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区划调整后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换证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区划调整后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换证和登记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5.27
【字 号】辽市政办发[2013]23号
【施行日期】2013.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区划调整后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换证和登记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以下简称“农房”)产权产籍管理,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区农房换证和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和登记范围
  本《通知》所称换证,就是将1998年7月1日以前市政府、原县(市)区政府为农房制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产执照》、《城乡私有房产证》等,由市房产产权产籍管理处统一换发为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所称登记,就是对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等。换证和登记范围如下:
  (一)按照《辽阳市行政区划局部调整方案》(辽市委办发〔2011〕41号)新划入城区的王家镇、罗大台镇、沙岭镇、小屯镇原已发证的房屋。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职责的通知》(辽市政发〔2002〕36号)精神,原宏伟区、太子河区已发证尚未换证的房屋;原太子河区管辖现已划入文圣区的东京陵乡11个村原已发证的房屋;对此次区划调整前已划入宏伟区的兰家镇,经辽阳县办理房屋登记的房屋。
  二、换证和登记原则
  (一)个人申请,依法集中办理原则。由房屋权利人申请,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特殊情况可以单独办理。
  (二)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原则。申请人须凭房屋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相关土地使用权证明办理房屋换证登记。
  (三)以人为本,以房为本原则。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客观审视历史,解决存在的现实问题,在房屋权属清晰、没有纠纷的基础上,做到人有其房、房有其证,最大限度地从物权上保护农民财产权益。
  (四)公开公正,维护稳定原则。依法行政,严格办事程序,公开办件流程,换证一律张榜公示,需要查证的要多方取证,防止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营私舞弊、以权谋私,坚决杜绝私自办件,维护社会稳定。
  (五)权责一致原则。换证以原县(市)区、乡(镇)已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及房产登记档案为主要依据,因原登记发证行为产生的权属纠纷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原登记机构负责。对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纠纷的,由原登记机构负责解决后再行换证登记。
  (六)从严把关原则。对以下房屋不予换证登记: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未经审批的集体土地以集资、联建等形式建设的住宅楼(小产权房);已由县(市)区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公告列入征收范围的房屋;房屋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法院查封的房屋;临时建筑、简易房屋、危旧房屋、附属房屋。
  三、换证登记工作流程
  (一)申请。产权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测绘。市房屋测绘中心对申请登记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出具测绘成果报告,并经房
屋所有权人签字确认。
  (三)受理。乡镇农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审查内容主要为:申请人身份证明合法性,房屋及土地权属来源,房屋建筑年代、层次、结构、面积、界址正确性等。对申请人进行登记问询,并签字确认。村镇办、乡镇农房办签署办理意见。
  (四)审核。市产权产籍管理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五)公告。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房屋,将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公告期为7天,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方可予以登记。
  (六)登簿。经房屋登记受理、审核、公告无异议后,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向房屋所有权人核发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四、换证办法
  (一)凡房屋权属证书合法,档案资料必收要件齐全的,可直接换发新证。
  (二)凡房屋所有权人手中持有换证范围内各县(市)区不同时期所发房屋权属证书,档案中要件不完备(包括只有原始登记台账),但根据法律法规可以补办的,补齐后予以换证。如无法查补充要件的,由原房屋登记机构、原房屋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房屋管理部门重新审核认定后,予以换证。
  (三)凡房屋所有权人手中持有换证范围内各县(市)区不同时期所发的房屋权属证书,但无档案的(包括无原始登记台账),由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原房屋登记机构出具证明材料,经原房屋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房屋管理部门重新审核认定后,予以换证。
  (四)凡由于历史原因,房屋经多次转让,房产登记档案缺少原始资料的,由现房屋所有权人出具该房屋产权无争议的书面承诺,补充最后一次房屋所有权转移要件,并由原发证机构出具证明材料,保证该房屋所有权无争议后,予以换证。
  (五)房屋经多次转让,凡最后一次房屋所有权转移应缴纳税费而未缴纳的,由现房屋所有权人补缴。
  (六)房屋权属证书尚在抵押的,抵押解除后予以换证。
  (七)原房屋权属证书无设计用途的,界定为住宅的,按程序换证;界定为非住宅用途的,由原发证机构重新认定后,予以换证。
  (八)城镇居民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以继承、分家析产或司法判决等方式取得的农村房屋,可予以登记换证。
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
  (九)房屋权属证书及房产登记档案内容有涂改或污损的,经原登记机构认证内容一致并加盖公章后,予以换证。
  (十)房屋权属证书附有与其不相关联的房屋基本信息,或房产登记档案夹有不相关联登记资料的,不关联部分不予确认。
  (十一)农房房屋以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该房屋档案记载一致的房屋面积为准换证;原房屋所有权证与该房屋档案记载的面积不一致或有房屋所有权证无房屋档案的,按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换证;无房屋所有权证有房屋档案的,按房屋档案记载的面积为准换证;从未登记发证的房屋按《房屋登记办法》进行初始登记。
  (十二)房屋权属证书和房产登记档案同时遗失的,采取“一村一议”或“一房一议”方式解决。
  (十三)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相关身份证明或身份证明与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存在差异的,经村或居委会及原房屋发证机构审核认证一致并无异议后,予以换证。
  五、登记办法
  (一)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需提交的必收要件:登记申请书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其他有关材料。
  村民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为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居)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居)民会议授权,并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对已建造多年从未办理过房屋权属证书,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角度给予初始登记,具体办法如下: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国发〔1982〕29号)前建造的历史老房,需提供邻居出具的证明和由村(社区)和乡镇出具的房屋主体结构未变动证明或相关继承、析产等法律文书,并由房屋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县(市)区审核认定。
  2.1982年3月至1995年7月国家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期间建造的房屋,需提供经村、乡镇审批同意的证明。
  3.1995年8月至1999年11月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期间建造的房屋,需提供经乡(镇)政府批准的村镇规划许可证,或由乡(镇)政府同意并经规划部门确认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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