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蕾;北京亦庄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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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蕾,*,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亦庄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2号A座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亮,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蕾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亦庄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庄城市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蕾上诉请求:1.驳回亦庄城市公司起诉状,其只有物业管理职责,不具备政府政策性保障住房公租房的配租、续租、腾退资格;2.由公租房的实质监督管理部门完善开发区内员工因更换工作单位而带来的续租需求及相应的完备流程,给予孙蕾公平的续租资格;3.驳回一审判决,依法重审或改判;4.本案诉讼费用由亦庄城市公司承担;5.孙蕾已缴纳的房屋租赁押金在其办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鹿海园*里*号楼*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退租时,允许抵扣房屋租金或退房当日退还押金。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部分事实未查清。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继续承租资格没有进行调查和审理;未查清孙蕾缴费事项。孙蕾在庭审前多次向亦庄城市公司缴纳房租、物业及取暖费,均被拒收,一审法院应驳回亦庄城市公司的第2、3、4项诉请。二、孙蕾的民事权益未得到一审法院的保护和重视。现阶段北京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政府提倡居家办公,孙蕾家中有老人孩子需要照顾,配偶在外地工作暂不能返京,一审判决忽视客观情况,判决孙蕾在10日内搬离案涉房屋,孙蕾根本无法及时搬离。三、亦庄城市公司不具备公租房监督及管理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政策性房屋包括两限房、自住性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优惠价房、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及公租房等享受国家税收、福利、政策优惠等条件的房屋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上
的房屋。”因此,孙蕾与亦庄城市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普通民事委托的房屋合同纠纷,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纠纷,针对此种情况应以民事调解为主。但亦庄城市公司未进行沟通就要求孙蕾立即搬离。孙蕾承租房屋的监管单位是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并非亦庄城市公司,亦庄城市公司不具备公租房监督及管理权。
亦庄城市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孙蕾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亦庄城市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孙蕾向亦庄城市公司返还案涉房屋;2.判令孙蕾支付房屋占用费(以17.25元/建筑平方米/月为标准,自2020年4月30日起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3.判令孙蕾支付供暖费(以每供暖季30元/建筑平米为标准,自2020年度起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4.判令孙蕾支付物业管理费(以2.25元/建筑平方米/月为标准,自2020年4月30日起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5.判令孙蕾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7月27日,北京博大经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博大经开置业有限公司。2015年10月9日,名称变更为北京亦庄置业有限公司。2021年8月24日,名称变更为北京亦庄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
2012年7月30日,孙蕾(承租方、乙方)与亦庄城市公司(出租方、甲方)签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亦庄城市公司受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31F1、X31项目园产权人委托,对X31F1、X31公租房进行出租、管理。甲方与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或者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合称“诺基亚”)的员工(乙方)就乙方承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乙方承租的房屋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鹿海园*里*号楼*单元*号房屋,建筑面积91.21平方米,第一期半年租金12040元,押金4013元。租赁期限为五年,租赁起始日期暂定为2011年6月30日,实际日期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入住通知书注明的起租日期为准。关于租金标准,租赁期内第一年租金标准为22元/建筑平方米/月。自租赁期第二年起,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调整园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双方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关于租赁押金,乙方应于入住通知书注明的起租日之前向甲方支付租赁押金,数额等于租赁期内第一个租赁年度二个月的租金。甲方收取押金后,向乙方开具押金收据。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须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如发生)外,剩余部分应返还乙方(不计利息)。3.2条约定本合同期满后,孙蕾须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诺基亚公司提出申请,由开发区相关政府对孙蕾资格重新进行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
单位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当交还该房屋,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乙方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甲方将保有诉诸法院之权利。7.2条约定合同期满之日或双方租赁关系解除后3日内,乙方应结清其应当承担的费用并向甲方出示结清证明,乙方应无条件腾退房屋,返还房屋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代表验收认可后在《房屋交割清单》上签字。10.5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2.乙方与诺基亚无劳动或人事关系的……。
另查,2011年8月1日,北京博大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新元公司)(甲方,出租方)与亦庄城市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单位租赁版本)及补充协议,约定亦庄城市公司承租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鹿海园*里房屋,租赁期限为五年,房屋租赁起始日期及租金起算日期为2011年8月1日。合同附件房屋清单中包含案涉房屋*号楼*单元*,实测建筑面积为91.21平方米,《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将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22元/建筑平方米/月变更为租金、物业管理费、供暖费标准,合计金额仍为22元/建筑平方米/月。租金标准为17.25元/建筑平方米/月,物业管理费为2.25元/建筑平方米/月,供暖费标准为每个供暖季30元/建筑平方米(分摊到全
年后平均每月为2.5元/建筑平方米)。
另查,亦庄城市公司与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备忘录》,载明鉴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就X31F1公租房项目将一定数量的公租房分配给诺基亚,由诺基亚员工承租。亦庄城市公司同意从X31F1公租房产权单位承租公租房,再租赁给诺基亚员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31#项目园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载明管理细则仅适用于X31F1公租房,X31F1公租房的租赁对象为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租赁。11条约定承租单位或住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单位或住房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6.住房人与本单位无劳动或人事关系的……。
亦庄城市公司提供博大新元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博大新元公司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鹿海园*里*号楼等7幢房屋的所有权人,博大新元公司将上述房屋租赁给亦庄城市公司,由亦庄城市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管理,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亦庄城市公司的名义与诺基亚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收取房屋租金及管理费、交付及收回房屋、以及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出租方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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