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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10.29
施行日期
2021.12.01
文号
闽民救〔2021〕128号
主题类别
最低生活保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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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
  闽民救〔2021〕128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民政厅
  2021年10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成员认定
  第三章  家庭收入认定
  第四章  家庭财产认定
  第五章  重度残疾人低保
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
  第六章  支出型困难低保
  第七章  边缘家庭低保
  第八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章  调查核对
  第十章  审核确认
  第十一章  对象管理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章  附 则
  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有序运行,强化困难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等入保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收入达到当地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实施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规范、精准,高效;
  (三)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保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核确认低保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是受理和初审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乡镇(街道)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受理申请,若发生法律或行政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第五条 各地可依据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社会力量或市场主体承接低保事务性、服务性等工作。
  第六条 统筹城乡发展,落实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县(市、区)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二章  家庭成员认定
  第八条 本省户籍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符合低保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低保。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以下简称赡抚养)义务关系且长期(指1年以上,下同)共同居住的人员。
  配偶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原则上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按有利入保原则,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也可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关系但未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应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不受居民户口簿所记载成员的影响。
  低保审核中,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合计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其他未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应按规定计算其给付的赡抚养费,并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被逮捕羁押、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经法院宣告失踪,或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书面确认失联满2年的人员;
  (四)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家庭收入认定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的总和。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第十二条 以下项目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
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收入。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征地保养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三条 以下项目不应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定期抚恤补助金、优待奖励金、护理费及生活补贴,一次性抚恤优待金、立功奖励荣誉金、一次性地方安置经济补助金等;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等;
  (三)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扶助金,归侨、台胞等生活补助费;
  (四)政府、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网络平台对因受灾、住房、医疗、就业、就学、托养、移民、高龄、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给予的专项补贴、帮扶补助或抚慰捐助款物;
  (五)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六)政府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七)其他按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四条 家庭收入应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核算,并按以下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一)可扣减的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二)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单人每月可扣减就业成本不超过1000元)。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三)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3岁及以下)、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或有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形的,可免除核算1名实际照护人或当事人的非固定就业收入;
  (四)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开具的相关年收入证明(含工资、奖金、补贴等)核算收入;
  (五)从事个体工商营业、打零工或种植、养殖、捕捞等行业的,以实际经营、劳务、收成所得收入核算。从事非稳定就业且无法计算收入的,参照就业地行业收入标准或者最低工资标准核算;
  (六)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核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核算。
  (七)申请人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应给的赡抚养费按以下方式核算:①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核算;②无法律文书,又能够核算法定义务人家庭收入的,按以下公式核算:申请人赡抚养费={义务人家庭全部收入-(义务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当地低保标准2倍)}÷2÷义务人家庭非共同生活的应赡抚养人数;③法定义务人是低保家庭的,无需核算法定赡抚养费;法定义务人属低保边缘家庭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核算赡抚养费总额;无法律文书,又无法核算法定义务人家庭人
均收入的,法定义务人属除以上两类外的其他家庭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核算赡抚养费总额。
  第十五条 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无需核算法定赡抚养费。
  第四章  家庭财产认定
  第十六条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工程机械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经村(居)确认属实,可予以豁免。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已纳入低保的应予退出:
  (一)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及以上的;符合靠家庭供养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单人纳保的,其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及以上的。
  (二)有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三)实际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及以上的;有非普通住宅或商业用房的;同时有小产权房和产权住房的;申请低保前1年内或在保期间有购置产权住房或商业用房、新建小产权房的(重病、重残单人纳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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