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材料1:某旅游饭店要求以某种价格承接某旅行社组织到这一区域旅游的游客,协议签订一段时间后,饭店觉得它在价格方面不合算,要求旅行社提高价格,遭到旅行社的拒绝,旅行社并就此提出中止协议的请求。
材料2:某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昆明五日游”旅游合同,合同约定是住三星级宾馆,但在旅途中除一个晚上住在三星级宾馆外,其余三晚都住在一个门口挂有“准三星级宾馆”匾牌的乡间招待所,游客非常气愤,指责旅行社违约,导游解释说,三星级和准三星级也没有多大差别,因此,构不成违约。
请问:(1)材料1中哪一方违反了《合同法》原则?违反的是什么原则?
分析:(1)材料1中饭店违反了合同法原则。违反的是《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2)材料2中旅行社违约.其依据是违反了《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其原来的承诺。
案例2
杜某夫妇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港、澳16日游"旅游团。在临登飞机时,旅游者发现,该旅游团是由6家旅行社组织的,大家手中的旅游日程各不相同。更让旅游者感到疑惑和骚动不安的是,该旅游团没有领队,而团队绝大多数是初次跨出门。
这个出国旅游团在整个旅途中遇到许多困难。在国外如何转机,入境卡怎么填,需要哪些旅行文件,怎样与旅行社接洽等无人过问,在新加坡入境时,因不熟悉情况,旅游团被边检部门盘查一个半小时之久,影响了游览活动。旅游过程中,因没有领队与接待社协调,原来的日程安排被多次变更。旅游团在异国他乡,人生地不熟,只好听从导游的摆布。旅行结束后,杜某夫妇以旅行社未提供相应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其损失。
旅行社辩称,组团人数不足,由若干家旅行社将旅游者拼为一个团,是旅行社的通常作法,只要按约定准时出游,是否告知旅游者并没有实际意义;此次组团出境旅游,事先双方并没有约定派领队,因此,旅行社未派领队并不构成违约。
请问:旅行社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签约旅行社不得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根据《旅行社条例》第36条规定,旅
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做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旅行社条例》第55条规定,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提供领队服务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旅行社条例》第30条规定,旅游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根据《旅行社条例》第56条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
案例3
1998年7月,李某等28名旅游者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兴城三日游"。按旅游协议所定的交通、住宿等标准,旅游者每人交纳旅游费388元,然而,在旅游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该旅行社却将原承诺的“空调旅游巴士”换成普通“京通”大客车,将“双人标准间"改为4人间,且卫生间公用,李某等游客以旅行社违约为由,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投诉的旅行社一方辩称:兴城是近年来新开发的旅游地,各方面旅游设施有限;再加上暑假是旅游旺季,大批旅游者涌入,造成旅游交通用车、住宿的困难。旅行社之所以降低档次标准接待,是由于无法左右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并非旅行社的主观愿望。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若需要赔偿,也只能是退赔差额.
请问:旅行社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本案中,被投诉人所辩称的免责事由不能成立,其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不符合规定。
一、被诉人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旅游协议"是有效协议,当事人都要自觉遵守.被诉人在履行”协议”时,未按约定的档次标准安排交通和住宿,已构成违约行业。
二、被诉人存在主观过错。为旅游者安排交通和住宿是被诉人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旅游行社在组团和签旅游协议时,应该考虑旅游地的接待能力。而兴城的接待能力有限,也并不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被诉人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盲目招徕组团,是自身的过失造成"协议”不能完全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投诉人要求被诉人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缺乏法律的依据:被诉人只退赔差额也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六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寮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故裁定被诉人赔偿投诉人直接经济损失100元/人,支付同额违约金30元/人;赔偿旅游车差价20元/人,支付同额违约金20元/人.
案例4
1999年2月,某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2月11日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导游关某担任该团陪同。关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 日改为购物。观光团的团员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关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日晚天降大雪,2月14日晨该观光团赴长城时,“雪拥居庸车不前”,积雪封路,只得返回。翌日,该观光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观光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则辩称,改变旅游行程,属导游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关某辩称,造成长城未能游览,是由于大雪封路的原因,属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1)导游员王某的辩称合理吗?如果不合理,其行为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2)旅行社的辩称合理吗?如果不合理,其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一:导游员的辩解不成立.
导游员的辩解不成立。在游览过程中,未经旅行社允许或者客人要求不能私自更改行程。
不可抗力,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导游没有按照旅游合同计划,擅自变更旅游计划,发生不可抗力后,导致某些项目旅行社不能履行。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不可抗力的出现,但不可以免除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二:旅行社的辩解也不成立.
导游是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游客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其所属的旅行社应对游客进行赔偿.
案例5
2000年3月,导游人员王某受旅行社委派带团赴新、马、泰旅游,当行至泰国时,游客李某提出请王某带其到情场所“见见世面",导游人员王某对此要求当即予以拒绝。为此,游客李某觉得很没面子,心怀不满,在团里散布有辱王某人格的闲话。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作为导游人员,王某能否拒绝游客的上述要求?为什么?
(2)导游人员王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言行应当怎么办?
分析:(1)王某有权拒绝游客的要求。因为这是违反导游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对此,《导游人员管理条理》规定,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2)导游人员王某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反映,依法维护人格尊严.
案例6
1999年9月,导游人员陈某接受旅行社委派,担任某旅行社的导游工作。按照旅游行程,该旅游团在杭州应游览5个旅游景点.陈某为了带团多购物,擅自取消了四个旅游景点,而将两个半
天的时间用于购物,从中收取回扣,此事被游客投诉。经查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情节严重,予以5000元的。陈某对此处罚不服,认为多购物是有些客人提出来的,不是自己的责任,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的处罚过重。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1)陈某的辩解是否成立?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处罚是否符合法规规定?为什么?
1.陈某的辩解不成立。因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立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浏览活动,不得擅自减少浏览项目。广州旅行社排名
2.不符规定.按照《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导游证
案例7
1998年7月,旅游者黄某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其在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在某景区餐厅用餐后,发现置放在旅游车上摄像机被盗。经检查,担任该旅游团导游员的许某在游客下车用餐时,没有提醒客人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而且当客人下车后,导游人员
许某没有检查车窗是否关紧,司机也下车,以致车上无人看管物品。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对客人被盗的摄像机等物品,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2)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此类情形,导游人员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分析:(1)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导游人员许某没有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所以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依照《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导游人员应当提醒旅游者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并检查车窗、门窗是否关闭,并要示司机留在车上,以防不测)。
案例8
1988年5月,某旅行社承办的H6270台胞团,5月10日由广州入境,原计划11日晨从广州飞
往桂林.因无机票,改在11日下午深夜零点以后飞往桂林。下午6时左右进入广州机场候机,直等至深夜零点以后,机场突然通知航班取消,改次日上午飞桂林.因时间延误,游漓江船已起航,经多方联系,只能中途登船,游江半截。原计划13日下午飞西安,因无票,直到17日下午五时半才飞离桂林.由于前后被困时间多达六天,后面的旅程无疑将受严重影响。因此,有旅客提出退团,还有旅客提出其他要求。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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