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本制度
1.基本权利与义务
1.1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1.2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2.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2.1职工聘用与培训教育
2.1.1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2.1.2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2.1.3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2.1.4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2.1.5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2.1.6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2.2劳动合同管理
2.2.1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2.2.2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2.2.3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2.2.4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
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2.2.5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2.6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2.2.7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2.2.8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2.2.9有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2.2.10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2.11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企业培训协议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2.2.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2.9条、第2.2.1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2.13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2.14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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