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5.09.10
∙【字 号】桂教高教[2005]123号
∙【施行日期】2005.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教高教[2005]123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形成政府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调控和管理,推进我区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我厅制定了《广西高职高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给我厅高等教育处。
附件1:广西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附件2:广西高职高专院校增设专业申报表(略)
附件3:年度高等学校新增专业备案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五年九月十日
附件1:
广西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我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宏观管理,推进高职高专院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过程,实现高职高专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以及当前我区高职高专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全区高职高专教育整体发展的要求,形成全区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以有利于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总体效益,确保教育质量;有利于人才培养,满足学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发挥本校优势,形成特;有利于增强高职高专院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高职高专教育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要以教育部制定的《全国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以下简称《高职专业目录》)的名称及代码为依据。
第四条 专业设置必须体现以市场为导向,以职业岗位()或行业为主,突出反映高职高专教育与办学的特,并贯彻职业性与科学性、指导性与自主性、灵活性与稳定性、多样性与普遍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专科专业目录 (一)有学校发展规划,具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新设或调整专业时,须认真做社会调查与人才需求预测。
(二)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包括专、兼结合的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队伍。
(四)具备该专业教育必需的实验实训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和教室等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校企合作的校外实训基地。
(五)新设或调整专业时,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校企合作举办的专业必须具备相关的协议等材料。
第六条 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5个,近3年新设高职高专院校和民办院校不超过8个。连续3年高职高专毕业生平均就业率低于全区水平的院校,其新增专业数要严格限制。同时,有关院校要对本校就业率相对偏低的专业进行调整甚至停办。
为发挥各校专业结构效益,学校每自动退出一个已设专业,可在年度新增专业中多设一个专业,但每年退出专业数不超过3个。
属于社会需要且紧缺的冷门专业、面向艰苦行业的专业、服务“三农”的专业,在专业设置上给予扶持和倾斜。
第七条 对于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中医类、中药学类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的设置,分别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教高教[2003]42号)和《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教高教[2003]44号)文件精神办理。
教育类专业(分类代码6602)一般限于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设置。
第八条 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或未能通过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三章 设置权限
第九条 专业设置的权限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高职高专院校、自治区教育厅和教育部行使。
(一)学校在自治区教育厅核定的自主设置专业范围内自主设置专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二)学校设置专业在自主设置专业范围以外、《高职专业目录》以内,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查备案。
(三)学校设置《高职专业目录》之外的专业,以及教育类、医学类、公安类专业由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学校自主设置专业范围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
第四章 专业设置申报程序及内容
第十一条 专业评议和审核每年进行一次。各校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年度新设专业有关材料一式15份上报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自治区教育厅将在接到教育部正式公布决定一周内转发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评议的专业,学校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专业申请报告;
(二)需备案及审查备案专业的申报表(见附件2);
(三)备案表(见附件3);
(四)对申请表栏目中教师基本情况和办学条件等的补充说明材料;
(五)需审查备案和审批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 《高职专业目录》外新专业的论证应着重对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说明,学校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拟设专业名称的科学性、规范性分析;
(二)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三)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四)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比较分析;
(五)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主要指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主要课程、修业年限;
(六)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第五章 专业设置和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成立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评议专家组织由本地区有关部门、高等学校及其他相关单位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少于9人,其中行业外专家不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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