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6.27
河南戏剧大全【字 号】豫政办 〔2016〕114号
【施行日期】2016.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 〔2016〕11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戏曲具有悠久的历史、独特的魅力和深厚的众基础,是表现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我省是戏曲大省,文化积淀深厚,以豫剧、曲剧、越调等为代表的数十种地方戏曲,是中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精神,促进戏曲繁荣发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众精神文化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
、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扬弃继承、转化创新,保护、传承与发展并重,更好地发挥戏曲艺术在建设中华民族精神家园、打造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中的独特作用。
  (二)总体目标。紧紧围绕文化强省建设,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健全戏曲艺术保护传承工作体系、学校教育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传习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完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机制、戏曲工作者扎根基层潜心事业的保障激励机制,大幅提升戏曲艺术服务众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培育有利于戏曲活起来、传下去、出精品、出名家的良好环境,形成全社会重视戏曲、关心支持戏曲艺术发展的生动局面。
  二、实施地方戏曲振兴工程,加强戏曲保护与传承
  (三)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建立具有地方特的戏曲剧种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
  (四)实施地方戏曲振兴工程。加强地方戏曲保护与传承,鼓励设立戏曲发展专项资金或基金,
扶持本地戏曲艺术发展。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地方戏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实施抢救性记录和保存。支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地方戏曲保护与传承工作。支持豫剧、曲剧、越调等品牌剧种的保护与传承。实施河南戏曲音像集萃工程,做好优秀经典戏曲录制工作。
  (五)加强戏曲文化展示和研究。各级文化馆、博物馆要为戏曲展演提供场所。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加强对戏曲实物的收藏与展示,开展对戏曲文化的研究,促进戏曲与科技、教育、旅游等融合发展。
  三、加大政府购买力度,支持戏曲剧目创作与演出
  (六)加大戏曲创作扶持力度。实施戏曲剧本孵化计划,积极争取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戏曲企业的优秀戏曲剧本创作项目予以支持。各级财政要支持开展“三个一批”优秀戏曲剧本创作扶持工作,通过“征集新创一批、整理改编一批、买断移植一批”,调动全社会戏曲剧本创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出一批优秀戏曲剧本。加大剧本征集力度,建立优秀戏曲剧本共享资源库,实现全省戏曲剧本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国家艺术基金,加大对优秀戏曲剧目创作生产的扶持力度。
  (七)加大政府购买力度。根据当地众实际需求,将地方戏曲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农村为众演出。把下基层演出场次和演出效果列为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考核指标内容。
  四、改善戏曲生产条件,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
  (八)改善戏曲创作生产场地条件。把简易戏台纳入村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范围。城镇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合理布局文化特别是戏曲演出空间,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保护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合理利用,使有条件的古戏台、历史建筑、工业遗址等成为特鲜明的戏曲演出聚集区。县级及以上的艺馆、文化馆建设按照国家公布的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综合设置戏曲排练演出场所。鼓励艺馆、文化馆(站)等通过资源共享、项目合作等方式,为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免费或低价提供排练演出场所。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中戏曲类保护利用项目的比重。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帮助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解决排练和演出场所问题。
  (九)实行差别化的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关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提出戏曲教学排练演出场所建设要求。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独立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支持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严格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供后监管,需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单独建设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要在用地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改变用途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
  (十)重点资助基层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积极争取中央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及以下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方面给予支持。根据基层实际,各级财政要为转企改制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取得演出许可证的划转为研究类、传承保护类或其他文化单位配备流动舞台车。
  (十一)实行财政配比政策。各级财政参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对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捐赠收入实行同级财政配比政策。
  (十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转企改制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有关优惠政策。落实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免征部分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等各项已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
  (十三)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表演团体。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设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扶持地方戏曲的传承发展,营造有利于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的良好环境,发挥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的综合效益。
  五、完善戏曲人才培养和保障机制,加强戏曲人才培养
  (十四)加强学校戏曲专业人才培养。研究新形势下加强戏曲教育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对中等职业教育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实行免学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大中专戏曲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鼓励戏曲表演类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参与戏曲职业教育教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双向进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戏曲职业院校设立技艺指导教师特设岗位,成立戏曲名家工作室。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与戏曲职业院校合作,建立学生学习(实践)基地及人才培养基地。各级文化部门要加大对优秀戏曲创作表演人才培养项目的支持力度。
  (十五)完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青年表演人才培养机制。鼓励当代戏曲名家收徒传艺。通过名
家传戏、戏曲名家收徒传艺等多种方式,支持各级各类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学校、研究机构传授戏曲表演艺术精粹。建立戏曲院校青年教师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青年骨干“双向交流”机制,为培养新一代青年拔尖人才创造良好条件。
  (十六)畅通引进优秀戏曲专业人员通道。保留事业性质和划转为研究类、传承保护类机构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公开招聘戏曲专业技术人员时,要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和戏曲专业人员特点,注重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和艺术成就,合理确定招聘方式,按照特人特招、特事特办原则引进优秀专业人员。
  (十七)扩大职称评审范围。将转制为企业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十八)切实保障戏曲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可购买商业保险,切实维护戏曲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团体、社会资本等对戏曲武功伤残、患职业病等特殊人员进行救助,有条件的可以发起设立戏曲从业人员保障公益基金会。
  六、加强戏曲普及和宣传,扩大地方戏曲社会影响
  (十九)加强学校戏曲通识教育。强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戏曲内容的教育教学,大力推动优秀戏曲进校园,支持优秀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各级各类学校演出。大中小学要采取多种形式,争取每年让学生免费欣赏到1场优秀的戏曲演出。向中小学生推荐优秀戏曲。严把到学校演出和向学生推荐的戏曲剧目的内容质量关。鼓励学校建设戏曲社团和兴趣小组,鼓励中小学与本地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合作开展校园戏曲普及活动。鼓励中小学特聘校外戏曲专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担任学校兼职艺术教师。
  (二十)增强戏曲社会影响力。建立全国豫剧团体联盟和全省戏曲演出院线,定期组织中原戏曲艺术保护与传承发展研讨交流活动,发挥戏曲理论、戏曲评论对艺术实践的引导作用。鼓励对优秀经典戏曲剧目进行影视创作,鼓励开设、制作宣传推广戏曲作品、传播普及戏曲知识的栏目节目。鼓励电影发行放映机构为戏曲电影的发行放映提供便利。发挥互联网在戏曲传承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通过新媒体普及和宣传戏曲。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戏曲宣传力度,报道传承发展戏曲的好经验、好做法,报道戏曲领域树立新风、弘扬美德、服务人民的精神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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