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退税及相关优惠政策(附上海综试区9610模式的出口流程)
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退税及相关优惠政策(附上海综试区9610模
式的出⼝流程)
全球化的环境下,境内公司和个⼈利⽤跨境电商平台(亚马逊、eBay等)的销售活动⽇益频繁,对于跨境电商企业,尤其是B2C模式下,企业直接⾯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消费品为主,物流⽅⾯主要采⽤航空⼩包、邮寄、快递等⽅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相较于传统⾮贸出⼝渠道的物流跟踪难、丢包率⾼、结汇难、⽆法退税等痛点问题,跨境电商9610出⼝模式优势明显。在近⼏年国家战略上对跨境电⼦商务⿎励⽀持的情况下,跨境电商9610出⼝模式在保证跨境电商出⼝物流时效的同时,解决电商出⼝税务难题,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给企业运营带来了更多的实惠。
以下主要介绍相关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相关的政策和上海市综试区的9610模式下的出⼝业务流程,⽅便熟悉了解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的优惠政策。
⼀、概念
什么是跨境电⼦商务?
指的是跨境电⼦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种国际商业活动。本⽂所称的跨境电⼦商务,主要是指跨境电⼦零
售出⼝业务。
什么是跨境电⼦商务零售出⼝企业?
是指⾃建跨境电⼦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第三⽅跨境电⼦商务平台开展电⼦商务出⼝的单位和个体⼯商户。
⼆、跨境电⼦商务零售出⼝退税政策
跨境电商企业出⼝退税条件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商务零售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条:
跨境电⼦商务零售出⼝(以下简称电⼦商务出⼝)企业出⼝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商务出⼝企业属于增值税⼀般纳税⼈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货物取得海关出⼝货物报关单(出⼝退税专⽤),且与海关出⼝货物报关单电⼦信息⼀致;
(3)出⼝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之⽇内收汇;
(4)电⼦商务出⼝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发票、消费税专⽤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增值税、消费税专⽤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货物报关单(出⼝退税专⽤)有关内容相匹配。
注释:
自动更新失败a、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在国家税务总局⽹站上的“出⼝退税率查询”增值税退税率为0的出⼝商品名称是不予出⼝退税的。
b、对于第(3)项,出⼝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之⽇内收汇。在2020年1⽉20⽇公布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在超过原来规定期限的情形,可以在实际收汇后申报出⼝退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四、纳税⼈出⼝货物劳务、发⽣跨境应税⾏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退(免)税;未在
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此前已发⽣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
c、跨境电商企业,收到的价款是扣除海外平台销售的仓储费、平台费等费⽤后的结算款,和出⼝报关单⾦额不相符时的处理⽅法,已有正式⽂件。在2020年5⽉20⽇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件中,第⼆项规定中“从事跨境电⼦商务的企业可将出⼝货物在发⽣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与出⼝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商务企
业出⼝⾄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可与相应货物的出⼝报关⾦额不⼀致。跨境电⼦商务企业按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第⼋条“可通过银⾏电⼦单据办理国际收⽀申报或数字外管平台(ASONE)企业版⽹上办理涉外收⼊申报。”
三、不满⾜出⼝退税条件怎么办?
电⼦商务出⼝企业出⼝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条规定条件(财税〔2013〕96号),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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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商务出⼝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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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按现⾏规定到税务局办理免税申报。
四、综试区电⼦商务出⼝企业(跨境电⼦商务零售出⼝)的优惠政策
1、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对综试区电⼦商务出⼝企业出⼝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电⼦商务出⼝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额。
(⼆)出⼝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商务出⼝申报⼿续。
(三)出⼝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退(免)税的货物。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2020年1⽉1⽇执⾏)
⼀、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货物⽇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额的;
(⼆)出⼝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商务出⼝申报⼿续的;
(三)出⼝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总额,并采⽤应税所得率⽅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按照4%确定。
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地区分布:
从2015年开始截⽌到2020年8⽉,国务院共先后发布了5批全国跨境电商综试区名单。到⽬前为⽌,全国有105个跨境电商综试区。综试区名单批次清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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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
以上海综试区的跨境电⼦商务零售出⼝企业9610模式的跨境销售为例,介绍相关操作流程。(以下流程图均来⾃上海跨境公服的“上海跨境电⼦商务零售出⼝业务开展实施指南”
跨境电商9610出⼝业务简图如下:
跨境电商零售出⼝(9610)模式整体流程如下:
具体流程如下:
1、开展业务的准备事项办理
退(免)税资质备案后,可以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申报出⼝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选择“免征不退”。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关选择采取核定征收⽅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总局
公告2019年第36号公告的规定及跨境电商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是否采取核定⽅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上海跨境公服的对接
3、跨境电⼦商务零售出⼝(9610)申报家的味道作文
4、退(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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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海跨境公服 ,按照“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完成通关操作。对按规定适⽤增值税、消费退(免)政策的,上海跨境公服对按规定适⽤增值税、消费退(免)政策的,上海跨境公服⽀持发送汇总申报数据,经汇总报关后⽣成报关单以供电商企业开展后续退(免)税申报。
申报出⼝退税业务的外贸企业,在单⼀窗⼝出⼝退税(外贸版)模块中申报退税数据。
申报出⼝退税业务的⽣产企业,实⾏“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在单⼀窗⼝出⼝退税(外贸版)模块中申报退税数据。在单⼀窗⼝出⼝退税(⽣产版)模块中申报退税数据。
5、免税申报
在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按季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并提供《电⼦商务出⼝企业零售出⼝货物免税明细表》(数据内容可⾃“上海跨境电⼦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下载)电⼦申报数据。出⼝货物相关单证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增值税⼀般纳税⼈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于增值税⼀般纳税⼈)》附列资料⼀第18栏次填报上述适⽤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增值税⼩规模纳税⼈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规模纳税⼈适⽤)》中第13栏次填报上述适⽤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
跨境电商企业对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分别进⾏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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