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4.26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四章  附则
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卫生专业技术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能力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1〕6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第二条 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分为医、药、护、技、管五个类别。卫生管理专业适用范围和申报评审条件另行规定。
  第三条 卫生专业技术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高级职称原则上实行“考评结合”方式。
  民族医药特殊专业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按照《评价标准》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或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取得卫生专业技术相应级别职称者,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聘任。
  第五条 《评价标准》适用于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第六条 《评价标准》所指的初、中级职称报考专业按国家考试专业目录执行;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专业为卫生技术领域内医、药、护、技、管类所属各专业,大类与国家规定的执业注
代评中级职称册专业保持一致,可以根据医师队伍规范化建设和专科医师制度建设的需要细化调整完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第一至第四项基本条件,其中申报高级职称的,还应同时具备第五至第七项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要求。
  (五)申报高级职称人员须参加省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
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六)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申报人员须到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学习。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须累计完成6个月进修,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须累计完成3个月进修。各级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机构比照上述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到相应机构完成进修。
  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认可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跟师学习时间可视同进修。
  (七)省属、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须到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1年以上。
  第八条 申报卫生专业技术各层级职称的人员,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中级职称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体报名条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具体规定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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