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花样游泳功臣的“花样腐败”
作者:郭红敏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7年第01期
作者:郭红敏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7年第01期
俞丽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花样游泳部部长兼国家花样游泳队领队、花样游泳国际裁判期间,中国花游队跃居世界一流。但在2013年全运会期间,来自四川的蒋文文、蒋婷婷妹却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退役并称“这是运动生涯史上最黑暗的一天”。被调查前,59岁的正处级干部俞丽即将退休,可这位中国花游界的功勋人物最终晚节不保。2016年6月29日,非法收受7个省市花游队财物154.9万元的俞丽,被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前花游“拳门”被带走调查
2014年11月7日,全国花样游泳锦标赛在湖南长沙举行,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前水球花样游泳部(以下简称“游泳部”)部长俞丽原定是本次比赛仲裁委员会的五人之一,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比赛相关通知,仲裁报到时间为11月5日,但是直到比赛结束,俞丽也未出现。
原来,几天前,俞丽被中纪委带走接受调查。再有一年,时年59岁的俞丽,就要从正处级的领导岗位上退休。中国花样游泳功臣俞丽的落马,在体育界和媒体界引起轰动。
俞丽15岁时就是北京花游队的运动员,她也是中国最早的一批花游选手。1974年她退役后到北京体育学院(现北京体育大学)业余体校担任教练,1977年以后的10年竟她任北京体育学院游泳教研室教师。俞丽的丈夫刘凤岩是前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主任,在他任内两支金牌之师战绩斐然,伦敦奥运会上乒羽更是斩获9金。
据媒体报道,1986年暑假,刘凤岩从北京体院宣传部调至国家体委训练局宣传教育处,不久后俞丽也跟着调入国家体委训练局三司,开始担任中国花泳队教练,负责临时组队、集训、比赛等多项工作。
后来,俞丽历任国家体委训竞三司游泳处主任科员、副处长、调研员。1997年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游泳中心”)成立后,俞丽任游泳中心游泳部副部长,1999年6月至2002年2月任游泳中心训竞一部主任。2002年,游泳中心设立专门的水球花游部,担任部长的俞丽开始了自己在中国花游界长达12年的“掌门人”生涯。期间,她兼任国家花样游泳队领队,2014年2月至案发任国家花样游泳队教练组组长。
俞丽是我国花样游泳国际裁判中级别最高的一位,达到国际B级。她是国际花样游泳技术委员会委员,另外,她还担任亚洲游泳联合会花样游泳技术委员会副主席。
2004年以后,俞丽先后请来了加拿大著名花游教练希拉夫·克罗克斯顿等教练、国际裁判甚至编舞。在备战2008年北京奥运期间,俞丽请来了日本花游教母井村雅代。
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中国花样游泳双人和集体项目实现历史突破,分别获得第四和第三名;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上中国姑娘再创佳绩,获得第三和第二名的佳绩。在2011年上海游泳世锦赛上,中国花样游泳队夺得六银一铜,俞丽也成为中国花样游泳的功勋人物。
游泳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虽然处级干部在总局有很多,但像俞丽这样将花样游泳从运动员到教练员,从裁判到竞赛,甚至连赞助等都一管到底的人物并不多。从好的方面来说,她是中国花样游泳运动发展的功臣;从不好的方面来说,她将花样游泳变成了自己个人的地盘。”
两妹成俞丽落马
在2013年9月辽宁沈阳举办的第十二届全运会上,来自四川的蒋文文、蒋婷婷妹俩,
因为在比赛中被裁判集体压分,丢掉冠军,愤而召开新闻发布会,炮轰比赛不公,这也给俞丽担任花游部部长的游泳中心,蒙上了一层阴影。
蒋文文、蒋婷婷妹俩是中国一对水上花样游泳双胞胎组合,2008年北京奥运会花样游泳双人自由自选决赛获得第四名,这个成绩创造了中国花样游泳的历史。在其他赛事上妹俩也表现出众:在多哈亚运会双人和集体项目上,妹俩首次击败日本队,夺取金牌;在2007年游泳世锦赛的4个参赛项目上获得历史最佳成绩。二人是2010年花样游泳世界杯冠军,2012年伦敦奥运会花样游泳集体项目银牌。
2017年天津全运会时间 2013年9月4日晚,全运会花样游泳双人自由自选比赛在大连市体育中心游泳馆进行。当时,作为东道主的辽宁队把花游金牌的唯一希望放在双人自由自选项目中,而参赛选手正是东道主花重金从上海交流引进的黄雪辰和吴怡文。等到最后一组选手辽宁队的黄雪辰和吴怡文完成比赛后,四川队才恍然大悟:裁判在前面刻意压低蒋氏妹的得分,实际上是为了给东道主选手夺冠铺路。最终辽宁花样游泳队的黄雪辰、吴怡文组合以总分96.851获得冠军,蒋婷婷、蒋文文妹组合则以95.250的总分获得第三名。
文、婷妹最大的疑问是,为什么辽宁队资格赛和决赛采用了完全相同的一套动作,在
发挥没有明显差别的情况下,会出现高达2.2分的分差。此外,8名裁判中5名裁判打分非常一致,甚至有4名裁判对前三名的所有小项打分竟完全相同。文、婷妹的教练郑嘉表示:“我做了多年的花游教练,裁判这么打分肯定不正常。”
两妹宣布退役并称“这是运动生涯史上最黑暗的一天”。但俞丽事后表示,不认同蒋氏妹对裁判的质疑,更不可能对该场比赛进行重新打分和排名。希望她们能顾全大局,尊重裁判的判罚。
方城县人民法院认定,2012年至2013年期间,时任辽宁省体育局游泳中心主任刘某为让俞丽支持帮助辽宁花泳队在全运会上取得金牌以及感谢俞丽在2012年奥运会期间对辽宁花游队的关照和支持,先后三次送给俞丽共计25万元的银行卡。
俞丽证言证实,经她同意,上海队两名选手交流到辽宁队,并参加了2013年辽宁全运会。这也证实了蒋文文、蒋婷婷妹质疑“有人为操控”比赛,绝非空穴来风。
2014年7月28日至9月3日,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对国家体育总局进行了巡视。同年11月2日,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对国家体育总局反馈巡视意见时指出,巡视中干部众反映了一些问
题,其中包括比赛违背公平原则、弄虚作假,破坏赛风赛纪现象比较严重。没想到,一天之后,就有媒体报道,俞丽已被带走调查,她涉嫌收受贿赂操纵比赛。
