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1.22
【字 号】怀政办发〔20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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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21.01.01
偶像电视剧∙【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2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怀化市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2日
 
怀化市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
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第三条  市医保局主管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规范、指导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基金征缴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
  第四条  用人单位以及职工、城乡居民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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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受委托的基本医疗保险代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各县市区应当按规定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工作。
  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用人单位新增在职职工,职工退休、死亡、调入或调出本市,应及时办理参保人员异动登记手续。
  市场监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向医保部门开放信息查询渠道,便于医保部门及时掌握用人单位的成立和变更情况,以及个人的出生、死亡、户籍、婚姻、迁移、注销等情况。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新增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特殊人标识登记、缴费费率登记、单位人员异动等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分享。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费基数、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当缴纳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并应按月将缴纳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以及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费原则上由职工个人于每年3 月底前按年度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城乡居民按规定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次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部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费率可选择10%的包含个人账户保障模式或7%的单建住院统筹保障模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执行。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高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准值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基数按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准值60%计算。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税务部门按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准值确定应缴数额。
  第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祖国100周年祝福语  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全额资助;对农村贫困人口、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按全省统一规定予以补贴。不足部分可通过财政补助等渠道给予资助,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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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待遇和享受条件
  第八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部分纳入最高支付限额范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病医疗互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45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实
际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病保险年度最高实际支付限额30万元。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后,职工从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和生育补助待遇。用人单位及职工当月不缴纳保险费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从下月起停止支付用人单位职工的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完成缴费后,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90天内(含90天)取得本市户籍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疗保险断保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扶贫部门认定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参保的)未能在统筹地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医疗费用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等规定。超出目录规定外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200元。参保患者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按相应级别医院起付标准的50%收取,累计起付不超过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十一条  城镇职工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三级医院报销84%,二级医院报销89%,一级医院报销94%。退休人员住院的,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再提高3%。大病医疗互助保险不分医院级别,统一按92%报销。
  城乡居民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三级医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75%,一级医院报销90%。
  未定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各县市区协议约定标准执行,各县市区予以互认。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市外住院的按国家、省异地就医结算相关规定执行。除危重症急诊外,未按“县域内实施首诊、县域外逐级转诊”住院,参保患者在结算医疗费用时,应降低15%的报销比例。
  三级医疗机构开展的日间手术项目、急诊抢救期间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参保人员住院前72小时内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院观察的医疗费用,其日期与住院日期相连续的,可列入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按照45岁以下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7%划入(含个人缴纳2%);46岁以上到退休前的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2%划入(含个人缴纳2%);退休人员按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4%划入,但本人退休费高于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3.4%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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