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千村互助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千村互助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9.02.16
【字 号】陕扶办发[2009]10号
【施行日期】2009.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千村互助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陕扶办发〔2009〕10号 2009年2月16日)
各设区市扶贫办(局)、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工作力度,努力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低收入村和贫困户自我持续发展的能力,实现全省农民增收的目标。省政府研究决定,我省在17个县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的基础上,2009年在全省97个有扶贫任务县的1000个低收入村实施村级发展互助资金的项目工作。现就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提出的奋斗目标,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以低收入村中的贫困户为扶持对象,以发展特产业为重点,采取配套措施,完善发展机制,运用财政扶贫资金的杠杆作用,切实解决贫困户发展生产资金困难问题,努力增加贫困人口收入,提高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和信用意识,以尽快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
  二、实施项目的宗旨、目标和原则
  项目实施工作要紧紧围绕增加贫困人口的收入,瞄准贫困、互助互济,提供资金服务、信息服务和技术服务,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宗旨
  积极探索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新机制,努力增加农村贫困人口收入,提高低收入村和贫困农户自我积累、自我管理、互助互济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目标
  1、帮助项目村建立互助资金组织(以下简称互助组织),放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量,缓解村级发展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创新扶贫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2、探索建立财政扶贫资金与农民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有效方式,促进农村各种生产要素的整合,提高低收入村生产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
  3、提高贫困众自我管理、自我组织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培育农村服务型、公益性、互助
性社会组织和新型农民,完善社会自治功能。
  4、探索路子,培育典型,总结经验,示范推广,条件成熟后逐步在全省有条件、有需要的村推广建立村级互助资金组织。
  (三)原则
  1、互助资金由村级组建的互助组织负责管理,互助组织设在行政村内,不得跨行政村设立。互助组织需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非营利性的组织。
  2、农户加入互助组织自愿,退出互助组织自由。
  3、加入互助组织需缴纳互助金。
  4、加入互助组织以户为单位,每户一人加入。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5、互助资金在互助组织内封闭运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不得私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6、坚持贫困户优先扶持原则。贫困户加入互助组织需缴纳的基准互助金,由财政扶贫资金和贫困户共同承担,贫困户享有相应的借款、收益等权利。对贫困户的借款在满足相关借款条件下要优先审批。
  7、互助组织不得吸储和从事其它的金融和经营活动。
  三、项目村的分配和选择
  项目村的分配原则是2009年全省安排1000个村,在有扶贫任务的97个县实施项目,省上按照低收入村的分XXX国定、省定及面上扶贫任务的情况将项目村数分配到市。市上要按照国定县12个村,省定县10个村,面上各县5个村,并向低收入村较多和有条件、有积极性县倾斜的原则分配到县,力争做到97个县(区)全面覆盖(各市项目村分配情况见附表)。
  项目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有信贷需求的低收入村。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村;
  2、有能人带动或具有一定产业发展基础和潜力;
  3、众有发展愿望,积极性高,村风民风淳朴,社会治安状况良好,信誉度高;
  4、村级班子健全,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较强。
  5、在满足上述条件基础上,优先选择贫困程度较深的村,要向已实施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倾斜,要与当年实施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相结合。
  各县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以村为单位,采取竞争入围的方式选择项目村。
  四、互助资金的构成、分配原则
  “互助资金”是指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缴纳互助金为依托,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为补充,在村级建立的“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的生产发展资金。
  (一)互助资金构成
  1、财政扶贫资金。平均每个项目村安排财政扶贫资金15万元。
  2、项目村村民以自有资金自愿入会缴纳的基准互助金。
  3、接纳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
  4、互助资金运行中财政扶贫资金增值部分,扣除公积金积累、资金运行成本和支付贫困户的收益分配后,剩余增值部分和捐赠资金增值部分转入本金的部分。
  (二)资金筹措分配的原则
  每个村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原则上平均不低于15万元,由省市县三级筹措,其中省上安排8万元,西安、宝鸡、榆林、延安每市配套资金不低于8万元,咸阳、铜川、渭南、汉中、安康、商洛每市配套资金不低于4万元,97个县(区)中2007年本级财政收入过5亿元的县每县配套资金不低于8万元,过亿元的县每县配套资金不低于5万元,其余各县配套资金不低于3万元。
  市县要严格按照筹资标准将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对在实施过程中资金无法按承诺额度配套到位的市县将在次年项目资金安排中予以扣减。省市县筹措的资金要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五、互助资金使用管理
  互助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印发的《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指导手册(试行)》和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人行西安分行、省银监局制定的《陕西省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进行运作。
  (一)组建管理机构。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公道、正派、有责任心的村民组成互助资金协会。协会的职责是组织村民共同制定互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规则、借款的对象、条件、期限、还款的方式、公告公示等,并按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负责借款的审批、发放、回收等具体事务。协会接受县扶贫和财政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接受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全体村民的监督。
  互助组织成员大会是互助资金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负责互助资金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监事会负责资金运行管理的监督。
  (二)明确资金用途。互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村加入互助组织的农户开展增收项目。互助资金不得对外村放贷,不得变成的资金,不得用于协会的工作经费等支出,更
不得私分。项目所需培训等组织实施费用由各县自行解决,省市县用于项目的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该项支出。
新型致富项目
  (三)加强风险管理。加强互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互助资金由村民会员民主管理、共同参与,民主决策、共同监督,采取村内互助、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的办法。互助协会对村民加入互助组织、缴纳互助金和资金运行管理(借款发放情况)等情况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全体村民会员的监督。
  六、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落实责任。市、县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难点和问题,确保项目实施工作顺利开展。扶贫部门是互助资金项目实施和外部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对互助资金项目实施和外部监督管理负主要责任。各级扶贫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互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运行的指导工作,定期开展监测;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互助资金筹措运行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项目所在乡镇要切实负责,加强项目实施工作的行政管理,配合扶贫部门做好外部监管工作。
  (二)确定项目村。项目村要采取竞争入围的方式产生。各县要根据项目村的选拔条件以不低于1:2的比例选择好备选村并进行公开竞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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