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内控及问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范围
(一)本规定明确了本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内容与要求。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管理。
第三条 术语定义
(一)本规定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二)本规定所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本规定所称查询部门指各分支机构负责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的工作部门。
(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以及相关统计数据。
(五)查询用户指查询部门内部经总行征信中心授权,登录本行征信风险管理平台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工作人员。查询人指申请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法人机构(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第四条 政策与原则
获得管理员权限(一)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本行征信业务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信贷管理部
负责征信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企业贷款、个人贷款、担保等范围的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各级用户的管理、信息查询和使用以及异议处理,指导错误数据修改等。配合人民银行做好信用信息的数据核对、核查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个人信贷业务征信日常工作的开展。对各支行征信相关人员每年培训一次征信业务知识。
第六条 公司银行部、小微企业经营中心、个贷经营中心(以下简称经办业务部门)
负责企业贷款、个人贷款、担保等范围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录入、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核查、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等。配合信贷管理部做好信贷客户的信用信息数据核对、核查等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征信各项日常业务的开展。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 用户管理
第七条 本行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角与权限分别为:
(一)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具体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二)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1.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2.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第八条 用户角职责
(一)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造册,以备征信服务中心检查。
(二)数据上报员应按征信服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本行的数据。
(三)信息查询员负责本机构个人贷款审批、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审核、风险管理的业务等相
关信用报告查询。
(四)保存与查询目的相关的原始文档,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有权对各行查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五)查询情况以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查询记录为准。
第九条 用户的创建
(一)各级用户的创建规则
1.总行级用户管理员由征信服务中心负责创建。
2.总行级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总行的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机构的用户管理员,以此类推。
(二)根据工作需要,需新增总行级用户管理员时,应先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征信服务中心根据需要为该机构增加新的总行级用户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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