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城区房屋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城区房屋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4.13
【字 号】黄政办函〔2017〕41号
【施行日期】2017.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城区房屋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黄政办函〔2017〕41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妥善解决我市城区部分房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市城区土地出让价款的征收工作,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房屋不动产登记及规范土地出让价款征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范围
  (一)2016年7月1日前,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已颁发房产证但未颁发土地证的商品房。
  (二)2016年7月1日前,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出售的国有土地上已颁发房产证但未颁发土地证的公房。
  上述房屋不包括个人自建私房和小产权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房屋。
  二、处理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的原则。充分考虑历史、现状和政策法规逐步完善的实际,结合我市发展稳定大局,优先保护广大众的不动产权益,分类制定解决方案,客观公正地处理不动产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坚持众办证与开发单位补缴税费相分离、违法必究的原则。合理区分房地产开发单位与购房人责任,规范土地出让价款征收,积极稳妥解决房屋所有权人办证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督促开发单位补办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等税费,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三)坚持合理合规、确保实效的原则。树立一切以众利益为重的工作理念,对人民众合理合法的诉求,简化办证程序和要件,针对不同情况,分类处置,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处理方法
  (一)已办理房产证,但无土地权属来源的商品房。
  1.对1992年6月23日前开发的商品房,现房屋所有权人为土地使用权人,并视同批准了现房屋所有权人划拨用地手续,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权属调查,经公告无异议后,按实际用地范围和用途为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2.对1992年6月23日后开发的商品房,且开发单位依然存在可履行补办用地手续义务的,限期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同时市国土资源部门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
  3.对1992年6月23日后开发,因开发单位破产、改制、失联等原因无法履行补办用地手续义务的商品房,确定现房屋所有权人为土地使用权人,并视同批准了现房屋所有权人划拨用地手续,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权属调查,经公告无异议后,按实际用地范围和土地用途为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上述商品房项目中,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对没有项目规划条件的,由市规划部门据实对
项目进行规划认定。
  (二)划拨土地上已办理房产证未办土地证的商品房和上市出售公房。对商品房项目历史上办理了划拨用地手续的,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划拨用地批准文件为现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三)已办理房产证,但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商品房。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未按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开发主体存在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开发单位进行追缴,同时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按上述处理方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但房屋产所有权人申请要求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的,或房屋今后发生转让的,按本意见规定征收土地出让价款后,再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四、土地出让价款征收
  (一)按划拨土地登记的拆迁还建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商品住房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以及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其他住房转让,导致住宅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土地出让价款按住房成交价格1%执行。房屋成交价格按税务部门计征契税价格确定。
  (二)除情形(一)之外,市城区其他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时的土地市场价)的50%征收土地出让价款。
  (三)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企业改制时,土地已享受优惠政策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补缴差额土地出让价款。差额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市场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征收土地出让价款比例-改制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已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比例)。土地市场价指土地权利人申请补缴差额土地出让价款时的土地市场价。
  上述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限期不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应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及时进行追缴。
  五、申报主体
  (一)开发单位存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开发单位负责组织资料进行申报。开发单位重组、改制的,由其继承或改制后企业组织资料进行申报。
  (二)开发单位因破产、注销、失联等原因导致没有申报主体的,可由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街办申报,也可由区政府指定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组织资料进行申报。
  (三)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公房,由原产权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资料进行申报。
  具体申报程序、要件等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六、责任追究
  (一)在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中发现开发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属于国土部门查处的,国土部门依法查处;属于其它部门查处的,由国土部门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在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开发单位不配合,或者逾期不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和等各种原因,导致历史遗留问题不能解决的,市国土资源部门记录该单位及法人代表、出资人、高管的不良信用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并将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平台,同时函
告市信用办。
  (三)对被纳入“失信人黑名单”的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局取消该单位报名参加我市所有项目投标资格;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单位新建项目暂停办理用地手续;市规划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暂停办理规划许可;市建设部门暂停办理该单位新建项目建设手续;市房产部门依法限制该单位开发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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