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役军人佩戴肩章以及胸标等法律
关于退役军人佩戴肩章以及胸标等法律
1、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时,按照活动组织单位要求,可着按军队规定个人留存的服役期间装备的制式服装(以下简称服役期间的军装)、现工作岗位制式服装、正装(或少数民族盛装)在胸前适当位置佩戴服役期间和退出现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
2、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下列活动时,可以按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着服役期间的军装:
(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组织的建党、建军、国庆和纪念抗日战争胜利等重大纪念、庆典活动
(二)党、国家和军队相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驻地军事机关开展的面向退役军人的表彰奖励、典型宣传活动;
(三)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驻地军事机关为纪念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国家法定节日、纪念日等举行的庆典、集会活动;
(四)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驻地军事机关组织或批准开展的国防教育、英烈终均不纪念活动;
(五)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驻地军关批准允许着服役期间军装的其他活动和场合;第四条 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允许着服役期间的军装时,通常着常服或礼服。
装备怎么镶嵌徽章3、退役军人着服役期间的军装、现工作岗位制式服装、正装(或少数民族成装]时,可以佩戴下列勋章、奖章、
(一)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和八一勋章,党、国家、军队按规定设立的其他勋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竟和八一勋章,党、国家、军队按规定设立的其他勋章;
(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奖章;
(三)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颁发的国家级表彰奖励奖章 ;
(四)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颁发的纪念章;
(五)中央军委授权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奖章,各地区各部门颁发的省部级表彰奖励奖章以及纪念
(六)在军队服役期间获得的一等功等功、三等功奖章和其他表彰奖励奖纪念章。
 
4、勋章、奖章、纪念章颁授时,一般采用领绶形式挂颈佩戴,其他场合一般采第九条勋章、奖章、纪念章颁授时,一般采用领绶形式挂颈佩戴,其他场合一般采用襟绶形式在胸前佩戴。在颁授现场,获得者如果佩戴原有的勋章、奖章 、纪念章,应当按照规定顺序采用襟绶形式佩戴,原有勋章、奖章、纪念章不能采用襟绶形式佩戴的,一般不在颁授现场佩戴;采用襟绶形式佩戴时,佩戴顺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本办法规定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应当佩戴于左侧胸前,按照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其他荣誉称号奖章、表彰奖励奖章、纪念章的顺序自上而下佩戴 ;
(二)同时佩戴多枚勋章时,共和国勋章一般单独位于左侧胸前最上部,七-章、八一勋章和党、国家、军队设立他勋章以及国家荣誉称号奖章佩戴于C国勋章下的同一排内,并且按照上述顺仔由佩戴者身体内侧向外侧佩戴
(三)佩戴2枚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可以不分类别同时佩戴于同一排内,并且位于左侧胸前最上部
(四)佩戴1枚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应当位于左侧胸前最上部
(五)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授予的荣誉称号奖章佩戴于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之下,按照联合授予、党中央单独授予、国务院单独授予、中央军委单独授予的顺序由佩戴者身体内侧向外侧佩戴;
(六)表彰奖励奖章和纪念章可以佩戴于同一排内,并位于荣誉称号奖章之下,按照国家级表彰奖励奖章,党中央、广不院、中央军委颁发的纪念章,中央军权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部门授予的个称号奖章,各地区各部门颁发的省部级表彰奖励奖章、纪念章,在军队服役期间获得的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奖章和其他同一排各枚章体最上部应当保持平齐,位于胸前上部恰当位置,不得低于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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