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委员会的授信风险集中度管理原则及其国际比较 作者:巴曙松 来源于:金融海 , 发布时间:2003-12-11 |
在风险管理中,“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是对金融资产进行多元化摆布、以追求风险分散活动的一个最为常见概括,对于个人投资者的金融投资而言是如此,对于讲求经营稳健的银行而言更是如此。 当前,对银行的风险集中度进行管理已经成为授信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国际范围内来看,特别是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促使金融界对于风险集中度管理进行深入的反思,事实上在这次亚洲金融危机中,当时爆发危机最为严重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对于单一客户、一个集团户或者单一行业贷款比重过于集中的国家。风险集中度管理上的失控,不仅容易导致银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而且也使得金融风险十分容易地在不同机构、不同国家之间传染。 目前,控制风险集中度的惯用做法就是对于单一敞口设定一个比率或者限额。不过,如何合理地设定对于单一敞口的限额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不同的做法、甚至存在不少的分歧。目前,包括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在内的国际组织通常推荐的指标是:对于单一客户、一个集团客户的敞口不能超过银行监管资本的25%。而不同国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主要在三个方面存在分歧:(1)如何设定用于控制风险集中度的比率或者限额?(2)如何界定授信敞口?(2)如何界定集团户?另外,同样存在分歧的时,是否对于特定地区、特定行业设定限额?是否对抵押贷款和无抵押贷款区别对待,例如在计算总敞口时对于抵押贷款进行调减、是否对于抵押贷款和无抵押贷款设定不同的限额、或者根本不考虑抵押与无抵押的区别,等等。 因此,尽管以巴塞尔委员会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就风险集中度的控制制定了一系列指引和原则,不同国家和地区也在不同程度上实施了这些控制原则,但是,基于市场环境等的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实施的状况存在一定的差异;另外,巴塞尔委员会以外的一些国际或者地区性的组织也就风险集中度的控制制定了一些原则和指引,这些原则和指引有的与巴塞尔委员会的原则和指引基本一致,有的则存在不少差异。对于控制风险集中度的一系列差异进行比较,有助于我们系统深入地把握风险集中度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发展趋势。 一 代表性的国际组织对于风险集中度控制的比率和限额设定 1 巴塞尔委员会 作为国际金融监管中影响最大的国际组织之一,巴塞尔委员会对于风险集中度的控制一直十分关注,并且在不同文件中对于风险集中度的控制提出了指引。1991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文件:“衡量与控制大额授信敞口(large credit exposures)”,这份文件被认为是总结了当时银行管理大额授信敞口的最佳做法,强调许多银行经营管理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是授信风险过于集中,因而要求银行考虑在总量层面和大额敞口层面都应当设立限额以控制风险的过度集中。这份文件同时界定了敞口的定义、单一客户和集团户的定义、限额的适当水平等。 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对于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管提出了25条原则,其中第九条要求银行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用以控制银行对于单一客户和集团户的敞口。1999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核心原则的方法”,对于实施“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一篇“从亚洲危机中汲取金融监管的教训”的工作报告,其中从银行风险管理的角度特别提及银行风险集中度管理失控是导致危机的重要原因,同时强调银行对单一地区的敞口不能过于集中。 2 国际金融组织联合论坛 国际金融组织联合论坛是由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组成。1999年12月,国际金融组织联合论坛发布了2份工作报告:“风险集中度管理原则”和“关联交易和敞口原则”。“风险集中度管理原则”指出,无论是银行、证券,还是保险行业,风险集中度管理失当都是导致损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提供全能化金融服务的金融集团而言,不仅要关注单一机构层面的集中度风险,还应当控制金融集团层面的集中度。