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舆论对个案审判的关注不利于司法公正一辩稿
⼤众舆论对个案审判的关注不利于司法公正⼀辩稿
谢谢主席,现场的各位⼤家好!
听完了对⽅辩友⼀番慷慨激昂却漏洞百出的论述,让我更加坚信了我⽅观点,⼤众舆论对于个案审判的关注不利于司法公正。
让我们看看对⽅的错误所在,其⼀,……,其⼆,……
只有明确了定义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让我对对⽅的定义进⾏补充。
(当社会出现某⼀新问题时,社会体中的个⼈,基于⾃⼰的物质利益和⽂化素养,⾃发地、分散地表⽰出对这⼀问题的态度。持有类似态度的⼈逐渐增多,并相互传播,相互影响,凝聚成引⼈注⽬的⼤众舆论。由此可见,)⼤众舆论具有⼀定的社会影响,强烈的倾向性和情感⾊彩。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司法公正建⽴在司法独⽴的基础上,⼜包含程序公正,即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和实体公正,即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前者为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后者为根本⽬标。
基于上述概念,再让我们来看看⼤众舆论对个案审判的关注带来的不利之处为什么说是全⾯⽽不可控的。
⾸先,要谈司法公正,就要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即司法的独⽴性。司法权的独⽴性是其基本属性之⼀,我国宪法第126条,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都规定:“⼈民法院依照法律独⽴⾏使审判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司法权的独⽴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马克思早就指出:“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公众毕竟不是法律⼯作者,⼤众舆论往往带有很⼤的随意性和情绪性,对事物的评价标准具有很⼤的主观性。是否甚⾄会出现“舆论审判”的情况?回顾马加爵案,案件尚未定论,媒体⽹络上便充斥着暗⽰马加爵将被判处死刑的⾔论;甚⾄在张⾦柱⼀案的判决书中出现了“不杀不⾜以平民愤”之类的⾮法律⽤语,舆论是否了审判结果?⽽《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得确定有罪。”今⽇被舆论左右丧失了独⽴性的司法权将来⼜会被什么左右?司法公正⼜从何谈起?
其次,⼤众舆论⾃⾝存在其全⾯的不可控的弊端。其⼀,法官判断是⾮的标准是法律原则,⽽⼤众的标准更倾向于道德伦理准则,当法律的正义与道德的正义产⽣⽭盾,如马尧海案,是会出现⼀种只要公众出离愤怒,司法机关就得介⼊调查,平息众怒,⽤司法来维护道德上正义,“置恶⼈于死地”的倾向?其⼆,⼤众对于个案的了解的来龙去脉,细节证据的了解⼤都来⾃媒体或道听途说,再者,由于⼤众不具备完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加之媒体报道的⽚⾯性和情感性,很容易出现极具倾向性的意见,甚⾄对案件妄加评论,在未结案前对法官独⽴判案产⽣较⼤压⼒。如邓⽟娇案还未开庭,舆论已是“为民除害”,“正当防卫”等⼀边倒的局势,当⼤众舆论的压⼒强加于审判之上,法律是否还是审判个案的唯⼀依据?
最后,我⽅并不否认⼤众舆论的利处,但不应该影响到司法公正,同时司法公正也不仅仅局限在个案审判中,若在个案审判中做出了先例,上述全⾯⽽不可控的不利之处带来的问题在其他的案件审判中是否会是⼀发⽽不可收拾的?
