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4.15
∙【字 号】四政办函〔2020〕12号
∙【施行日期】2020.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函〔202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四平市人民政府网站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更新,不断提升四平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能力和水平,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函〔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四平市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四平市人民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市政府网站)的作用,完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障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规范市政府网站运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可在市政府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视频及其他形式的信息。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可在市政府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数字类信息。
第三条 市政府网站是全市政府公开信息、在线办事、互动交流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是为各地、各部门提供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及数据的服务平台。
第四条 市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数据内容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外政务服务职能的具体业务部门提供。提供的信息及数据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市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要利用市政府网站做好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开展互动交流和网上办事服务。发布
政务信息重点包括市政府重要会议、市政府领导同志动态信息、市情信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解读回应类信息、新闻发布会信息、数据信息、互动交流类信息、网上办事服务信息,各地各部门在履职尽责过程中产生的动态信息,其他与政府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应按市政府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
第八条 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信息,市政府领导同志会见、出访、调研等政务活动信息,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简历、分工、讲话文稿以及市政府工作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提供。
第九条 “市政府志、历史人文”栏目信息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提供。
第十条 “市情”栏目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提供。
各部门负责提供栏目信息内容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工作报告”栏目信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供。
第十二条 “规章”栏目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提供。配发的解读材料由文件起草或牵头起草部门复核后要在市政府网站“解读”栏目发布,同时上传至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第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市政府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及时、规范发布。
第十四条 由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指定或交办的重要工作,需要在市政府网站发布的,由承办单位或牵头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市统计局提供,其他行业类数据由相关部门提供。在依法做好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可依托市政府网站集中、规范地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集。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六条 市政府网站各类信息及数据的采集、报送实行报送主体负责制。所报送的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报送并发布。遵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报送的信息经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送,确保信息准确可靠,杜绝政治错误,杜绝泄密事件,杜绝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密,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二)是否存在政治错误,确保信息符合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
(三)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有关规定,是否对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信息来源是否正规、合法;
(六)是否有利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七)是否属于敏感性问题,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信息中是否有错字、病句等基本表述差错;
(十)其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开发布的互动交流类信息,要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网民留言”答复,承办单位的承办人员和审核人员要认真审核答复内容,并对网民留言内容做适度调整,屏蔽留言内容不当言语及涉密信息,确保公开发布的信息不出纰漏。简单咨询问题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四章 信息报送和发布
第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拟在市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可通过《多媒体报送系统》报送至市政府网站后台数据库(注:目前还没有取得《多媒体报送系统》使用权限的单位,可与市政数
局联系)。
第二十条 报送信息须同时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单,并且要建立信息报送台账。信息报送台账内容至少应包括:序号、信息名称、信息来源(作者)、写作时间、保密审核人、分管负责人、报送时间、信息类型(文、图、表、音视频等)和备注等。每一条拟报送信息须由保密审核人、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再报送。
第二十一条 由市政府部门承办或牵头承办的市政府重要工作或众关注度高的热点事项,相关部门可与市政数局合作共建专题、专栏,经授权由相关部门负责发布、维护。阶段性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对相关专题进行归档。如专题、专栏连续7日无更新,将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市政府网站相关栏目授权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认真履职尽责,明确编辑、把关环节的责任。认真做好信息内容接收、筛选、加工等工作,将拟发布信息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再发布,要确保信息发布及时,无内容差错,同时也要建立信息发布台账。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送单位如需在市政府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须提前5日(紧急信息除外)经信息报送单位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审定后向市政数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网站新增栏目或改版等可由各地、各部门提出意见,由市政数局提供技术支持、统筹设计,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如何在网上发布信息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政数局应做好发布信息的登记、管理,加强对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范有害信息网上传播。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应完善信息报送及发布的全过程记录功能,相关电子文档管理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网站依托省政府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共享的效用,通过信息数据汇聚和数据分析,为市委市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与市政数局对市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对全市各级政府网站的咨询投诉等互动交流情况进行每月检查。简单咨询问题未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互动栏目超过3个月未更新的,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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