“关联交易和敞口原则”则强调要对金融集团内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易的风险集中度进行控制。 3 欧洲联盟 欧盟在1992年就发布了关于监控和管理大额敞口的指引,近期进一步对该指引进行修订并正式成为欧盟对于金融业监管的基本原则。新的指引指出:金融危机爆发时间“对于大额敞口的控制是整个银行风险管理的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银行的授信过于集中在单一客户、单一的集团户,通常会招致难以接受的风险和损失。”同时,这个指引对于敞口、大额敞口和关联客户等给予了定义,进而对单一客户授信等设定了限额。 4 世界银行 1992年8月,世界银行金融政策与系统局发布了银行监管指引。在第七条指引中,世界银行建议金融界对于单一客户、或者单一的集团户设定了限额,同时还建议在并表的基础上设立大额敞口的限额指标。 二 国际组织对于风险集中度管理指引的比较 在具体设定关于风险集中度的管理指引时,主要的国际组织表现出相当多的共同性和一致性,这主要表现在敞口限额的设定、授信敞口的界定、集团户的定义等。 1 关于授信限额的确定 巴塞尔委员会、世界银行和欧盟都建议,银行对于单一私人部门非银行借款人、以及对一个集团户的敞口,都不能超过银行资本的25%,世界银行同时建议,对于无抵押授信的限额,应当设定为不超过银行资本的15%。巴塞尔委员会和世界银行都注意到,有的国家和地区对于大额授信还从总量层面给予了限制,如有的欧盟国家要求,银行的大额敞口(在欧盟被界定为超过银行资本基础10%的敞口)的总量不能超过银行资本金的8倍。 巴塞尔委员会提及,对于银行的一些特定的交易对手,如中央政府、公共部门以及银行同业,可以在设定限额时予以剔除,或者给予更高的控制限额。巴塞尔委员会和世界银行都建议,因为银行授信过于集中在特定的地区、特定的行业,都可能产生风险,因而要考虑设定限额进行控制。世界银行的指引指出,应当建议银行的风险管理者注意,银行在任何地区、行业的敞口的集中度超过资本的5%,都应当引起关注,并且要定期对这些地区和行业的关键性的、可能影响偿还能力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巴塞尔委员会则建议,通过反思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银行应当注意贷款增长的速度,凡是贷款增长过快的地区和行业,都应当引起银行风险管理者的关注。 2 关于授信敞口的定义 巴塞尔委员会和世界银行都建议计算敞口时应当包括所有债权和交易,也应当同时覆盖表内和表外的各种交易。正如巴塞尔委员会指出的,界定授信敞口的定义,主要分歧在于应当包括除贷款之外的哪些授信形式、以及担保和抵押等形式是否可以成为降低授信敞口计算的因素等。 巴塞尔委员会批评了一些国际化银行在计算大额授信敞口时采用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所建议的风险权重。这些银行的具体做法是在计算敞口时乘以该资产在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中给定的风险权重,例如,对于一笔按揭贷款,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给定的风险权重是50%,于是有的银行在计算授信敞口时也给予50%的风险调节系数。巴塞尔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利用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中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风险权重来计算授信敞口,会明显低估授信集中所可能导致的潜在损失,同时,这种计算方法过于依赖抵押或者担保的价值,但是,在许多极端的调节下,这都是不可靠的。 世界银行建议,对于无抵押授信,应当设定一个不超过银行资本金15%的限额进行控制;同时,世界银行也指出,是否有抵押、担保等,不应当成为影响银行设定风险集中度限额的主要因素,因为除非抵押等已经履行,否则其价值是很难检验的。 巴塞尔委员会、世界银行和欧盟都建议,将银行的大额敞口界定为超过银行资本的10%的敞口,欧盟还进一步要求银行按照指定的程序向监管当局报告大额敞口的状况;同时,这三个机构也建议,应当在并表的基础上设定风险集中度的限额。 3 关于集团户的界定 在巴塞尔委员会指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第九条强调,集团户的界定不仅要考虑法律上(legally)的联系,还需要考虑财务上(financially)的联系,例如,有共同的所有者、共同的大股东等等。 巴塞尔委员会在报告中指出:“在控制授信集中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识别单一的借款人之间的潜在联系。在界定有关系的企业时,仅仅考虑那些需要并表的企业是不够的,有的拥有共同的所有者、共同的控制者、共同的管理层的企业,也需要引起关注”。世界银行则界定说,判断是否为一个集团的根本因素是所有权和控制权。欧盟对于集团户的界定收到巴塞尔委员会的推荐,欧盟的界定是:(1)两个或者几个企业,其中的一个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其他的一个或者几个企业,从而使得整个集团构成一个单一的风险(constitute a single risk);(2)由于几个企业的联系相当紧密,以致于其中一个企业出现财务问题,就会影响到企业企业的偿还能力,这些企业也被视为一个集团,形成一个单一的风险。 