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海关进口手续流程图及简要说明 | ||||||
1、一般情况下的从国外进口到国内 | ||||||
| ||||||
2、从国外视同进口到保税区 | ||||||
母亲节文案短句 | ||||||
| ||||||
3、从保税区进口到国内 | ||||||
| ||||||
4、从国外通过保税区海关(一次性)进口到国内 | ||||||
| ||||||
进出口商品检验手续
我国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维护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我国信誉,促进生产和对外贸易发展。作出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规定。 (一) 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二) 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范围的划分 我国规定:重要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由商检机构负责检验。具体哪些商品由商检机构检验由国家商检局决定,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没有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由有关部门自行检验。没有列入《种类表》,但对外贸易全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负责检验。商检机构在执行上述《种类表》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少数重要进出口商品列入地方性种类表,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定检验。 进出口的药品检验,由卫生部指定的药品检验部门办理;进口食品卫生检验及检疫,由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植物及其产品和进口动物及进口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办理;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商检机构办理;计量器具检定,由计量部门办理;进口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察机构办理;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由船舶检验机构办理。 利用外资进口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加工的出口产品,按一般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三) 商检机构接受检验的范围 1.属于《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内的商品; 2.对外贸易合同(包括信用证、购买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 3.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和冷冻品等易腐易变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 4.应施检疫和卫生检验的出口动物产品、食品; 5.中央或地方有明文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 6.对外贸易关系人提出申请,而商检机构又有条件进行检验或组织有关部门检验的。 (四) 商检机构不予接受检验的范围 1.进口商品索赔有效期太近,无法进行检验出证或超过规定 的索赔有效期或质量保证期,外贸公司无法对外索赔的; 2.进口商品在有关规定和惯例允许的合理误差损耗等免检 范围内的; 3.缺少应有的单据、检验资料,没有检验依据的; 4.应施商检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已装运出口的; 5.按分工规定,不属商检工作范围; 6.其他不符合商检机构的检验和签证规定的。 (五) 免检的进出口商品 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凡属援助物资、礼品、样品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以及未设立商检机构的边远地区的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出口商品,一般免于检验。国家另有规定或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按规定办理。 (六) 进口商品检验的程序 列入《种类表》内和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进口商品,由商检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到货后,收货、用货部门或代理接送部门应及时向到达口岸或到达站的商检机构检验。报检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有关资料。申请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加附成交小样。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残损单、铁路商务汇录或海事报告等有关单证,申请数(重)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表、理化清单等。进口商品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验的,应加附验收记录、磅码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结合成分纯度或公量计价结算进口商品,报验品质时,报验人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七) 出口商品检验的程序 一切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和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生产部门、供货部门或对外贸易部门应在出口时向商检机构报验,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证书或放行单。对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或放行单验放,或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未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由生产部门、供货部门或对外贸易部门自行检验。 一切出口商品的生产、加工部门,都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检验质量、重量、数量、包装、分清批次,不合格的产品不提供出口。出口商品的经营部门应做好进货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商品不收购、不出口。商检机构在工厂检验和经营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
进口单位申请对外开立信用证的手续
凡是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进口信用证结算的公司,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若为首次办理该业务时需向中国银行提供如下文件的副本各一份:营业执照,经贸部(委)批准证书。如申请人是合资企业,还需提供合资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符合以上要求的公司可按以下程序向中国银行申请开证。 1.首先填写开证申请书和开证备查表,并加盖公章。 2.按所开信用证的金额交纳等值的保证金或等值的有价证券,包括银行存款单汇票等。如采用第三方金融机构担保方式时,担保函需经中国银行确认后,方可生效。如使用外汇额度加配套人民币开证时,在交足人民币的同时还需提供一份有外汇管理局盖章的额度支付书。同时在提交银行的开证申请书背面加盖外汇管理局的额度核销章。 3.如申请人需要对已开出的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可向银行提交一份有申请人印章的修改申请书。 4.信用证开出后银行将交给申请人一份信用证的副本,同时收取开证金额1.5‰的开证费。 5.当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后,银行将通知开证申请人取单。申请人须在接到通 知后及时取单并在五天内通知中行是否需要拒付,逾期不回复,银行将视为接受单拒并同意付款办理。若要办理拒付,申请人需将全套单据退交银行,同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拒付理由。 6.信用证失效后,申请人须填写书面申请索回证下所余保证金余额。申请书中须注明收款行名称和帐号。 以上为目前办理进口信用证结算的基本方法,在实际办理业务中如遇特殊问题还可与中国银行协商。 |
出口流程
办理出口手续流程图及简要说明 | ||||||
| ||||||
在《2000年通则》中,明确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一) 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自
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项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2.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
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若出现这类情况,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三)CFR的变形 卸货费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为了明确责任,可在CFR术语后加列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轮条件) 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卖方负责卸货,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在内。 (3)CFR EX Tackle(CFR建军节祝福语吊钩下交货) 这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FR Ex Ship's Hold (CFR舱底交货)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应当指出,在CFR术语的附加条件,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其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2000年通则》对术语后加列的附加条件不提供公认的解释,建议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条款加以规定。
一、报价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由产品的询价、报价作为贸易的开始。其中,对于出口产品的报价主
要包括: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所购产品量的多少、交货期的要求、产品的运输方式、产品的材质等内容。
比较常用的报价有: FOB"船上交货"、CNF/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
二、订货(签约)
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在签订《购货合同》过程中,主要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索赔、仲裁等内容进行商谈,并将商谈后达成的协议写入《购货合同》。这标志着出口业务的正式开始。通常情况下,签订购货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盖本公司公章生效,双方各保存一份。
三、付款方式
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信用证付款方式、TT新英雄澜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1、信用证付款方式
信用证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类。跟单信用证是指附有指定单据的信用证,不附任何单据的信用证称光票信用证。简单地说,信用证是保证出口商收回货款的保证文件。请注意,出口货物的装运期限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内进行,信用证交单期限必须不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内提交。
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居多,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应当明确、清楚、完整。中国的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都能够对外开立信用证(这几家主要银行的开证手续费都是开证金额的1.5‰)。
2、TT付款方式
TT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您的客户将款项汇至贵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内汇款。
3、直接付款方式
是指买卖双方直接交货付款。
四、备货
备货在整个贸易流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须按照合同逐一落实。备货的主要核对内容如下:
1、货物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
2、货物数量: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
3、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五、包装
您可以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如:纸箱、木箱、编织袋等)。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般出口包装标准:根据贸易出口通用的标准进行包装。
2、特殊出口包装标准: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出口货物包装。
3、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六、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
1、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须办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目前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
○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
○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
○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并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检验方法有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2、须由专业持有报关证人员,持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等文本去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箱单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装箱明细。
○发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证明。
○报关委托书是没有报关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报关代理行来报关的证明书。
○出口核销单由出口单位到外汇局申领,指有出口能力的单位取得出口退税的一种单据。
○商检证书是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而得到的,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同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