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保护——品种保护和专利保护
品种保护和专利保护的概念
中药品种保护和专利保护都是为了维护中药市场秩序,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以兹促进中药事业更好的发展;保护都具有一定年限,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对特定的对象进行保护等。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的依据是《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它是由国务院下达的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
专利保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它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制定本法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品种保护和专利保护的不同
1)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中药品种保护涉及侵权,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保护;而涉及专利侵权问题则通过诉讼,由法院裁决。就法律效力而言后者大于前者。也就是说,根据法律与法规矛盾时,法规服从于法律的原则,对同一种中药品种,如果两者保护的权益人出现不同时,在法律效力上后者服从于前者。
2)两者权利性质不同: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权和财产权的特征。专利权人享有该专利技术的独占权。也说是说,如果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专利技术就构成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有权制止侵权行为,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其经济损失。
而中药品种保护属于对特定生产企业所生产中药品种的一种行政保护措施,不具有法律上的专有权和财产权特征,是非独占性的,即对于中药品种保护来说,同一保护品种受益人不只是一家,它可以同时是两家以上的生产企业。
《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持有者不具有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的权利,由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追责。同时专利权可以进行转让、赠与、放弃等,可通过此盈利;而《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持有者无此权利或者有条件的拥有该权利。
3)两者保护客体范围不同:中药品种保护是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专利保护客体包括了中药复方、单方制剂,中药提取物及其制剂,中药制备方法或加工工艺,中药的新用途,而且,专利保护的药物可以是已批准的,也可以是正在研制中的未上市的药物。
4)两者保护年限不同: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七年。专利保护为二十年。
品种保护和专利保护的实例
例如:中药保护品种云南白药为一级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限20年,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丽江药业有限公司、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制药厂三家公司同拥有。
福字阿胶一级保护品种,10年,山东东阿阿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平阴阿胶厂共有。
中草药申请专利六味木香胶囊二级保护品种,由贵州拜特制药有限公司,江西仁丰药业有限公司共有。
例如:专利“一种把干地黄加工成饮用茶的方法”,年限20年,专利权人:杨俊宏,其属于中药的新用途申请专利。
专利“右旋儿茶素的提取新工艺”,年限20年,专利权人:上海市中药研究所,是基于新提取工艺的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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