三 对于风险集中度管理的国际比较 当前,基于巴塞尔委员会为代表的而一系列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关于风险集中度管理原则在国际范围内的广泛影响,许多国家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这些风险集中度的管理框架,并且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调整。 1 对于大额敞口的限额设定 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对大额敞口设定一个限额,通常设定的标准与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是一致的,即银行对于单一客户、或者一个集团的敞口不能超过银行监管资本的25%。有的国家设定的限额比较高,例如,印度规定对于单一客户的最大敞口不能超过25%,但是对于单一集团户的最大敞口则不能超过银行资本金的50%,对于一些基础设施行业(如电力、通讯、道路等)的集团户的最大敞口则是不超过银行资本的60%。中非银行委员会设定的对于单一借款人的最大敞口的限额是不超过银行资本的45%,西非经济与货币联盟制定的对于单一借款人的最大敞口则是不超过银行资本的75%,这显然是受当地的产业结构比较单一等因素决定的。 美国在区分抵押贷款和无抵押贷款的基础上分别设定了大额敞口的限额水平,即对于单一借款人的无抵押贷款不能超过银行资本的15%,如果是抵押贷款则相关比率调整到25%。 另外,有的国家对于总的敞口水平也设定了限额。例如,部分欧盟国家规定,银行的大额敞口总额不能超过银行资本金的8倍(大额敞口的界定为为超过银行资本10%者),俄罗斯、瑞士等国家也采用了类似的限制。 值得关注的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对于大额敞口没有设定限额,不过,银行在自行设置大额敞口的限额水平时,需要与监管当局协商,而且原则上不希望银行出现超过银行资本30%的大额敞口(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则是10%)。在新西兰,银行还需要公开发布大额敞口的信息。 2 对于敞口的定义 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强调敞口应当包括表内和表外的所有债权及其相关形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界定的分歧主要在:是否在并表的基础上设定敞口的限额、是否使用风险权重来计算限额等等。 从是否并表角度看,几乎半数的国家和地区在并表的基础上设定敞口的限额。另外,有的国家规定,在计算敞口时可以剔除特定的项目,如加拿大、欧盟等规定,计算敞口时可以剔除对于政府和银行同业的债权等项目。 在计算敞口时,大多数国家并不采用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运用的风险权重来进行调整,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则采用了这一做法,如俄罗斯、瑞士等。中非银行委员会则规定,根据债权的不同形式,分别给定50%或者100%的权重,进而再计算敞口。 不过,尽管欧盟一些成员国并不采用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风险权重来调整敞口的计算,但是,在规定敞口的剔除项目时,有的欧盟成员国在事实上采用了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推出的风险权重来进行调整。例如,对于按揭贷款,银行在计算敞口时可以剔除50%;对于一些中低风险程度的表外项目,也可以剔除50%来计算敞口,这在事实上都与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规定的风险权重一致。 3 关于集团户的界定 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集团户的界定不同,但是实质上无非是从法律方面和财务方面等两个方面的控制权来判断。在界定控制权时,一般是运用一定比率的投票权、或者是选择管理层的能力、或者是施加主导性的影响等多方面来判断,主要是考虑共同的所有权、控制者和共同的担保等;在有的国家,如秘鲁、中非经济和货币联盟,家族关系也作为一个独立的重要判断因素列出。 4 对于抵押担保的方式以及对于特定行业的限额设定等 在管理风险集中度方面,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待抵押、担保等的方式存在差异。有的国家在银行拥有合格的抵押时,银行可以扩大对大额敞口设定的限额比率,如秘鲁、美国和菲律宾等。有的国家在计算敞口时,可以将有特定担保、抵押的敞口部分或者全部剔除,例如,在欧盟一些成员国,计算敞口时可以将有特定抵押(如按照市价计算的、价格稳定的证券)、有特定担保(如特定的政府)的敞口扣除。 在有的国家和地区,对于特定的行业还设定了限额控制。例如,加拿大对于特定的行业和地区的敞口也设定了限额。印度规定对于纺织、黄麻、茶叶等行业的敞口要控制在一定比率水平之内。 |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