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庭审直播利弊分析
⽹络庭审直播利弊分析
法学院 2016—2017 学年第⼀学期期末考试
专业法律史考试科⽬法理学授课教师于
⽹络庭审直播的利弊分析
庭审直播是司法公开的需求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法院庭审通过⽹络等途径对庭审过程进⾏图⽂、⾳频、视频播放,使得庭审过程变得更加透明可视化。庭审直播的意义主要表现为有助于增强司法的透明度,提升司法的公信⼒,维护司法公正,改变庭审虚化的现状,从⽽促进司法判例制度的建⽴。但是在实践中带来了很多的问题,如庭审公开的范围界限,对于当事⼈隐私如何保护,对审判⼈员的素质要求等。本⽂将研究互联⽹+背景下如何规范运⽤⽹络直播庭审,降低负⾯影响,使其价值得到最⼤限度的发挥。
关键词:互联⽹+ 庭审直播司法公开
⼀、⽹络庭审直播的定义和作⽤
⽹络庭审直播就是将审理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和参与形式通过⽹络媒介平台同步制作和发布信息,对庭审过程进⾏图⽂、⾳频、视频播放,是⼀种便于公众在第⼀时间了解庭审现状的双向互动直播模式。
不同于新闻媒介碎⽚化的报导,庭审直播呈现的完整视频图像具
有公开性、⽣动性和及时性的特点。能实现案件审判的可视化,同时审判流程公开、裁判⽂书公开、执⾏信息公开能使公众在第⼀时间了解案件的进程,让程序正义更加透明化.
⼆、英美法系对⽹络庭审直播的态度
英国和美国作为英美法系代表性的国家,在互联⽹发展和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却表现出了⼀种“保守、浅尝即⽌”的态度。
在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问题上,英国采⽤的是“司法限制媒体模式”。1981年颁布的《藐视法庭法》中规定了法院可以发布命令,即“缄⼝令”要求媒体对某些案件的报道予以推迟。2010年以前,出于维护司法秩序的⽬的,微博在英国法院被禁⽌使⽤。直到2011年,颁布的⽹络直播《正式指导意见》中才放宽对微博庭审直播主题的限制,规定记者和法律评论员⽆需申请即可使⽤推特进⾏实时⽂字报道,⽽普通民众则需要提出申请才能使⽤。
在1978年,全美各州⾸席⼤法官会议上,便对法庭电⼦报道的范围进⾏了规定与限制。《联邦刑事诉讼
规则》中明确指出“禁⽌庭审拍照和直播”。
西⽅国家是现代法律思想与法治精神的发源地,西⽅国家⼀直对“新闻⾃由”及其重视,可是对庭审消息的传播渠道严格把控,对庭审⽹络直播采取保守谨慎的态度,想必是考虑到了⽹络庭审直播带来的弊端。
三、我国法律⽹络庭审直播的态度
《宪法》第125条中规定:⼈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
别情况外,⼀律公开进⾏,被告⼈有权获得辩护。这就⽤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审判需公开化。
《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律公开进⾏。
《民事诉讼法》第10条中规定:⼈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2004年6⽉,最⾼⼈民法院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庭审直播等形式,扩⼤审判的社会效果。
我国第⼀次对于庭审直播的具体范围与形式做详细的规范,也是⽬前唯⼀的规范,是办不了《关于⼈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规定第⼀条明确了⼈民法院庭审直播以及庭审⽹络直播应当遵循的相关原则,并对于庭审直播的地位进⾏了肯定,在条⽂中明确规定了录播的案件范围、报批程序、播放限制等。对于庭审直播领域有着划时代的意义。
2002年,“中国法院⽹”的创办使得其成为了直播模式的先驱者。2013年,备受关注的“案”通过微博进⾏了直播,济南市中级⼈民法院通过实名认证的新浪官⽅微博发布了152条微博、近⼗六万字的图⽂。2016年,“快播案”通过视频进⾏了直播,直播随开庭、休庭同步进⾏,完整呈现了共五个阶段的庭审原貌,总时长达到20多个⼩时。直播期间累计有100余万⼈观看视频,最⾼时有4万⼈同时在线。创办于2013年的中国裁判⽂书⽹,⽤户现已覆盖
