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12.28
【字 号】苏食药监规〔2015〕4号
【施行日期】2015.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食药监规〔2015〕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8日 
江苏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强化食品药品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保障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等文件要求,依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归集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评定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和实施信用分类差异化监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包括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药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下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者,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餐饮服务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建设全省食品药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担本级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指导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含区)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采集录入、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监管、信用档案管理等工作,并承担其发布信用信息的解释及责任。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七条 省局以静态登记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为基础,建立全省上下联通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江苏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共享对接。
  第八条 按照“谁许可、谁建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的信息包括:基础信息、监督管理信息和社会监督信息等。
  (一)基础信息
  1.基本信息:生产经营者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纳税人登记号)、注册资金、地址等各项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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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从业人员信息: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等人员的信息;质量管理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和生产负责人变更备案信息。
  4.产品信息:生产经营品种名称、产品注册证编号、产品条形码;批准文号、执行标准,生产品种及产品注册证补充申请批件或备案件、再注册信息;委托或受托生产信息;委托检验信息;接受委托生产信息;是否为中标基本药物;产品备案编号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等内容。
  5.历史信用信息:依据本办法对生产经营者确定的历史信用等级记录信息。
  (二)监督管理信息
  1.监督检查信息:对生产经营者日常检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信息及责任约谈和整改情况。
  2.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监督抽验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对生产经营者的处罚情况,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产品处理和整改情况;风险监测发现问题产品信息,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企业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产品情况,包括召回级别、召回日期、处理情况和召回结果等;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处置情况。
  3.行政处罚(处理)信息:食品药品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反映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信息,并经核查确认的信息和处理结果;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信息,经核实后移交工商部门查处、责令暂停销售及公告等相关信息。
  (三)社会监督信息
如果云层是天空的一封信什么歌  1.表彰奖励信息:相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对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方面的表彰奖励、行业推荐、典型示范等信息。
  2.社会组织监督信息:行业协会或者社会组织反映的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信息,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
  3.媒体曝光信息:媒体曝光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信息,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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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需要记录的信用信息。
  第九条 信用信息按照“谁许可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抽验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级录入及管理。有关信息须经录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 信用信息应以食品药品监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许可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质量公告、监督检查记录等为依据。
  公共事业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验、行政处罚完成5个工作日内归集、录入各类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除螨吸尘器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建立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生产经营者终止生产经营或者关闭的,在缴销食品药品许可证书后,其信用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未按规定归集、录入、披露信用信息的,或者过失归集、录入、披露不真实信息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或者故意录入虚假信息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小本生意项目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平、公正、审慎原则。
  (二)以遵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标准。
  (三)以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主观过错的大小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辅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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