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少年的你,未成年人保护
《“未”你而来,守护少年的你》
甲: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是21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存亡、民族的振兴,关系到革命前辈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大问题。
乙:因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它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甲:近年来,校园欺凌、儿童被性侵、未成年沉迷人网络沉迷等相关问题频频进入公众视野,越来越受到关注。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家庭的梦想,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呵护家庭的梦想,一起走进今天的直播间让我们通过以案说法,聊聊“未成年人保护那些事”。
案例1甲:邹某从小随父母生活在A省某市,后邹某的母亲因工作变动将邹某带至B省生活、上学,邹某父亲仍在A省工作。邹某母亲因工作原因,对邹某的学习、生活关心较少,邹某父亲也只是偶尔电话问候。由于生活习惯等原因,邹某无法很好融入新的生活环境,开始与社会上
的闲散青年接触,时常不回家。2020年5月,15岁的邹某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邹某父母未能引起重视,仍疏于对邹某的教育、管理。2021年3月,邹某因与多人打架斗殴,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乙:家庭教育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式实施,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或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通过发出家庭教育令,引导其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能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
甲:那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范围具体有哪些呢,我国法律法规是怎么设定和罗列的?
乙: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和各项内容,主要体现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这三部法律中。
而对于未成年人需要被保护的权利范围问题,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中,明确写明: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甲:对于校园霸凌这个问题,作为校方和老师需要做些什么呢?
乙: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甲:案例2:2019年10月,某学校年满15周岁的男生小明(化名)与该校女生小花(化名)成为QQ好友,之后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在聊天过程中,小花明确告知小明自己年仅13周岁,小明依然与小花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小花怀孕。2020年下半年,检察机关将小明以涉嫌罪移送法院起诉。
乙:虽然这两个未成年人是恋爱发生关系,但是,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明知是14周岁以下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罪论处,从重处罚。
甲: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绝大多数涉罪未成年人的性格、人格的形成、价值观的塑造存在的问题并非是未成年人自己导致的,更多的是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国家保护的缺失缺位,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后果要社会共同承担。
乙:是的,保护未成年人不仅是家庭、学校的问题,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也是需要纳入保护体系之中的,那么我问一下阿老师,对于我们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号检察建议你是否理解?
甲: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国家教育部发出了历史上首份检察建议,简称“一号检察建议”。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涉及性侵害犯罪主要有罪、猥亵儿童罪、组织介
绍罪等。性侵害未成年人是指加害者以暴力、威胁、权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未成年人,对其形成性伤害的违法行为。
乙:那么落实措施又是如何呢?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甲:(一)提醒未成年
1、让孩子明白什么是性侵犯和受到性侵犯怎么办,使孩子懂得,自己的身体任何人都无权抚摸或伤害,受到侵犯应向信赖的成年人和警察求助。
2、孩子外出,应了解环境,尽量在安全路线行走,避开荒僻和陌生的地方。
3、晚上女孩外出时,应结伴而行。衣着不可过露,不要过于打扮,切忌轻浮张扬。尤其是年幼女孩外出,家长一定要接送。
4、女孩外出要注意周围动静,不要和陌生人搭腔,如有人盯梢或纠缠,尽快向大庭广众之处靠近,必要时可呼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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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女孩外出,随时与家长联系,未得到家长许可,不可在别人家夜宿。
6、应该避免单独和男子在家里或是宁静、封闭的环境中会面,尤其是到男子的家里去。
7、在外不可随便享用陌生人给的饮料或食品,谨防有麻醉药物;拒绝男士提供的情影视录像和书刊图片,预防其图谋不轨。
8、独自在家,注意关门,拒绝陌生人进屋。对自称是服务维修的人员,也告知他等家长回来再说。
9、晚上单独在家睡觉,如果觉得屋里有响声,发觉有陌生人进入室内,不要束手无策,更不要钻到被窝里蒙着头,应果断开灯尖叫求救。
10、受到了性侵害,要尽快告诉家长或报警,切不可害羞、胆怯延误时间丧失证据,让疑犯逍遥法外。
乙:提醒家长朋友
1、不要轻易把孩子交给除家人以外的人照顾。
2、细心观察孩子的异常反应。
3、经常检查孩子下身及内衣裤。
4、防性侵害教育要从小抓起,反反复复讲给孩子听,不要担心听不懂。
如果不幸发生被侵害事件,要冷静,及时报警,进行身体检查,收集保留证据;及时求助专业人士,同时进行心理辅导。
甲:刚才我们讲到了强制报告,那么什么情形需要报告呢?
乙: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甲:不报告会有什么后果呢?
乙: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及时报告使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予以表彰奖励。同时,还会对报告人的信息进行保密。
甲:今天的直播间还有一个重要内容,针对当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持续上升态势的情况,在2018年10月“一号检察建议”发出后,最高检与教育部、公安部经过多次研究,最终形成《入职查询意见》,为有效遏制犯罪,加强源头预防提供了依据。那么,什么是入职查询?我想屏幕前的各位老师以及直播间的阿主任比其他行业的朋友们更理解。
乙:是的,这个我给大家解释一下吧,入职查询制度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从而把‘大灰狼’挡在校园之外,有效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其中,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包含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都需要落实《入职查询制度》。
甲:接下来我们一起观看一段视频更好的理解一下怎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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