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68号通告)
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68号通告)
附件
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中药注册分类
二、中药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
(二)概要
(三)药学研究资料
(四)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五)临床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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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药注册分类
中药是指在我国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1.中药创新药。指处方未在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及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古代经典名方目录》中收载,具有临床价值,且未在上市的中药新处方制剂。一般包含以下情形:
1.1中药复方制剂,系指由多味饮片、提取物等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而成的制剂。
1.2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得到的提取物及其制剂。
1.3新药材及其制剂,即未被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标准收载的药材及其制剂,以及具有上述标准药材的原动、植物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2.中药改良型新药。指改变已上市中药的给药途径、剂型,且具有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或增加功能主治等的制剂。一般包含以下情形:
2.1改变已上市中药给药途径的制剂,即不同给药途径或不同吸收部位之间相互改变的制剂。
2.2改变已上市中药剂型的制剂,即在给药途径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剂型的制剂。
2.3中药增加功能主治。
2.4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或辅料等改变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2 —
药物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
3.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古代经典名方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的,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是指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包含以下情形:
3.1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
3.2其他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包括未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和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加减化裁的中药复方制剂。
4.同名同方药。指通用名称、处方、剂型、功能主治、用法及日用饮片量与已上市中药相同,且在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方面不低于该已上市中药的制剂。
天然药物是指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天然药用物质及其制剂。天然药物参照中药注册分类。
其他情形,主要指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中药、天然药物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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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药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本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适用于中药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以及同名同方药。申请人需要基于不同注册分类、不同申报阶段以及中药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申报资料应按照项目编号提供,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无相关研究内容”或“不适用”。如果申请人要求减免资料,应当充分说明理由。申报资料的撰写还应参考相关法规、技术要求及技术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生产药品提供的药品管理机构证明文件及全部技术资料应当是中文翻译文本并附原文。
天然药物制剂申报资料项目按照本文件要求,技术要求按照天然药物研究技术要求。天然药
物的用途以适应症表述。
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中药、天然药物制剂参照中药创新药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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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
1.0说明函(详见附:说明函)
主要对于本次申请关键信息的概括与说明。
1.1目录
按照不同章节分别提交申报资料目录。
1.2申请表
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剂型、规格、注册类别、申请事项等产品基本信息。
1.3产品信息相关材料
1.3.1说明书
1.3.1.1研究药物说明书及修订说明(适用于临床试验申请)
1.3.1.2上市药品说明书及修订说明(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应按照有关规定起草药品说明书样稿,撰写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并提供有关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最新文献。
已上市药品尚需提供上市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核准的原文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文。
1.3.2包装标签
1.3.
2.1研究药物包装标签(适用于临床试验申请)
1.3.
2.2上市药品包装标签(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已上市药品尚需提供上市国家或地区使用的包装标签实样。
1.3.3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
产品质量标准参照《中国药典》格式和内容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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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资料(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参照相关格式和内容撰写要求撰写。
1.3.4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
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应提供古代经典名方的处方、药材基原、药用部位、炮制方法、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等关键信息。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应与国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1.3.5药品通用名称核准申请材料
中草药申请专利
未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的,申请上市许可时应提交药品通用名称核准申请材料。
1.3.6检查相关信息(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包括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现场主文件清单、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研究信息表、临床试验信息表以及检验报告。
1.3.7产品相关证明性文件
1.3.7.1药材/饮片、提取物等处方药味,药用辅料及药包材证明文件
药材/饮片、提取物等处方药味来源证明文件。
药用辅料及药包材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供货协议、发票等(适用于制剂未选用已登记原辅包情形)。
药用辅料及药包材的授权使用书(适用于制剂选用已登记原辅包情形)。
1.3.7.2专利信息及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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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性资料和文件。
1.3.7.3特殊药品研制立项批准文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需提供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1.3.7.4对照药来源证明文件
1.3.7.5药物临床试验相关证明文件(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临床试验通知书、临床试验用药质量标准及临床试验登记号(内部核查)。
1.3.7.6研究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非临床研究安全性评价机构应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LP)的批准证明或检查报告等证明性文件。临床研究机构应提供备案证明。
1.3.7.7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适用于已上市的药品)
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出口国或地区物种主管当局同意出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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