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
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1.10.11
【文 号】国发[2011]34号
【施行日期】2011.10.11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国发〔20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了今后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政策取向,确定了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纲要》是今后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为扎实做好《纲要》实施工作,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各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则
  (一)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重点明确政府责任。对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
作分解。
  (二)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责任。在统筹考虑各级人民政府事权及配置公共资源能力的基础上,重点将发展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目标任务同时分解落实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三)科学把握全面和重点的关系。在全面落实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任务的同时,重点分解政府完成约束性指标、公共服务以及完善体制机制、制定政策举措、健全法律法规、编制实施规划等方面的任务。
  二、落实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安排
  (一)约束性指标。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教育部牵头。只明确一个部门的,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不一一列出,下同)
  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8.18亿亩。(国土资源部牵头)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能源局牵头)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发展改革委牵头)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发展改革委牵头)
  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分别减少8%,氨氮、氮氧化物排放分别减少10%。(环境保护部牵头)
  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1.66%,森林蓄积量增加6亿立方米。(林业局牵头)
  全国总人口控制在13.9亿人以内。(人口计生委牵头)
  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3.57亿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
  城乡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提高3个百分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商务部鼓励家庭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3600万套。(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
  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约束性指标,有关责任部门要在10月底前提出分解到地方的方案,报国务院审核后下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确保完成。
  (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加强粮食物流、储备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5.4亿吨以上。(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水利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科技部、气象局、粮食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优化农业产业布局。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部牵头)
  扶持壮大农产品流通业,积极发展农产品流通服务,加快建设流通成本低、运行效率高的农产品营销网络。(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现代种业工程、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菜篮子”建设工程、渔政渔港建设工程、动植物保护工程、农村土地整治工程。(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科技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发展改革委牵头)
  健全农业补贴制度。扩大以工代赈规模。加大扶贫投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扶贫办等部门负责)
  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增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和报销水平。(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积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费补贴品种并扩大覆盖范围。(财政部、保监会
负责)
  3.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科学编制乡镇村庄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全面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加快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配套改造,在水土资源丰富地区适时新建一批灌区,搞好抗旱水源工程建设,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完善农村小微型水利设施。(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加强农村邮政设施建设。(邮政局牵头)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公路工程、农村供电工程、农村沼气工程、农村安居工程、农村清洁工程。(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林业局、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负责)
  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加快农垦体制改革。(农业部牵头)
  推进集体林权和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林业局牵头)
  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和宅基地管理机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负责)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认真总结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经验,积极探索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新途径。(发展改革委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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