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过5亿的访问量来⾃海外,2016年8⽉,中国裁判⽂书⽹APP⼿机客户端正式上线,表明我国的司法公开程度不断加深,很好的契合了司法体制改⾰的⽬标。
四、⽹络庭审直播的价值意义
1.落实审判公开,实现舆论监督
公民有知情权,我国对审判公开的宽限性与包容性⼀直⾛在世界的前端。庭审的⽹络直播借助快速发展
的⽹络科技和传播通讯将庭审公开变得更为迅速快捷。庭审的陈设、⼈员、程序、结果都⽆⼀例外的展现在众⼈⾯前,让⼈有直观真实的感受,从⽽全⾯了解案件的真相。庭审直播区别于传统的录播、转播,在于它⽆法对庭审现场出现的任何状况进⾏修改和掩饰,能最⼤程度且真实的记录庭审现场,体现审判公开情况的与时俱进。
2.维护程序正义,提⾼庭审⽔平
法律的正义,始⾃程序。事实上,程序公正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常重要的⼀个⽅⾯。“快播案”庭审直播已经成为⼀堂⽣动的法治公开课,让⽆数⽹民见证了法庭辩论的魅⼒和看得见的程序正义。看似简单的微博直播,却远胜过⽆数次说教式普法教育。司法公开是杜绝暗箱操作的最好⼿段,在“互联⽹+”时代,通过互联⽹直播庭审过程,可以激发⼴⼤⽹民对司法公开的参与热情,让⼴⼤⽹民真正成为司法公开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形成提升检察官素质的倒逼机制,提⾼庭审⽔平。
3.普及法律教育,促进法治宣传
相⽐于⽂字和书⾯以及⼝语化的的普法教育,⼀次快播案的庭审直播,胜过了1万次的普法教育。法庭再⼤,容纳的⼈数也是有限的,⽽在⽹上直播,能够亲眼⽬睹审判过程的⼈数就是⽆限的。⽹上直播,使得⼈们在任何地⽅都可以在电脑、⼿机等⽹络客户端上实时观看庭审现场,节约了赶往法庭的时间和费⽤,去掉了地域上的限制,客观上使得能够看到庭审现场情况的公众数量⼤⼤增加。在⽹上直播,更
加便于公众在⽹上评论。⽹友们在评论地过程中既可以上⽹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类似的案例进⾏⽐较,也可以互相激发、互相学习。公众有机会对判决结果给出更为客观的评价,从⽽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
4.弥补媒体报道盲区,深化司法体制改⾰
有⼀部分媒体为了新闻获得⾼的关注度,往往会在报道时成为“标题党”、断章取义,误导公众。庭审直播是推动法治进步的有效途径,如果⽼百姓只在新闻中听到司法改⾰的⼝号,但是很少有机会看到司法的实际运⾏状况,更难以各抒⼰见、⼴泛参与,那么对于司法改⾰的了解就少了,就更有可能对于我国的司法改⾰和社会制度的进步漠不关⼼。
五、我国⽹络庭审直播现状分析
1.⼀审案件直播多,⼆审案件直播少
我国的第⼀审案件普遍遵循的是以⼀律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审判⽅式。⽽案件的⼆审⽅式,原来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在事实清楚,诉讼双⽅同意等条件下可以经⾏裁
判,也就是说⼆审法院有⼀定的判断决定权。因此⼆审开庭审判并不是⼀个常态化的现象,也就在很⼤程度上失去了直播的条件。
2.缺乏关于裁判结果的后续报道
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当庭做出审判结果,因此案件的审判结果也不必然公开在直播过程中,⽆法全⾯了解后续进展。这不仅是因为对于当庭审判的案件有休庭讨论、延期审理、中断审理等特殊事项造成了直播的断点,也有当前我国对于要案、重案采取的是审后审判委员讨论制度,由审判委员会对于案件的量刑作出考量的影响因素。
人民的正义为什么播不了
3.缺乏确定直播案件的标准
对于⽹络庭审直播案件应该如何挑选,挑选什么样的案件,这是在确定进⾏⽹络庭审直播前需要考虑的问题,民事案件是百姓切⾝利益的关注点,应该作为主要庭审直播案件来源,⽽对刑事案件的直播选择范围应受到限制,因为它涉及到原被告双⽅更多的个⼈隐私,⼀旦原被告被公开,将不利于他们在接受法律的制裁以后再次回归社会,在信息化如此发达的今天,舆论的偏激导向对原被告的家⼈也是⼀种伤害,侵蚀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被告⼈权利保障。
4.缺乏评论导向的引导
快播案庭审控辩⽅激烈的法庭讨论,使得舆论偏向于被告,道德标准和法律性评论之间就会出现冲突,公众往往⽤常识和感性去判断案件的⾛向,⽽⽆法理性的运⽤法律去进⾏解读。⽹络庭审直播使民众有
