】王忠义赵国泰 
【当事人-公司】青海文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青海文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王忠义;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赵国泰 
【本院观点】王忠义受雇于赵国泰,在赵国泰承揽的工程施工中受伤,赵国泰首先应承担相应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案二审期间,文栋公司、王忠义、浙江城建公司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本院对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各方的主要争议是文栋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王忠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忠义受雇于赵国泰,在赵国泰承揽的工程施工中受伤,赵国泰首先应承担相应责任。而文栋公司承揽工程项目后,本应直接与务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为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但文栋公司违法将部分项目分包给赵国泰,那么就应对赵国泰的雇佣人员王忠义此次受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其未给王忠义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文栋公司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文栋公司对赵国泰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正确。而文栋公司并未提交王忠义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证据,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酌定王忠义承担20%的责任正确。二审中,文栋公司提出其仅认可医疗费2362.5元,而一审时王忠义提交的医疗费及挂号费票据总额为3315.5元,王忠义主张了2436.5元。根据王忠义提供的票据,除挂号及检查费用外,其余款项基本是购买跌打损伤药物费用,虽然其中一张票据
无日期,但王忠义在未住院的情况下,自行购买部分药物并无不妥。而且王忠义也仅主张了部分费用,一审法院按照王忠义主张的数额认定正确。王忠义确实提交了2022年1月21日和1月22日连续两天的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虽然1月21日病历中处理意见是建议住院手术,1月22日病历中处理意见是继续保守三月,门诊随诊,必要时住院。但两次检查结果基本相同,也并非同一个医生诊治。而影响医生作出方法判断的因素较多,伤情的变化、医生的学识经验、患者的要求等等,不能仅仅因一个医生提出手术,另一个医生建议保守就否定病历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依据王忠义未手术的结果,参照保守的建议确定误工期并无不当。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而非受害人的户籍情况,一审法院参照2021年青海省建筑施工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王忠义误工费正确。浙江城建公司是否拖欠工程款,与文栋公司是否承担务工人员受伤赔偿无直接关联,文栋公司可直接向浙江城建公司主张。文栋公司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8元,由青海文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23:36: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浙江城建公司承建了青海新千房地产公司位于西宁市城东区新千国际广场的工程,2021年将水电安装部分分包给文栋公司,文栋公司将配电安装部分分包给赵国泰。2021年10月12日,赵国泰雇佣王忠义在工地做桥架。当月18日,王忠义在施工时,左膝盖受伤。经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膝关节髌骨撕脱性骨折,花费医疗费为2436.5元,误工三个月,误工费为17516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王忠义在赵国泰分包的工地干活时受到人身损害,赵国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文栋公司将电力安装部分分包给不具有安全资质的赵国泰,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浙江城建公司将水电部分分包给有资质的青海文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忠义自身未尽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20%的责任。误工费参照2021年青海省建筑施工人员年平均工资70064元计算。王忠义所主张交通费,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赵国泰于判决生效后赔偿王忠义
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5962元,文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王忠义对浙江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王忠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文栋公司上诉请求:改判驳回王忠义对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王忠义提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中有两张完全不同意见医嘱,由此形成法院选择性使用证据,该证据能反映真实的客观情况,法院不应支持王忠义的主张。赵国泰雇佣王忠义,形成了个人劳务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文栋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文栋公司为王忠义提供了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防护用品,尽到了安全管理责任。王忠义应当知晓工作存在风险,应自觉履行安全义务。王忠义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自身损失程度相应责任,一审判决王忠义承担20%责任错误。浙江城建公司一直代付农民工资,到目前为止未支付全部,也未给文栋公司支付工程款,恳请判决浙江城建公司代为支付。误工费应该依据青海省统计局发布的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604元或者全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19元计算依据。 
水电安装公司资质
青海文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忠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青01民终11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文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23号3号楼1单元19层1191室。
     法定代表人:葛华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义。
     原审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3号1号楼2单元20913号。
     负责人:吴军,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英东,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赵国泰。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海文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栋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忠义、原审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城建公司)、赵国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王忠义于2022年1月5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浙江城建公司、文栋公司、赵国泰支付医疗费2436.5元、误工费27000元、交通费500元。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青0102民初54号民事判决,文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独任于2022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文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葛华峰、被上诉人王忠义、原审被告浙江城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闫英东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赵国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文栋公司上诉请求:改判驳回王忠义对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王忠义提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中有两张完全不同意见医嘱,由此形成法院选择性使用证据,该证据能反映真实的客观情况,法院不应支持王忠义的主张。赵国泰雇佣王忠义,形成了个人劳务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
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文栋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文栋公司为王忠义提供了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防护用品,尽到了安全管理责任。王忠义应当知晓工作存在风险,应自觉履行安全义务。王忠义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自身损失程度相应责任,一审判决王忠义承担20%责任错误。浙江城建公司一直代付农民工资,到目前为止未支付全部,也未给文栋公司支付工程款,恳请判决浙江城建公司代为支付。误工费应该依据青海省统计局发布的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604元或者全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19元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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