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管理制度
商务部管理制度
商务部管理制度1
  工程项目商务部管理职责
  ⑴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商务管理工作,配合工程预决算、变更与索赔签证预算编制工作。
  ⑵接受合同交底,并负责施工施工总承包合同在项目部范围内的项目履约管理,负责分包合同、采购合同、外委加工合同的履约动态管理。
  ⑶负责编报月工程报量清单,及时按合同约定催收工程款。
  ⑷负责分包队伍的资质管理,参与对分包商定期考核评价工作。
  ⑸了解掌握分包单位的施工动态,负责办理分包单位的索赔、变更签证的确认。
  ⑹保持与业主监理的商务沟通,了解掌握业主履约能力的动态。⑺负责开展向业主进行工程索赔的基础工作,搜集、整理相关索赔证据材料,为防范商业风险做好必要的准备。
  ⑺负责月结成本分析及成本控制工作,及时完善项目成本基础资料,定期召开成本分析会。
  ⑻负责项目对外接待工作。
商务部管理制度2
  酒店商务部大型会议节庆活动管理制度
  1、遇大型会议及节庆活动时应提前一周填写表格并通知保安部、餐饮部、工程部、总经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
  2、各部门应做好接待前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设备设施完好、到位。
  3、保安部门做好现场秩序的维护工作,工程部派人负责现场用电及设备实施安全使用的监控工作。
  4、商务部应根据人员数量及集中程度对整个活动进行策划。
  5、卫生清洁部门应加大清洁及消毒的频次及力度,经常开窗通风,保障室内空气清洁,无异味。
  6、保安部做好现场的安全检查及监管工作。
  7、餐饮部应准备足够食物及物资,包括卫生用品、餐具等,并抓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8、做好宾客的事先安全告知工作。
  9、协助保安部门维持现场秩序,随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
  10、部门经理应做好活动接待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接待过程中的协助工作。
商务部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
  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特餐饮、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
  第五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指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行业协会应通过制定行业公约等方式引导餐饮经营者节约资源、反对浪费。
  第六条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积极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经营管理、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标准。
  第七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
明用餐标准。
  第八条餐饮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餐饮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强制标准的食品。
  第十条餐饮经营者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应按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一条餐饮经营者所售食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标价,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第十三条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并明示提供外送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以及收费标准;根据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设备,按时、按质、按量送达消费者,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第十四条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
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做好原材料储备及服务准备工作,依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促销活动期间,餐饮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
  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结果应当通知投诉者。
  第十六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或委托相关机构建立经营者及其负责人、高
层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餐饮经营者及其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与餐饮经营相关的信用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汇总,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行业统计工作。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设立、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处理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一条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鼓励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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