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人才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满足公司人才居住的需求,不断提升人才居住环境,实现公司人才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政府关于人才住房管理及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中“人才公寓”是指公司向政府申请的专项用于人才就业的生活配套租赁公寓。
第二章 条件
第3条 与公司签订全职劳动合同,且在公司正常缴纳社保或缴税;
第4条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高级职业技能资格,或取得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人才认定;
第5条 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小产权房)或住宅建设用地、未购买或租赁保障性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购房补贴;
第6条 人员未同时享受任何形式保障性政策性租房补贴政策(包括高、中、初人才安居租房补贴,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等);
第7条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上述第3、4、5、6条才有资格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员工本人或配偶已申请到深圳市人才安居房、保障房的等政府性住房的不可同时申请人才公寓。
第三章 原则
第8条 每年度根据《员工积分入住人才公寓评分细则》对符合入住人才公寓的条件的员工进行评分,按照评分的高低及人才公寓情况依次分配;
第9条 人才公寓按一人一套分配,未婚员工原则上只分配一房或一房一厅户型;
第10条 租赁合约由公司与政府三年一签,按相关规定,公司与员工一年一签租赁协议书。
第11条 公司与政府租赁期满后,员工应积极配合公司退让房屋,若公司续租,员工可按照本管理办法和公司相关规定再次申请入住人才公寓资格。
第12条 根据政府保障房入住要求,符合条件的员工入住人才公寓不得转借或转租,不得擅自
改变居住用途。如有违反的,责令立即退房,并核销该员工终身入住人才公寓资格;
第13条 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入住人才公寓资格的员工,取消其人才公寓入住资格,并按《员工手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14条 入住人才公寓期间,入住员工(含配偶)购买本市商品房、安居房或申请到租赁保障性政策性住房时,应主动向公司报告,并及时退让房屋,对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处,严肃处理;
第15条 入住员工离职,须先办理退租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责任
第16条 入住员工享有入住公寓的使用权,但不得违反本规定的任何条款;
第17条 入住公寓所产生的房屋租赁费、物业费、维修基金、水电费、停车费、网络费、有线电视费等一切费用由入住员工承担;
第18条 入住员工有义务自觉爱护公寓的财产、环境,自觉遵守物业管理公约;
第19条 损坏公寓财产、破坏公寓环境等不良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入住员工承担。
第四章其他
第20条 本规定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其他分公司或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21条 本规定于2019年1月20日起实行。
附件一 《员工积分入住人才公寓评分细则》
附件二 《人才公寓租住协议》
附件一
员工积分入住人才公寓评分细则
项目 | 指标要求 | 指标分值 |
学历 | 博士研究生 | 10分 |
硕士研究生 | 8分 | |
大学本科 | 6分 | |
大学专科(含职业技术学院) | 4分 | |
高中、中专、中技 | 2分 | |
专业技术资格及职业资格水平 | 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 | 10分 |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或技师职业资格证 | 8分 | |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或高级职业资格证 | 6分 | |
中级职业资格证 | 4分 | |
公司工龄 | 十年以上 | 10分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8分 | |
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 6分 | |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 4分 | |
公司岗位 | 高层干部或相等技术级别 | 20分 |
中层干部或相等技术级别 | 15分 | |
基层干部或相等技术级别 | 10分 | |
基层骨干 | 5分 | |
绩效评定 | A级 | 20分 |
B级 | 15分 | |
C级 | 10分 | |
D级 | 0分 | |
发明创造 | 发明专利 | 2分/项 |
实用新型专利 | 1分/项 | |
荣誉表彰 | 获得政府的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 3分/项 |
获得公司的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 2分/项 | |
获得客户表彰、嘉奖 | 1分/项 | |
其他 | 对公司有特殊贡献或属于公司特别引进人才 | 10分 |
附件二
人才公寓租住协议
甲方:公司
乙方:
甲方为改善员工住房条件,方便员工工作,现就政府人才公寓租赁事宜,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住房情况】甲方向乙方提供小区栋号的房屋,供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间租住。
第二条【房屋租赁保证金】本套人才公寓房屋租赁保证金由甲方代为垫付,缴纳至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账户。如因乙方违反公司或住建局规定,导致房屋租赁保证金被扣除或没收的,乙方须赔偿甲方损失的房屋租赁保证金。
第三条【房屋租金】人才公寓房屋租金已由甲方预付给住建局,乙方向甲方交纳房租,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扣除,租金为 元。
第四条【使用费用的缴付】乙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燃气费、太阳能热水使用费(若有)、中水使用费(若有)、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及其它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维修费用】因乙方居住人使用不当、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或故障的,应当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并及时告知甲方。若由此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维修及赔偿责任。协议中止或提前退租的,乙方应当向甲方申请验房。甲方应当在收到验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共同验房。验房时发现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有损坏或丢失,其维修费用或损害赔偿费应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租住规定】包含以下条款:
(一)乙方须满足租住人才公寓要求,隐瞒事实,不符条件骗取入住人才公寓资格的个人,取消租住资格并根据其作假性质及后果,进行严肃处理。如因乙方情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租住人才公寓要求的,应及时提出退租人才公寓申请。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及时办理退租。人才公寓租住要求详见附1。
(二)乙方所承租住房将仅由本单位符合承租条件的员工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入住须符合入住条件,在乙方不满足承租条件时及时退回承租住房;
(三)乙方应按公司规定提供证明自己符合租住条件的材料;
(四)乙方不得向本公司不符合条件者或者非本公司员工出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
(五)乙方不得擅自调整居住人;
(六)乙方在租房期间必须爱护好房屋设施,如有损坏,乙方负责赔偿或修理完善,乙方住宿期间,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装修租赁房屋或者改变租赁房屋用途、功能。不得有在租赁房屋内从事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私自改变供电线路、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的行为。
(七)乙方需履行其应承担的消防安全义务,不得造成租赁房屋安全隐患;
(八)乙方需合理使用房屋,配合住建局的维修工作,需承担维修费用的应承担维修费用;
(九)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
(十)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赁房屋严重毁损,乙方需承担责任;
(十一)不得违反住房保障管理规章制度或者产生违约情形。
(十二)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同时需遵守住建局与甲方的相应的管理规定,乙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令乙方退租并按公司规定给予处罚,违法违规造成甲方损失的还需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义务约定】住建局或甲方有权上门核查租赁房屋使用情况、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住建局或甲方工作人员核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乙方居住人应当予以配合。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第八条【退租公寓】乙方需要退租人才公寓,需提前30天提出退房和验房申请,在验房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水、电、燃气、太阳能热水(若有)、中水(若有)、物业管理费、维修费等相关费用,办理相关手续,并搬离人才公寓。超过5个工作日的,乙方需按超出的天数另行缴纳房屋占有使用费,甲方按照原租金标准双倍收取房屋占有使用费。乙方离职,须先办理退租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九条【维修责任】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应承担对房屋室内设施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责任。如非因乙方过错所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住建局或物业管理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
乙方未尽上述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住建局进行维修时乙方不予以配合的,视为乙方未采取有效措施,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含第三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乙方违反《人才公寓管理规定》及本协议书中条款内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对乙方处一倍房租并取消终身入住人才公寓资格,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予以追偿。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手印)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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