以奥运会“奖金”之名行贿
位于北京南三环的北京木樨园体育运动技术学校,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训练场馆之一,更是游泳、跳水、花样游泳的主要训练场所。
2008年12月23日,北京市体育局给在2008年8月北京奥运会期间作出巨大贡献的北京市木樨园体校发放了数百万元的运动员成绩奖和教练培训奖。
在北京市木樨园体校负责人看来,该校取得的不俗成绩,离不开俞丽的支持。国家队运动员的奥运成绩可以带到全运会,记入省市的团体总分上。运动员参与奥运会的决定部门是花游部,俞丽是花游部部长,是负责花样游泳这个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负责国家队教练员和运动员的全面选拔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有发言权、表决权和部门文件的签字权。
2008年奥运会前,俞丽同意北京木樨园体校花游队教练汪某竞聘国家队主教练和北京队队员参加奥运会。2012年奥运会,北京队取得了国内第二名的好成绩。
2009年下半年,时任北京市木樨园体校校长于某等人为感谢俞丽在2008年奥运会周期内对北京市花游队的关照支持,送给俞丽20万元现金;2013年4月份左右,为感谢俞丽对北京花游队的支持和帮助,并希望以后俞丽能继续关照,汪某等人请俞丽吃饭,临走时,汪某在俞丽车旁送给她20万元现金。
出于同样的理由和目的,广东、天津、四川、上海、江苏等省市的花样游泳中心官员也纷纷送给俞丽名目繁多的奖金、津贴。
为了和俞丽搞好关系,广东运动技术学院聘请俞丽为技术顾问。除了向她支付一定的顾问费外,该学院还两次送给俞丽所谓的奥运会“奖金"35万元。
2013年6月的一天,广东水球花样游泳中心主任王某、副领队李某和俞丽参加完赛事后一起回广州。时任广东省运动技术学院院长林某等人为感谢俞丽在广东省花泳队运动员入选国家队、教练员入选国家队及队员的日常训练、运动员参赛等方面的支持和关照,在广州市大沙岛附近的一家银行给俞丽的银行卡存了30万元。
此前的2012年8月,俞丽到广东观看比赛,林某、王某、李某送俞丽回宾馆时,林某把一个装有5万元现金的手提纸袋给了俞丽。
2006年~_2009年期间,天津市体育局原副局长兼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主任王某为感谢俞丽对天津水球花样游队在全运会、奥运会期间的支持和关照,先后三次以比赛奖金的名义给俞丽送人民币共计7.5万元;2007年7月~_2009年底,时任四川省运动技术学院游泳队领队的宋某为得到俞丽对四川花游队的支持关照,在刘某的安排下以俞丽的名字办理一张银行卡,存入2万元钱,到北京交给俞丽,随后多次在四川以领队津贴的名义累计向该张银行卡存入5.2万元,共计向该卡打入7.2万元。
国家体育总局体纪字(2003)32号《关于印发(国家队教练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不准接受运动员及其亲属和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感谢、慰问、奖励等名义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自收受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上交。但是,俞丽对此置若罔闻,将这些所谓奖金、补贴,悉数收入囊中。
中国花游功臣受贿150多万元
因涉嫌受贿犯罪,俞丽于2015年2月6日被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5年2月15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第二天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5年9月1日,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就起诉书指控俞丽受贿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检方指控,被告人于2005年至2014年,利用其担任游泳中心水球花样游泳部部长兼国家花样游泳队领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4.9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俞丽对指控的收受钱财的事实表示认可,认为以上事实是在自己被“”时主动交代的,自己没有为各省队违规办事。
俞丽辩护人认为,俞丽作为我国花样游泳运动的功臣,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牺牲和贡献,作为具有杰出贡献者理应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北京、辽宁、广东、天津、四川、上海体育局等单位考虑到俞丽为奥运会、世锦赛、全运会等赛事优异成绩的取得付出了巨大的努力,经过讨论决定以单位名义给予俞丽一定的奖金亦在情理之中。故涉及的共计115.5万元奖金不应认定为受贿。鉴于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全额退赃,对国家花游事业作出了较大贡献,应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俞丽的职责包括全国范围内普及水球及花样游泳项目,负责指导水球、花样游泳项目全国训练工作,因而全国内的花样游泳工作均属于俞丽身为水球与花样游泳部主任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各省市送钱的人员、单位,均系省市级从事花样游泳管理工作的人员和单位。这些人员送给俞丽钱财,无论是以什么名义,均与俞丽的职责和业务范围有关,其目的均是想让俞丽在其工作范围内予以照顾或者是想和她拉好关系,影响到俞丽职权的公正行使。同时国家体育总局明文规定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和有关单位除对本地区、本单位在国家队担任教练员、科研工作和医疗工作的人员外,一律不得以感谢费、过节费、代训费、劳务费、奖金等各种名义向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国家队其他教练员和科研人员赠送“红包”、礼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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