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商业设施设置与功能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商务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商务部商业改革司、中国商业联合会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商业设施设置要求及社区商业的功能配套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老社区商业设施的改造和新社区的商业设施的设置。
2 引用标准
下列规范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110 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
GB/T 18106 零售业态分类
GB 50180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SB/T 10268 旅馆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SB/T 10269 照相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商务部鼓励家庭
SB/T 10270 美发美容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SB/T 10271 洗染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SB/T 10400 超市购物环境
SB/T 10426 餐饮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社区商业 community commerce
指以特定居住区的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和满足居民生活消费为目标,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属地型商业。
3.2 必备型业种及业态 basic commercial format
指为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需求应设置的社区商业的业态及业种。
3.3 选择型业种及业态 optional commercial format
指为满足居民多样化消费需求可因地制宜选择性设置的社区商业的业态及业种。
3.4 邻里商业neighborhood commerce
指在居住小区内,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基本需求,服务对象为该居住小区的居民,与住宅相近的社区商业形式。
3.5 居住区商业 residential area commerce
指在居住区内,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多样化需求,服务对象主要为该居住区居民,较完善的社区商业形
式。
3.6 社区商业中心 community commercial center
指在多个居住区的中心,以满足居民综合消费需求为主,服务对象为该区域及部分外来消费者的,集中设置的规模较大的社区商业形式。
4 通用要求
社区商业的设置与服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4.1 社区商业设施的设置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与环境相协调。
4.2 社区商业设施的建设规模应与社区居住人口规模相匹配,社区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应符合GB50180的要求,业态组合合理。
4.3 社区商业设施的建设应以生活宜居为原则,社区商业设施的选址及经营应便利社区居民的消费,且不应干扰居民生活。
4.4 社区商业设施的设置应与银行、邮局等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相协调,并配建适宜的停车场、货物装运通道等设施。
4.5 社区商业设施宜以独立的集中设置为主。
4.6 社区商业网点应合法经营,满足相应的法规及开业技术条件。
5. 社区商业设置要求
5.1 社区商业的分级
社区商业按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的范围可分为邻里商业、居住区商业和社区商业中心,各级社区商业的设置规模可参照表1的规定。
表1 社区商业分级表
5.2 社区商业布局和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5.2.1 社区商业中心应设置在交通便利、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可结合轨道交通枢纽、沿居住区的主要道路布局和设置,与住宅的间距不小于50米。
5.2.2 社区商业经营企业宜以连锁经营型为主。
5.2.3社区商业设施的店招、店牌、灯光等形象设计宜与社区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5.2.4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应优选考虑必备型业种及业态的设置;
5.2.5社区商业功能要求应满足表2的功能及业态组合。
表2 社区商业的功能、业态组合
6 社区商业功能要求
6.1 购物服务
6.1.1 基本要求
超市环境应符合GB/T 17110和SB/T 10400中的规定,其它购物服务设施应符合相应的规定,为居民提供便利、安全的购物环境。
6.1.2 具体要求
6.1.2.1 邻里商业
6.1.2.1.1 应能提供果蔬、肉类等常用生鲜、熟制食品及调味品。
6.1.2.1.2 应能提供日常消费品,如日化用品、食品饮料、烟酒等快速消费品。
6.1.2.2 居住区商业
6.1.2.2.1 应能提供生鲜食品、包装食品和生活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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