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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陕西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2.17
【字 号】陕教高办〔2020〕30号
【施行日期】2020.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继续教育
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陕西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专科专业目录  为做好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精神,现就加强陕西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管理的对象和原则
  (一)全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和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高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通知要求。
  (二)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学优势和特,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二、专业设置管理的工作机构
  (一)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域内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
  (二)省教育厅依托省高等继续教育学会设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指导高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定期对高校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评估和检查。专家委员会应充分发挥专家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建设、监督与评估方面的政策研究、论证评议和决策咨询作用。
  (三)省教育厅依托教育部信息平台,对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四)各高校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研究继续教育教学突出问题,对本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自评;要按照教育部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申报流程,及时填报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三、专业设置管理的目录要求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目录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执行。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为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中已经明确的国家控制专业。
  (三)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和广播电视大学可根据办学实际,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基础上提出增补专业的建议。提出增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议的高校,每年9月30日前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和建议材料(包含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等)。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评议,根据专家组评议意见,每年11月30日前将专业增补建议信息汇总后上报教育部信息平台。高校要关注教育部确定的增补、撤销或更名的专业名单,及时进行专业调整和申报。
  四、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2.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满足学习者多样化终身学习需求。
  3. 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其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具体包括:
  (1)培养方案须按教育部相关要求,设定专业的学制、最短学习年限和最长学习年限;科学设定总学时学分数,合理安排集中面授、在线学习和自主学习的学时数比例。
  (2)教师队伍须满足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每个专业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本校专兼职教师数不少于10名;其中,本科层次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不少于4名;专科层次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不少于2名。
  (3)具有满足本专业教学管理与学习支持服务需要的管理服务团队。
  4. 具备开办本专业所必需的办学经费、教学设施、图书资料、数字化学习资源、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必要措施,具体包括:
  (1)有科学的专业建设规划,稳定的专业建设经费来源和持续的建设经费投入。
  (2)具备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实验实训条件,原则上每个专业不少于1个实验室和2个校外实习基地。
  (3)有满足学习者在线学习需求的信息支持系统和数字化学习资源。
  (二)高校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在已经设置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下设置专业方向。设置专业方向的条件等同于新设置专业,并同时要符合以下要求:
  1. 同一专业下设置专业方向名称不能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且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
  2. 同一专业下设置的专业方向不超过3个。
  3. 同一专业下不同专业方向的培养方案中专业通用课程与专业特课程比例合理,开设相同课程的比例应不低于70%。
  (三)高校应严格控制增设专业的数量,原则上每年增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不超过4个。鼓励高校根据社会需求优化调整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高校主动停招专业后,可申请增设相同数量的同层次专业。
  (四)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
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专业以教育部信息平台内设置的招生专业为准)。新设专业一般应有学校普通全日制专业毕业生。
  (五)首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高校,应根据专业设置条件确定拟设专业,同时向省教育厅报送相关材料,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专家委员会评议通过后,登陆信息平台填报专业信息。
  (六)高校设置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层次应控制高中起点的本科层次的专业数。
  (七)高校有在籍学生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若不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本、专科专业范围内,且不能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本科、专科新旧专业对照表进行调整的,须停止招生。停止招生后,高校须按原有的专业培养方案,继续做好在读学生的教学工作,直至完成学业。高校应对专业停招工作进行风险评估,妥善制定处置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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