综上,我⽅坚定认为,⼤众舆论对个案审判的关注不利于司法公正。
个案,司法公正
发表看法→⼤众舆论→看到的事实
对个案(特殊的,证据不充分,情理冲突,)的关注→对其他案件的关注
有些民意确实可以起到外部监督的作⽤,助推相关部门对⼀些案件的介⼊和调查,但有些过于偏激的民意有时难免会形成⼀种舆论暴⼒,司法机关,甚⾄左右定罪量刑。
防守线:媒体报道不属实底线:⼤众舆论⼀定有好有坏
⼤众包括不参与的律师法官实体证据真正了解案件过程
利处可以替代,监督不应该以这样的⽅式存在于审判过程
个案:⼤众关注度⾼,事实认定模糊,主观与客观的冲突。1.事实认定2.审判结果
⽴案→审理→判决
(重组回放,证据去伪存真,形成证据链)
证据提交时间,夸⼤其中的部分证据,溥仪远东法庭
谁提出谁举证,知情权
不利于为什么不禁⽌
社会影响极⼤
法官受贿
对其他案件审判的不好影响
1.对
2.法官误认真相,法官迫于外界压⼒。
公众的意见是正确的但是破坏了程序公正。
人民的正义为什么播不了造成不利影响的舆论应被禁⽌
正⽅:
1.将案件置于阳光之下,让审判更加谨慎,让审判过程更加透明
2.舆论监督,司法不被被滥⽤
3.“阳光⼯程”→政府⾏政
4.⾔论⾃由权
5.可能性与现实性
弊是全⾯的不可控的,利是部分的。弊⼤于利。
1.司法独⽴
2.舆论的部分虚假性,盲⽬性
法律完善→证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法执法司法)
法情平衡:其他的途径,法律之外解决情问题⽽不是更改法律
⼤众舆论没有错,⼲涉司法公正就是错
全是属实的→⼀家媒体
舆论监督是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需要⽽对司法活动中肯、也可能是很尖锐的评判,⽽⼲涉司法却是为了个案中⼀⽅当事⼈或者媒体记者⾃⾝的利益⽽以舆论的形式向司法者施压;舆论监督应该采取客观中⽴以及建设性的态度,⽽⼲涉司法却往往主观臆断乃⾄置显⽽易见的事实于不顾⽽妄加猜疑。
关注不⼲涉法官有其⾃⾝素质
→有没有民意都⼀样,既不有利也不不利
事中监督:按法定程序办事→⾏使监督权
事后监督:
媒体出现这些舆论反映的未必是事实真相,他们站在⾃⼰的⽴场上,为了博⼈眼球⽽造出,审判不可能
以此为参考
梁祯灏 2013/11/16 19:58:22
⼤众舆论杂⽽乱,往往是由道听途说⽽得
还有,⼤众舆论中的监督是在完善⽴法,没有作⽤在司法公正上
摩尔曼斯克 19:58:50
我们昨天就是基于这⼀点想的
⽴法公正和执法公正
梁祯灏 20:22:19
在哪⾥
摩尔曼斯克 20:22:38
我们在哪⾥吗
梁祯灏 20:22:46
对啊
摩尔曼斯克 2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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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不利于司法独⽴。司法权的独⽴性是其基本属性之⼀,我国宪法第126条,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都规定:“⼈民法院依照法律独⽴⾏使审判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司法权的独⽴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马克思早就指出:“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公
众毕竟不是法律⼯作者,⼤众舆论往往带有很⼤的随意性和情绪性,对事物的评价标准⼜具有很⼤的主观性。当⼤众舆论的压⼒强加于审判之上,法律是否还是审判个案的唯⼀依据?是否甚⾄会出现“舆论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情况?今⽇被舆论左右丧失了独⽴性的司法权将来⼜会被什么左右?司法公正⼜从何谈起?
第⼆,不利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即要求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并在司法过程中,遵循从⽴案到审理再到判决,⼀套完整的司法程序。然⽽,……,例如近⼏年,在⼀些个案的审理过程中,当事⼈⼀⽅或双⽅常常会邀请⼀些知名的法律专家和学者,通过论证会的形式为案件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这种具有⼀定偏向性的专家意见书利⽤⼤众专业法律知识的缺乏和对专家学者的信任,制造舆论声势,⼲扰审判进程,影响法官判断,前华夏银⾏⾏长段晓兴涉嫌受贿案,成克杰⾸席辩护律师张建中被控涉嫌帮助“巨贪霍海⾳”伪造证据案,全国⾸例法院院长⾃诉律师诽谤案等案例,历历在⽬。
第三,不利于实体公正。实体公正即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然⽽,法官判断是⾮的标准是法律原则,⽽⼤众的标准更倾向于道德伦理准则,加之媒体报道的⽚⾯性和情感性,很容易出现极具倾向性的意见,甚⾄对案件妄加评论,在未结案前对法官独⽴判案产⽣较⼤压⼒。回顾马加爵案,案件尚未定论,媒体⽹络上便充斥着暗⽰马加爵将被判处死刑的⾔论;邓⽟娇案还未开庭,舆论已是“为民除害”,“正当防卫”等⼀边倒的局势,甚⾄在张⾦柱⼀案的判决书中出现了“不杀不⾜以平民愤”之类的⾮法律⽤语,舆论是否了审判结果?⽽《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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