了更多的管道来了解案件审判的全程,也更便利地通过⽹络来表述意见,法官需要正视这种民意,但⼜需要我们通过⼀系列制度来避
免以民意代替司法裁判。
六、我国⽹络庭审直播潜在的危险
1.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民众以知情权为基础的参与,却可能与另⼀项重要的宪法性权利—隐私权相冲突。⽹络庭审直播显然使被告⼈、被害⼈、证⼈等⾚裸裸地展⽰在⽹络这⽆边⽆际的公开世界中,特别是⽹络庭审直播中直接涉及被告⼈的基本个⼈信息,并通过庭审对案件事实进⾏细致的展⽰,这些都将涉及当事⼈的隐私。在民众的知情权和当事⼈的隐私权之间,我们需要作出权衡,⽽不是顾此失彼,不能将某⼀种权利极端化。
2.⾔论⾃由权与独⽴审判权的冲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论的⾃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作⼈员的违法失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络庭审直播给了普通民众⼀个窗⼝来了解审判的过程,同时也给予民众通过⽹络或其他途径来发布评论、阐述观点、批评司法甚⾄是谩骂、攻击的管道。舆论如果司法,审判独⽴将会
备受压⼒。
3.审判程序异化,背离司法改⾰⽬标
过度追求⽹络庭审直播的社会效果会使法庭审判滑向形式主义司法的深渊,使得⽹络直播庭审沦为作秀和剧场,偏离司法改⾰的轨道。
七、我国⽹络庭审直播规范化建议
1.选择典型案件,控制直播频率
直播案件要有贴近⽣活的普遍性,最好能让受众通过关注直播来掌握⼀项法律知识。从法律⾓度⽽⾔,要在允许公开审理案件中选择案件,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不能进⾏直播。从新闻⾓度⽽⾔,要想赢得⽹民公众的长期关注,选择直播案件所触及的法律问题最好是当前的焦点和热点,要充分考虑:⼀、案件的重要性和趣味性;⼆、案件和涉案⼈员的新闻价值;三、案件的教育价值和社会价值;四、案件的预期审理时间;五、刑事、民商事、⾏政案件数量均衡,避免案件雷同,确保直播的信息量⼤、覆盖⾯⼴。
2.全⾯直播庭审,突出争议焦点
对法庭审判过程只作实况同步播报,并且反映庭审进程必须是客观的、全⾯的。⼀定要实事求是、原汁原味地反映庭审活动的本来⾯貌,确保程序完整,内容准确。不能凭主观臆想进⾏推理、判断或随意夸⼤,防⽌使⽤煽情和带有暗⽰、倾向性的语⾔,不能只播报其⼀不播报其⼆,或只报道当事⼈有利的⼀⾯,⽽不报道不利的⼀⾯,以免误导公众。⼒求做到实事求是、原汁原味、不带倾向性。
3.保障公众知情权与保护合法隐私权
庭审涉及到的三个主体:原被告、家属、证⼈。对诉讼当事⼈和参与⼈隐私的顾及和保护,⾸先要以严格遵守公开审判及新闻报道原则中关于个⼈阴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未成年⼈保护、严禁传授犯罪⼿段及宣传有伤风化情节等具体规定为基础;其次,要树⽴保护
诉讼当事⼈和参与⼈与案件⽆关的个⼈信息不被传播的观念,当直播中涉及与案情⽆关的诸如家庭住址、个⼈照⽚等⾃然⼈的基本情况时,要进⾏必要的技术处理。
4.做好风险评估,准备应对预案
提⾼法官庭审驾驭、预测、筹划、协调和应变能⼒。组建专业庭审直播⼯作⼈员,对于庭审直播的⼯作⼈员不仅要有新闻知识,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庭审直播前准备好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情况,从⽽提升直播效果。
⼋、结语
⽹络庭审直播应为“互联⽹+”时代司法新常态,“互联⽹+”庭审的技术让庭审变为法治的课堂,让围观的⼴⼤⽹民成为个案司法公正的见证者,让程序正义真正成为看得见的正义。⽹络庭审直播本⾝并不是⽬的,⽽是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段,只有将庭审⽹络直播从法律、制度、专业⼈员、技术程序等⽅⾯逐⼀完善,趋利避害才能够真正实现其宣扬法治,公正审判的⽬的。⽆论如何,⽹络技术应当被善意的应⽤,法律公正应当被强烈的信仰,⼆者的结合更应当为整个司法⽂明⽽服务。应结合我国国情建⽴⼀个尽量满⾜各⽅权益、避免各种消极影响的庭审⽹络直播规范,实现司法利益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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